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性质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谢军蓉 奚卫华
2018年,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归原银保监会。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明确原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这一系列变化反映出国家改变融资租赁多头管理,对泛金融业务统一监管的政策思路。目前租赁企业由原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其适用的税收政策仍然沿袭统一之前的监管规则,导致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租赁企业虽然业务类似、重叠度很高,但是不能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一、不同性质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逾期利息超90天是否能享受暂缓缴纳增值税的待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
不同性质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谢军蓉 奚卫华
2018年,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归原银保监会。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明确原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这一系列变化反映出国家改变融资租赁多头管理,对泛金融业务统一监管的政策思路。目前租赁企业由原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其适用的税收政策仍然沿袭统一之前的监管规则,导致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租赁企业虽然业务类似、重叠度很高,但是不能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一、不同性质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逾期利息超90天是否能享受暂缓缴纳增值税的待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这一规定,当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由于承租方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及时付款的,出租方即使未收到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的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超过90日的应收未收款项可以暂不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该项政策。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遇承租方违约,逾期收取租金的,一方面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另一方面按照现行规定仍需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与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
金融租赁公司持有金融牌照,可以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则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近年为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家相继出台了多种组合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同时,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方面提供政策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上述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而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通知所称金融机构范围。
二是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单边征收契税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从事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单边缴纳契税,而融资租赁公司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图/中铁大桥局
此外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其中被撤销金融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融资租赁公司均无法享受,导致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相同的业务时面临的税收待遇相差较大。
三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不够明确。目前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类。经营租赁合同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印花税税率,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0.05‰的税率计税贴花。应该说,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但是这个政策可能存在一个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既有金融租赁公司,又有融资租赁公司,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符合印花税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界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印花税中的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金融组织,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未持有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归入金融组织范畴,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只是比照“借款合同”按照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相关建议
(一)融资租赁公司统一按照金融企业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理应适用税前提取1%坏账准备金的待遇。且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要求是一致的、纳税地位和纳税义务是一致的、适用的税收法规也是一致的。
另外,目前税法对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涉及的行业范围持续扩大。2017年3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和《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两项税收法规,规定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及证券行业计提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在额度内税前扣除。这些税收法规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特定行业通过计提准备金防控运营风险的支持。
(二)融资租赁企业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应享受与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例如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利息超过90天可以享受暂缓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此外,融资租赁企业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也就名正言顺了。
(作者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责任编辑 任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