摘要: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2009年4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46-2009。该标准由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消息定义、业务组件、业务元素数据类型以及附录共九部分组成。标准规定了数据交换消息体的结构描述、会话机制和使用规则,详细描述了系统类、账户类、交易类、交易结果保障类、对账类等五类业务的35种消息体的设计规则。该标准的文本可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rc.gov.cn)以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网站(www.cfstc.org/sisc)查询。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65号),发布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分6章27条,首先对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这些人员提出了执业要求,明确了职业纪律,对其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说明。规范中还包括自律惩戒的相关细则条文。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政部2009年4月16日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2009年4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46-2009。该标准由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消息定义、业务组件、业务元素数据类型以及附录共九部分组成。标准规定了数据交换消息体的结构描述、会话机制和使用规则,详细描述了系统类、账户类、交易类、交易结果保障类、对账类等五类业务的35种消息体的设计规则。该标准的文本可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rc.gov.cn)以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网站(www.cfstc.org/sisc)查询。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65号),发布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分6章27条,首先对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这些人员提出了执业要求,明确了职业纪律,对其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说明。规范中还包括自律惩戒的相关细则条文。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政部2009年4月16日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要求金融企业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以配合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进行了具体说明,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96]汇国函字第001号)、《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41号)等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等宣布失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了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首先定义了企业重组和股权支付的具体概念,并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通知还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具体情况作了说明和规定。通知规定,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4日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办法共8章47条,分为总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的认定、责任和附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办法中所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5日发布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10号),公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3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并明确了投资说明书应包含的内容。规定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事项作了说明。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3日下发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并在其中增加了两款条文。决定还将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