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作者:王斌 孔晓霏 刘洋 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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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特点、变化及实施建议
王斌 孔晓霏 刘洋 刘一静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本文通过剖析新制度的总体特点、主要变化及原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制度内容、推进新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建议。
(一)突出“农”字属性,契合发展实际
随着农村经济活动不断丰富,农业经营体制向多层经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性质、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制度与现有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紧密衔接,重点突出“农”字属性。一是充分考虑了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契合了农村基层治理特征;二是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业务特征,以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三是强调对农村财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尤其是村级债务问题,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兼顾地区差异,预留施策选择空间
目前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组织机构健全程度、运行机制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特点、变化及实施建议
王斌 孔晓霏 刘洋 刘一静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本文通过剖析新制度的总体特点、主要变化及原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制度内容、推进新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建议。
(一)突出“农”字属性,契合发展实际
随着农村经济活动不断丰富,农业经营体制向多层经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性质、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制度与现有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紧密衔接,重点突出“农”字属性。一是充分考虑了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契合了农村基层治理特征;二是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业务特征,以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三是强调对农村财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尤其是村级债务问题,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兼顾地区差异,预留施策选择空间
目前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组织机构健全程度、运行机制完善与否、监督和管理制度落实程度不尽相同。新制度在制定具体条款时兼顾了各地、各方的诉求和意见,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预留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空间,避免“一刀切”,使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性和实施性更强的细则来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三)体现产权改革,强化权益保障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等一系列产权制度改革举措的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外部制度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新制度突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据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特征对财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和标准予以规范。一方面,增加与财务治理结构相关的内容要求,明确治理主体及权责分配,以适应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三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为主要架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另一方面,单独设置“产权管理”章节,对产权确认、产权变更等内容提出要求,体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聚焦财务管理工作,优化条款设置明晰操作
为系统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新制度在内容安排上聚焦财务管理,保留了对财务行为、财务关系的规范,删除了应由会计制度规范的条款或内容,使其更加符合财务制度范畴的要求。同时,为使条款表述更具可操作性,新制度对条款进行了优化:一是合并对同一事项分别规范的条款,以形成对某一事项完整的规范说明,避免重复规范;二是拆分包含多重内容的条款,使制度规定更加明晰,有效避免执行遗漏。
(二)调整适用对象表述,界定财务制度适用范围
新制度对制定目的及依据等条款中已不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发展情况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其更符合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实际。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也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三)简化资产规范细则,强化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新制度精简了流动资产相关内容,不再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存货逐项提出详细的管理要求,而是提出总体性要求来明确管理要点;简化了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不再对其入账价值、折旧制度、清理报废等予以详细说明,强调购建、使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对固定资产折旧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及时入账并依法合规进行摊销,以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培育与保护;使用了“生物资产”这一专业术语,使制度条款表述更为严谨、准确,要求做好生物资产的增减、摊销等核算工作,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四)严控村级债务风险,加强合同管理保障权益
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日渐增多的情况,新制度增加了严控债务与合同管理等内容,为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提供制度依据。一是规范举债行为,明确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有严格的前置程序;二是明令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三是新增关于负责人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的内容,并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四是不得以本集体资产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担保,以便从源头防范村级债务风险;五是突出理事会具有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的管理职责,强调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防范社会资本稀释成员权益。
(五)税前列支公益支出,优化集体收益分配顺序
为补齐农村公益事业短板,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积极性,新制度规定将村内公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相关支出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体现支持公益原则。新制度重新明确收益分配原则,强调效益决定分配,将可分配收益由按照“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分配、其他”的顺序分配,优化为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的顺序分配。考虑到地区差异,新制度未对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组织章程自主确定。
(六)新增产权管理内容,适应产权制度改革变化
加强产权管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因此新制度中增加了
与产权管理相关的多项内容。在产权确认方面,新制度要求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做好登记,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在产权变更方面,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制度制订时尚未出台,新制度只对产权变更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村庄撤并方面,强调并村不并账,以保障村庄撤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增加了与产权改革密切相关的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条款,强化管理责任,以防范集体资产流失。
(七)提出政经分账要求,完善财务信息管理规定
一是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政经分账,但考虑到部分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资产规模小、管理能力不足、集体经济和公共管理事务交叉捆绑较难分离等现实情况,该条款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提出信息化要求,强调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三是优化财务公开相关内容,强调选取适宜方式公开财务信息,以便成员理解、接受和监督,提升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一)因地制宜制定细则,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依法履行经济职能、管理集体资产。尽管中央和地方制定了统一的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经济活动复杂繁多,各地区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为规范财务行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符合实际、成员满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细化财务管理要求,确保有章可循。除制定总体性财务管理制度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兼顾风险防范制定分项的财务管理制度,如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与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等,明确本地实施细则,提高制度适用性。
(二)关注会计制度修订,提高制度执行合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聚焦财务管理主体、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益管理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从战略高度和总体要求上提出原则性规定,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加强对新发布的财务制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发布情况,及时学习和吃透会计制度中的新变化、新要求,增强制度实施执行合力。
(三)优化财务信息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效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利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及时准确录入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存量、价值、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加强自身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财务收支、资产变动、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经济合同等数据录入信息系统,使财务信息得到集成和综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财务信息进行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003106>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1CJJJ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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