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作者: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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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拨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英
作者简介:王 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际竹藤中心计财处处长,高级会计师,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五期)。
摘 要: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拨款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也是保障科研单位财务数据可比性和国家科技投入统计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实务中不同科研单位对项目拨款的会计核算方式并不一致。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比不同核算方式的账务处理,分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提出出台政府会计收入具体准则、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内涵、制定配套核算规则等建议。
关键词:重点研发计划;拨款;会计核算;政府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6-0063-04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以下简称《办法》),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可是,实务中经常...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拨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英
作者简介:王 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际竹藤中心计财处处长,高级会计师,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五期)。
摘 要: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拨款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也是保障科研单位财务数据可比性和国家科技投入统计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实务中不同科研单位对项目拨款的会计核算方式并不一致。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比不同核算方式的账务处理,分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提出出台政府会计收入具体准则、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内涵、制定配套核算规则等建议。
关键词:重点研发计划;拨款;会计核算;政府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6-0063-04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以下简称《办法》),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可是,实务中经常存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同时也是课题参与单位的情况,这样项目牵头单位在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后,作为课题参与单位,又会收到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回)的资金。对于这个过程中项目资金收入与拨付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会计核算方式:一是收到与拨付的项目(课题)资金,均全额确认收入与支出;二是收到与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均记入往来款,最终留归单位的资金确认收入;三是专业机构拨入的项目资金全额确认收入,拨付课题承担单位的资金确认支出,作为课题参与单位收到的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回)的资金冲减相应支出。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A研究院(非中央级单位)为某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资金2 000万元,项目包括两个课题(各1 000万元),每个课题均有两家参与单位,具体资金分配情况为:课题一承担单位为A研究院(400万元),参与单位为B单位(300万元)和C单位(300万元);课题二承担单位为D单位(500万元),参与单位为A研究院(300万元)和C单位(200万元)。
(一)方式一:收到与拨付的项目(课题)资金全额确认收入与支出
1.A研究院收到专业机构项目拨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2.A研究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向课题二承担单位D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图/张毅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3.A研究院作为课题一承担单位向课题参与单位B和C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4.A研究院作为课题二参与单位收到课题承担单位D拨入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该核算方式的优点:能清晰、完整地反映项目资金从项目牵头单位到课题承担单位,再从课题承担单位到课题参与单位的拨付过程,体现了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牵头管理责任。
该核算方式的局限:在项目总经费为2 000万元的情况下,A研究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年终决算时“事业收入”“事业预算收入”科目合计为2 300万元,造成收入“虚增”。如本项目各参与单位均采取该方式核算,且各参与单位不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无法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将相关收支予以抵销。本例中各单位项目资金收入合计为4 100万元(A研究院2 300万元,B单位300万元,C单位500万元,D单位1 000万元),使得研发经费统计中,从科研单位角度统计的科研投入数据失真。
(二)方式二:收到与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均记入往来款,最终留归单位的资金确认收入
1.A研究院收到专业机构项目拨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2.A研究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向课题二承担单位D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3.A研究院作为课题一承担单位,确认收入并向课题参与单位B和C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4.A研究院作为课题二参与单位收到课题承担单位D拨入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该核算方式的优点:A研究院收入科目金额合计700万元,与项目经费中最终留归A研究院可由其使用的金额一致。如项目各参与单位均采取此核算方式,则各单位收入合计金额与项目资金总额一致,在研发经费统计中保障了从科研单位角度统计的科研投入数据的准确性。
该核算方式的局限:不能完整反映A研究院项目资金的收付,不能体现A研究院对项目资金的牵头管理责任。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政府会计主体向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转拨财政款。另外,虽然项目各参加单位收入合计与项目资金总额一致,但由于转拨的项目资金不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因此不能准确反映非同级财政款金额。
(三)方式三:专业机构拨入的项目资金确认收入,拨付课题承担单位的资金确认支出,作为课题参与单位收到的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回)的资金冲减相应支出
1.A研究院收到专业机构项目拨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2.A研究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向课题二承担单位D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3.A研究院作为课题一承担单位向课题参与单位B和C拨付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4.A研究院作为课题二参与单位收到课题承担单位D拨入课题资金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该核算方式的优点:完整反映了项目资金从项目牵头单位到课题承担单位再到课题参与单位的拨付过程。收入金额与专业机构拨入项目资金额一致,体现了A研究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管理责任。收支差额与最终留归A研究院的使用金额一致。
该核算方式的局限: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活动费用”“事业支出”科目贷方核算转入本期盈余/结转(余)的金额。在日常核算中记入“业务活动费用”“事业支出”的贷方会影响期末结转口径,当然也可在“业务活动费用”“事业支出”科目的借方以负数列示,但负数一般作为会计更正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施行,使得不同单位间的会计数据核算口径趋于统一,便于开展单位间财务数据的横向比较。但由于各行业会计核算具有其独特性,对于实行课题制管理的科研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在满足课题资金核算需求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政府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科目设置
对于中央级科研院所,其从科技部取得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属于“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在部门决算中,根据决算报表口径解释,应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并在“其他收入等明细情况表”中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填报。
但政府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设置与决算报表并不一致:一是“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二是“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三是“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内容仅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不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上述几个科目核算内容均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活动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财政拨款,且制度中未明确上述拨款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科研单位为保证账表一致,通常设置“其他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核算。
(二)《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办法》规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时一项重要评价内容即是“是否按照任务进展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在项目实际执行中,一般在收到资金的当年就要及时进行转拨,需继续向其他单位拨付的部分并不能在报告期内导致本单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也不能使单位净资产增加,因此依据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对于需转拨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不确认收入也会产生会计核算、计量不准确的问题:一是由于课题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的资金,课题参与单位收到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的资金均不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核算,导致项目各参与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合计与专业机构实际拨付金额不一致,不能准确反映科研财政经费的投入力度;二是如果出现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参与单位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可以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变更课题单位或调整课题间预算,因此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有相应的“支配权”,不确认收入不能体现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尽快出台政府会计收入具体准则
目前尚未出台政府会计收入具体准则,对于收到的项目(课题)经费如何确认收入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规范各科研单位收入确认口径,使得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科研专项经费投入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无法准确开展科研投入及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的横向比较,难以为优化国家科研经费统筹配置提供数据支撑,建议尽快出台政府会计收入具体准则,明确项目拨款的会计确认处理。
(二)明确相关会计科目的内涵
政府会计制度的执行提升了不同单位间会计数据横向比较的可行性,但要有效开展科研单位间的比较,还需准确定义相关会计科目在用于项目资金核算时的内涵,保证会计科目的设置涵盖科研单位经费核算内容,必要时也可增加相关会计科目,满足科研单位在项目经费核算中准确使用会计科目的需求。
(三)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会计核算规则
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中对经费核算的要求主要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但仅做到单独核算还远不能满足项目资金准确核算的要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会计核算应能同时满足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单位成本核算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等要求。因此建议制定适应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专项资金核算需求的具体核算规则,确保不同单位在项目资金核算中采用一致的确认、计量规则。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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