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08年12月4日下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7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8]158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8]159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8]160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1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2号),印发了相应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对各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填报要求、报送要求、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及其他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其相关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通知规定:1.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
财政部2008年12月4日下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7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8]158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8]159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8]160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1号)、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2号),印发了相应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对各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填报要求、报送要求、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及其他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其相关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通知规定:1.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2.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3.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调整其比例。本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财政部2008年12月24日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通知规定,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2月30日下发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规定》共分十九条,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形、不得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形、办理转所手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则等作了具体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第120号公告,决定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具体包括:1.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2.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5日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就保险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作了规定。通知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通知还对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的会计政策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月7日发布2009第1号公告,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废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发布)第四条第(四)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第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告还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