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监督助益经济高质量发展——学习《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敦力 黄鸿燕 严舟航
一、财会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
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仅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且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提出要通过完善监督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财会监督助益经济高质量发展——学习《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敦力 黄鸿燕 严舟航
一、财会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
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仅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且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提出要通过完善监督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会监督有益于协助查处经济和政治问题、预防腐败、推动财税政策精准落地,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财会监督能够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内涵,对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压实了各主体在财会监督中的职责,财会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更加系统,必将对财会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二、着力构建联合监管、多方共治的财会监督体系
《意见》提出,至2025年,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意见》出台之前,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及中介机构监督已经存在,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但并未对联合监管形成清晰的定位。诚然,不同主体的监督各有所长,如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管具有行政执法的强制力,但可能存在执法力度不足、权责界定模糊等问题;单位内部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理念及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主要依托独立审计师的专业审查,但可能监督动力不足;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通过协会对审计师行为进行监督,但在监督力度上仍有待提高。为此,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责的联合监管体系有助于以长补短,实现多方共治,切实提高监督效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机构在财会监督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作为连接企业与监管机构的桥梁,中介机构既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同时又为企业提供服务。相较于行政监管,中介机构更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及账务处理,能够做到“近距离”监督。相较于企业内部,中介机构又兼具一定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作用的关键不仅在于惩罚违规之举,还要重视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包括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实质性一体化管理等。
三、横纵贯通形成长效监管合力
《意见》一方面强调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之间的横向协同,另一方面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的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是构建联合监管体系的前提,实现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纵向联动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监管中上下级的信息沟通,以充分发挥财政部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此外,《意见》还强调财会监督与纪检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协调。总体而言,横纵贯通的监管思路基本遵循整体性治理的逻辑,将各类主体的财会监督纳入同一个框架,切实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然而,笔者认为,形成长效监管的关键还在于明确各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信息沟通的基本原则及框架,以避免监督主体间的责任推诿或使联合监管流于形式。
四、数字技术赋能财会监督
《意见》提出,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数智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全新挑战,传统监管模式可能较难适应新的业务形态。在新的业务场景下,监管层积极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财会监督不仅能够协助监管部门快速查询企业信息,提高监管便利性,而且能够减少基础性、程序化的工作,并可借助大数据系统及时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实际上,数字技术在其他监管领域也得到了运用,如智慧法院、券商工作底稿科技管理系统等。因此,将数字技术引入财会监督领域是顺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为更好地发挥数字技术在财会监督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做好财会监督信息化系统的顶层设计,充分挖掘可用数据资源以辅助监管,逐步强化系统功能;另一方面数据存储及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都可能引发信息安全问题,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尤为重要。
(本文系中国会计学会重点科研课题“中美审计监管体制比较研究”<2022KJA06>、湖北省2023年度社科基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微观治理机制研究——基于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视角”、全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轻工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任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