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注册税务师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作为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固定下来后,似乎有一种声音和行动想把涉税鉴证业务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中清除,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和做法值得商榷。
一、涉税鉴证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基本的鉴证业务
(一)从国际惯例分析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上承认注册会计师这个“能力胜任团体”具有鉴证的特权。国际上大会计师事务所1/3的业务是涉税业务,而中小事务所,过半甚至全部的业务都是涉税业务。
(二)从涉税鉴证业务的本质分析
涉税鉴证业务是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对涉税经济事项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涉税经济事项信任程度的业务,属于专项审计的范畴。由于对涉税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要求专业人士在对财务账簿和报表信息的审核确信基础上,按照鉴证业务原则来执业和出具报告,而“对财务信息的审计”和“鉴证的特权”都属于注册会计师的基础业务和职能,为此,涉税业务应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基本鉴证业务。
(三)从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分析
在我国,...
随着注册税务师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作为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固定下来后,似乎有一种声音和行动想把涉税鉴证业务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中清除,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和做法值得商榷。
一、涉税鉴证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基本的鉴证业务
(一)从国际惯例分析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上承认注册会计师这个“能力胜任团体”具有鉴证的特权。国际上大会计师事务所1/3的业务是涉税业务,而中小事务所,过半甚至全部的业务都是涉税业务。
(二)从涉税鉴证业务的本质分析
涉税鉴证业务是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对涉税经济事项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涉税经济事项信任程度的业务,属于专项审计的范畴。由于对涉税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要求专业人士在对财务账簿和报表信息的审核确信基础上,按照鉴证业务原则来执业和出具报告,而“对财务信息的审计”和“鉴证的特权”都属于注册会计师的基础业务和职能,为此,涉税业务应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基本鉴证业务。
(三)从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分析
在我国,除了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年报审计业务主要服务于社会公众外,大多数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或行政事业机构提供的年报审计业务主要服务于税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已经在年报审计中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把企业报表中涉税事项作为特殊风险予以识别、评价和应对,由此积累了一些审计涉税事项的经验和技巧。
(四)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分析
有人认为由注册会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年报审计和涉税鉴证业务,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这种观点不准确。注册会计师不相容业务损害独立性的提法源自注册会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和非鉴证服务,同样属于鉴证业务的年报审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由于其审查对象都是客户的财务账簿和报表,又存在综合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协调问题,一般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办时可以节省鉴证成本,也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把握涉税风险,而不会损害独立性。
二、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涉税业务的协调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景:一方面,当企业的年报审计和涉税鉴证业务不协调时,注册税务师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其后注册会计师再执行年报审计业务时,在全面审计企业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发现一些涉税事项在涉税鉴证中不完整或有偏差,注册会计师与企业沟通情况时企业很难接受和调整,原因是涉税鉴证已经确定并已经据此作了完税事宜;另一方面,如果注册会计师先执行鉴证业务,其后注册税务师再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在重点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时,可能会发现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并没有关注和披露一些涉税事项,从而怀疑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的能力和真实性,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对众多审计事项中的涉税事项充分重视和查证。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专业中介机构的不信任,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共存的局面下,我们不能行政或人为地限制或划分这些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而应当在营造有序的竞争环境下研究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上的协调对策:
(一)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趋同,共建市场经济中统一的中介结构平台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趋势。按照国际惯例,这种趋同的平台,统一称谓更好,但如果称谓不统一,也可以在后续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上建立统一的平台,即无论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是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联手研究和组织关于涉税事项的相关法规、政策、处理技巧方面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在关于涉税后续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统一的平台下学习并获得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税务师协会要相互认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参加不同协会主办的后续教育课作为有效后续教育课时计算。
(二)从中短期发展看,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上的协调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监管约束主体的协调分析
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属于自律监管机构,其分别监管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原则和规律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税务机构作为涉税事项鉴证报告的使用者以及涉税事项专业监管者,其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关系是一样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都要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但税务机构都可以从涉税事项专业监管和涉税事项鉴证报告使用者的角度对其提出要求和约束。
2.从承办涉税业务的协调分析
在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3)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6)外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7)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8)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鉴证业务。(9)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鉴证业务。这些涉税鉴证业务属于专项审计业务,与年报审计这类综合审计业务具有协调性,最好是由承担年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办涉税鉴证业务,但如果客户坚持要分开聘请中介机构分别承办年报审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协调应当做到:(1)在鉴证报告尚没有出具前,分别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年报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要通过沟通函件进行沟通(这些沟通函件要作为工作底稿),互相考虑利用对方工作及其工作结果,不仅提升自己专业判断的科学性,减少鉴证风险,节约成本。(2)在其中一种鉴证报告已经出具后,后从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首先要查阅已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沟通、讨论,以确定如何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3.从机构协调上分析
片面强调涉税业务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离出来,片面要求一个人不能同时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实行资格限定,这些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的,也会增大中介服务成本。针对目前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并存的局面,笔者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都可以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其选择权在于客户,客户根据需要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局面。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