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联动纪委、内审工作强化监督路径探析
张啸宇 黄高峰
国有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是防控重大风险的重要一环。本文探讨了监事会联动纪委、内审工作强化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梳理三者职能,确定联动的具体领域,并结合有关制度规定及工作实际构建监事会相关联动机制,助力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防控重大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联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监纪审联动能提升监事会监督效能
一是能够实现法人治理监督、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的有机统一,提升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减少监督盲区,深入传导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国有金融机构各领域的监督、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对违规违纪人员的问责,避免监督失位、越位、错位。二是能够实现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在先、防范风险在前,强化对风险的预防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及时惩处。三是既能避免重复检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监督资源的浪费,也能丰富监督检查手段,获取全面完整的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并通过纪委执纪问责强化问题整改,弥补缺陷不足,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国有金融机构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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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联动纪委、内审工作强化监督路径探析
张啸宇 黄高峰
国有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是防控重大风险的重要一环。本文探讨了监事会联动纪委、内审工作强化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梳理三者职能,确定联动的具体领域,并结合有关制度规定及工作实际构建监事会相关联动机制,助力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防控重大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联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监纪审联动能提升监事会监督效能
一是能够实现法人治理监督、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的有机统一,提升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减少监督盲区,深入传导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国有金融机构各领域的监督、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对违规违纪人员的问责,避免监督失位、越位、错位。二是能够实现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在先、防范风险在前,强化对风险的预防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及时惩处。三是既能避免重复检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监督资源的浪费,也能丰富监督检查手段,获取全面完整的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并通过纪委执纪问责强化问题整改,弥补缺陷不足,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国有金融机构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
(二)现有的监管规定为监纪审联动提供制度支撑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从制度上明确了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能。据此,监事会可以将监督重点纳入审计工作计划,以内部审计为抓手,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二是《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均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这些监督、问责事项同时也是国有金融机构纪委监督的重点领域。
(三)现有的领导任职及分工有利于监纪审联动的实施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金融机构监事长往往同时担任纪委书记,相当一部分还负责协管内部审计部门,这为监事会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强化工作统筹协调提供了有利条件和现实基础。
二、具体工作领域和范围
虽然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纪委和内部审计的监督重点有所不同,但在部分监督领域存在交叉或重合,而这些领域就是监事会可以联动纪委、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范围。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方面
监事会、纪委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中分别提到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实践中他们一人可能具有多个工作角色,具有高度重合性。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通过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开展履职监督,能够显著增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的有效性、及时性。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纪委在查办违规违纪问题时会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和处理结果,可以丰富监事会履职评价的手段,尤其纪委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时,可通过通报监事会,由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内审部门通过开展财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活动获取大量的、综合性的信息,甚至包括管理人员的相关异常行为线索,可以增强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科学性、精准性。
(二)经营决策监督方面
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部署。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开展监督可以实现履职监督、政治监督和业务监督的融合统一,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防控金融风险、践行金融普惠及助企纾困等政策作为履职监督重点,联动纪委、内审部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对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将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部署纳入机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推进实施以及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有无与业务发展充分衔接和存在风险漏洞等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校正纠偏。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督方面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政治责任和经营责任,合规经营和有效防控风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通过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开展监督,能够显著提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面性、有效性。对于招标采购、财务支出管理、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等重要领域,监事会、纪委、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列席相关会议进行现场监督,保障过程的合规性;对于金融业务高风险领域或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监事会可联合纪委、内部审计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充分沟通和协调基础上,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业务开展和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提出整改建议,在止住“出血点”的同时堵塞管理漏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方面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目前,随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范围的扩大,发现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也在扩展,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缺乏刚性处置手段,在整改的追责问效方面震慑效应还不强。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开展整改督促可以通过整改推进会、发送推进整改联系函等方式。对于整改仍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由纪委予以谈话提醒甚至启动问责程序,为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能够有效解决。
三、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联动纪委、内部审计强化监督的路径
(一)建立交叉培训机制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要实现与纪委、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联动,既要推动纪委、内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监事会工作内容,又要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监督检查能力。通过建立交叉培训机制可不断提升相互之间知识融合水平。监事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应邀请纪委工作人员、内审部门业务骨干参加,将监事会监督重点、关注事项向纪委、内部审计进行传导;同时,监事会可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纪委、内部审计组织的监督检查技能培训,促进彼此扩展知识范围和提升专业技能。
(二)建立监督检查协同机制
纪委工作人员擅长组织谈话、线索搜集、执纪问责等工作,内审人员擅长财务、业务数据分析等内部控制、业务检查等工作。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通过纪委、内审的配合,能够丰富监督检查手段,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显著提升监事会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一是开展联合调研。针对监事会监督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监事会牵头,纪委、内审部门配合,确定联合调研课题,从不同视角剖析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多维度地提出可行性建议及意见,不断提高监事会监督水平。二是开展联合检查。一方面纪委或内审部门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或检查计划时,事先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另一方面监事会可抽调纪委、内审部门的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董事和高管履职及关键岗位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通过协同配合将相关问题查出查实,并向高管层通报,提出系统性整改或处理建议,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实现抓早抓小常态化。
(三)建立整改协助机制
通过纪委、内审部门协助监事会推进发现问题的整改,将有效提升整改督促的强制执行力,提升监事会监督成效。一是内部审计持续跟进监事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评估整改效果。对于反馈已整改的问题,由监事会指导内部审计开展回检,确认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从根源上进行问题整改。二是对于监事会通过督促无法推动的问题整改,由纪委书记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监事会工作人员参加,要求谈话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汇报整改完成情况,并反馈监事会办公室。对于纪委书记约谈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部门,由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并通报问责结果,强化整改推进力度。
(四)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纪委、内部审计将与监事会履职密切相关的工作信息通报监事会,可以解决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探索建立监纪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召集会议,公司纪委、内审部门相关人员参会,相关人员分别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彼此关联的工作事项,综合研判检查发现问题的成因、特点、手段,共同研究提出问题查出和源头治理的办法举措。通过召开联席会,监事会可全面掌握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结论并推进下一步工作,拓展监事会履职深度,提高监事会监督成效。
(作者单位: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 林荣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