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作者:张磊 高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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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税务风险与应对策略——以并购拉美地区矿业资源为例
张磊 高亚莉
作者简介:张 磊,兖矿能源集团投资总监,兖煤国际总经理;
高亚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摘 要: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中资企业践行“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在矿产资源丰富的拉美地区实施并购,既强化中国的资源安全,也为经济增长寻求新动能。跨境并购存在诸多税收风险,本文以中资企业并购拉美地区矿产资源为例,解析跨境并购遇到的加拿大境外子公司处置规则、税务成本碰撞规则、间接控股不动产印花税与拉美国家矿业资产境外转让资本利得税等税务风险,并围绕中资企业如何在跨境并购交易中避免重复缴税、漏税、罚税等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并购;税务风险;税务成本;税务规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2)21-0066-04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及我国“双碳”目标背景下,中资企业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并购资源禀赋丰富的国外目标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战略资源,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境外矿产资源是中资企业跨境并购...
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税务风险与应对策略——以并购拉美地区矿业资源为例
张磊 高亚莉
作者简介:张 磊,兖矿能源集团投资总监,兖煤国际总经理;
高亚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摘 要: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中资企业践行“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在矿产资源丰富的拉美地区实施并购,既强化中国的资源安全,也为经济增长寻求新动能。跨境并购存在诸多税收风险,本文以中资企业并购拉美地区矿产资源为例,解析跨境并购遇到的加拿大境外子公司处置规则、税务成本碰撞规则、间接控股不动产印花税与拉美国家矿业资产境外转让资本利得税等税务风险,并围绕中资企业如何在跨境并购交易中避免重复缴税、漏税、罚税等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并购;税务风险;税务成本;税务规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2)21-0066-04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及我国“双碳”目标背景下,中资企业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并购资源禀赋丰富的国外目标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战略资源,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境外矿产资源是中资企业跨境并购关注的重点。拉美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是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战略要地。拉美地区的矿业资产大多在加拿大注册公司或上市,中资企业在拉美地区投资矿产资源的交易很多通过并购加拿大公司来完成。但加拿大和拉美地区关于跨境并购的税务规则复杂、税务认定与税务管辖烦琐。本文拟以加拿大税务成本碰撞规则、境外子公司处置规则、间接转让不动产印花税和拉美国家的矿业资产境外转让资本利得税为例,解析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税收风险。
(一)税务成本碰撞规则及其风险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88(1)(d)款规定了税务成本碰撞规则(以下简称碰撞规则):加拿大公司进行转让股权或资产重组等交易,若公司控制权随交易同时发生变更,加拿大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基于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交易对价一般高于账面价值)。调整后公司的所得税抵扣额相应提高,即应税所得额降低。中资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且中资企业通过任命加拿大公司多数董事获得公司控制权时,并购交易会触发碰撞规则。加拿大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并购交易各方漏税,不允许中资企业把交易对价(即资产公允价值)全额一次性调整加拿大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句话说,碰撞规则使中资企业未来退出投资时,不能把该交易对价全额抵扣资本利得税,造成部分资本利得税重复缴纳。一般来说,交易各方的纳税额在交易后依据其各自所在税务管辖地“私人裁定”(类似中国的特别纳税条款)来确定。私人裁定结果不同,交易各方的税务风险也不同。其他方的漏税或直接间接提高交易对价会把税务风险转嫁给中资并购方,导致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税收风险进一步叠加、税务成本提高。
例如,中资公司A于2021年2月发布公告,采用《协议安排》以6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多伦多上市公司B60%股权,B公司公允价值为10亿美元,资产账面价值为7亿美元。B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随后批准了交易,同意所有股东按比例出售各自持股数的60%。该交易中,交易各方在交易交割后分别对其资本利得税、资产额账面价值调整、投资退出抵税额等提交私人裁定申请,各地税务管辖机关对各方私人税务裁定结果亦不同。
1.B公司股东甲的资本利得税。股东甲是美国税务居民,分3次买入B公司10%股权,累计持股成本4 000万美元(其中:1 000万美元买入4%股权、1 000万美元买入2%股权、2 000万美元买入4%股权)。股东甲出售了6%股权,获得6 000万美元。股东甲计算资本利得计税基础的方法有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三种,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 600万美元(6 000-4 000×60%)、4 000万美元(6 000-1 000-1 000)、3 000万美元(6 000-2 000-1 000)。股东甲就资本利得计税基础向其税务管辖机关(美国)递交应纳税私人裁定申请。鉴于股东甲未来出售剩余4%股权的时间及资本利得或利亏尚不确定,股东甲在不同时间报送私人裁定的结果对资本利得税计算方法亦前后不一定衔接,造成股东甲面临多缴部分资本利得税的风险。假设股东甲的私人裁定结果是采用平均法,应纳税所得额为3 600万美元,按照OECD国家的资本利得税率30%,股东甲应缴纳资本利得税1 080万美元(3 600×30%)。交易后B公司股价下跌,股东甲通过二级市场以累计500万美元出售剩余4%股权。股东甲出售4%股权的收入采用三种计算方法的任何一种都不缴纳资本利得税,因为三种计算方法计算的资本利得税计税基础均亏损,分别为:平均法-1 100万美元(500-1 600)、先进先出法-1 500万美元(500-2 000)、后进先出法-500美元(500-1 000)。股东甲10%股权的累计资本利得税应为750万美元(6 000+500-4 000)×30%,但中资企业并购B公司时,股东甲实缴1 080万美元资本利得税,多缴330万美元。基于此,股东甲很可能在其税务管辖机关不交或少交资本利得税。根据B公司股东所在国与B公司所在国加拿大的税务协定,若股东漏交或少交资本利得税,该税负应由B公司承担。交易后,中资公司A作为B公司股东承担了其他股东的税收风险,增加了中资企业的并购税务成本。
2.B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7亿美元(60%账面价值对应4.2亿美元),按资本市场惯例,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股东持股成本不等。B公司入账的资产计税依据价值调整范围介于账面价值与交易对价之间(即4.2亿~6亿美元)。B公司向其税务管辖机关(加拿大)递交调整资产税务价值的私人裁定申请。假设B公司私人裁定结果为5亿美元,另1亿美元对价计为B公司商誉。B公司账面商誉价值按照年度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若发生商誉减值,减值额可以用于B公司未来资本利得税抵扣,但不可以用于B公司股东资本利得税的抵扣(股东包括交易前的股东甲、交易后的A公司)。减值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最长5年)B公司未产生资本利得,减值额不能继续递延使用。B公司所得税资产抵扣价值仅增加0.8亿美元(5-4.2)而不是1.8亿美元(6-4.2),损失部分所得税计税依据,中资公司A作为B公司股东也承受了相关税务成本。
3.中资公司A未来退出投资的抵税额。中资公司A抵税范围介于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与交易对价之间(即4.2亿~6亿美元)。中资公司A向其税务管辖机关(即加拿大公司的上级公司所在地)递交抵税额私人裁定申请。因触发碰撞规则,中资公司A不能把交易对价6亿美元全额计入B公司来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未来退出投资时亦不能把交易对价全额抵扣资本利得税。假设中资公司A私人裁定结果以B公司账面资产调整后的5亿美元作为未来退出投资时的资本利得税抵扣额,未来退出投资时以6亿美元平价出售B公司60%股权,尽管资本利得为0(6-6),但应缴资本利得税0.3亿美元[(6-5)×30%],公司税务成本增加。
(二)境外子公司处置规则及其风险
加拿大境外子公司处置规则(以下简称处置规则)指加拿大公司向加拿大境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或第三方投资或提供贷款,若加拿大公司存在境外的控股股东,则投资或贷款被视为加拿大公司向其境外的控股股东支付股息或降低资本金,境外控股股东须在加拿大缴纳股息预扣所得税(境外控股股东为持有加拿大公司股权超过50%、低于100%的非加拿大税务居民)。
中资并购加拿大公司股权超过50%、低于100%时,加拿大公司向其境外子公司或第三方投资或提供贷款,若投资或贷款的资金来源不是资本金,且加拿大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投资或贷款额,则会触发处置规则。并购时,中资股东须按照实收资本低于投资或贷款的差额缴纳加拿大股息预扣所得税。中加税务协定规定预扣所得税由加拿大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中资控股的加拿大公司持有矿业资产若位于加拿大以外的拉美国家,中资需按并购交易对价缴纳加拿大10%预扣所得税。如上例,中资公司A以6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公司B的60%股权。若6亿美元全部来源于并购贷款,中资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须支付预扣所得税0.6亿美元(6×10%)。若加拿大公司在交易后继续在拉美地区并购投资,仍将按照各次并购交易对价及资金来源情况缴纳10%预扣税,增加了中资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不动产控股权间接转让印花税规则及其风险
加拿大公司变更控股权,若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拥有矿权等不动产,则矿权等不动产会随公司控股权相应间接转让。尽管加拿大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但对不动产控股权间接转让征收印花税(税率4%~5%,各省税率略有区别)。股权转让交易对价通常主要归属于矿权价值,即印花税的计税基础等于交易对价扣除动产的账面价值。加拿大印花税遵循国际惯用的自行测算、自行购买粘贴划销、自行缴纳的“三自”原则,印花税的滞纳利息与罚金相应较高,分别为30%与90%。中资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控股权容易忽略或漏缴加拿大不动产印花税,面临高额滞纳金、罚金的税收风险。如上例,中资公司A收购加拿大公司B60%股权,若交易对价中矿权价值为5亿美元,则中资公司A须缴纳加拿大印花税0.2亿美元(5×4%)。
(四)拉美国家矿业资产境外转让资本利得税规则及其风险
若加拿大公司在拉美国家持有矿业资产且矿业资产为加拿大公司股权估值的主要依据,则其股权转让交易会被资产所在国视为矿业资产的间接转让,卖方须缴纳资产所在国的资本利得税。加拿大公司在拉美地区持有的矿业资产主要位于巴西、智利、秘鲁、墨西哥、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等国家。资本利得税的国际税务管辖宽泛,无论股权长期投资还是二级市场股票短期买卖均应缴纳资本利得税。以秘鲁和墨西哥为例说明如下。
1.触发秘鲁资本利得税。秘鲁税法规定,若非秘鲁公司的公司股权估值超过50%来源于秘鲁资产,非秘鲁公司转让股权交易对价后12日内须缴纳秘鲁资本利得税。非秘鲁公司的公司股权估值基于资本市场的公司市值、现金流折现(DCF)或按照秘鲁会计准则的独立估值。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人是交易卖方(即非秘鲁公司或加拿大公司的股东),计税基础是交易对价扣减资产账面价值与交易成本。非秘鲁公司未提供交易的股权估值证明或交易对价未通过秘鲁境内划转,买方未来退出投资时不能以交易对价抵扣资本利得税。非秘鲁公司承担资本利得税纳税的连带责任,若非秘鲁公司同时持股一家秘鲁注册公司的股权达到10%,该秘鲁公司也承担资本利得税纳税的连带责任。
2.触发墨西哥资本利得税。墨西哥税法规定,非墨西哥公司的公司股权估值超过50%来源于墨西哥不动产,非墨西哥公司转让股权时须缴纳墨西哥的资本利得税(税率25%或35%,若采用35%的税率,可以扣减交易成本)。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人是交易卖方(即非墨西哥公司或加拿大公司的股东),计税基础是交易对价扣减按照墨西哥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
中资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股权容易仅关注加拿大境内纳税义务,而忽略加拿大公司持有资产所在拉美国家的资本利得税。交易后中资企业成为加拿大公司及其持有拉美矿业资产子公司的股东,面临被动承接卖方(加拿大公司股东)应缴未缴资本利得税的税收风险。
中资企业跨境并购会面临境外重复缴税、漏税、罚税等税收风险,交易各方有可能会变相提高并购对价或漏税将其纳税义务直接或间接转嫁给中资企业,造成中资企业税务风险叠加。针对前文中资企业并购拉美矿产资源的税收风险,建议中资企业运用以下策略灵活应对,以降低交易税务成本。
(一)碰撞规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中资企业并购取得加拿大公司控股权时可以避免变更控制权,以规避税收风险。触发碰撞规则的决定因素是变更公司控制权。中资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股权超过50%时,任命董事人数应不超过总数的50%,以避免控股权变更的同时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而引发碰撞规则的税收风险。公司控股权是对持股公司股权超过50%的股东权利,公司控制权是对公司日常运营的决策权。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如聘任公司高管、制定发展规划与内控制度、批准年度预算与经营目标等。换句话说,有权任命公司超半数董事的一方对公司有控制权。尽管中资企业任命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未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但由于加拿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批准事项要求超半数董事通过,所以中资企业仍保留了董事会否决权;而且中资企业持股超过50%,也保留了股东会主导权,最大程度保障了中资企业利益。
(二)处置规则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中资企业应对处置规则有多种方法,主要有:
1.中资企业可以在加拿大设立一家新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新公司与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合并成为新的加拿大税务居民。新公司可以承接加拿大公司原有递延税继续抵税,同时新公司为并购获得的原加拿大公司贷款利息在满足加拿大“收入测试”条件后亦可在新公司抵扣所得税。
2.中资控股股东可以将资金直接划转给加拿大境外公司,而不通过加拿大境内。
3.加拿大税法规定,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但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外的不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亦不受处置规则管辖。所以中资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后,可以降低加拿大公司的境内收入来源份额,逐渐弱化或撤销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三)不动产印花税风险的应对策略
不动产印花税触发的决定因素是公司控股权(矿产控股权)变更,所以中资企业并购股权比例应低于50%,并以协议约定任命公司董事人数超过50%来实现公司控制权,以避免触发不动产印花税。
(四)资产所在国资本利得税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1.调整加拿大公司收入来源国,避免从同一拉美国家的收入来源比例超过50%。资产所在国资本利得税触发的决定因素是公司股权估值,股权估值基于资产未来的收入现金流,调整收入来源就是调整公司股权估值依据。按照“从源征税”国际税务认定标准,中资企业可以通过加拿大公司在不同收入来源国设立常设机构、独立法人机构或建立收入来源国子公司的商业联系等方式,降低各国收入来源比例。例如,墨西哥税法规定,在墨西哥拥有住所的公司视为墨西哥税务居民,但公司在另一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则在哪国的年收入超过50%就是哪国的税务居民。因此,只要加拿大公司在墨西哥的收入比例不超过公司总收入的50%,便可避免墨西哥资本利得税。
2.交易文件规定买方保护条款。中资企业可以在交易文件交割前置条款清单中增加卖方完税证明的条款,以避免卖方漏缴资本利得税。尽管卖方通常变相提高交易对价把部分或全部资本利得税转嫁给中资企业,但是买方保护条款是中资企业向卖方追索转嫁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仍然有必要在协议文件中体现。
(五)明确国际税务管辖权,以避免重复缴税或漏税、罚税的税收风险
国际税务管辖权与税务认定是中资企业明确境外公司的税务居民和纳税地的依据,对避免重复缴税或漏税、罚税非常重要。各国界定税务居民主要基于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等标准。例如,秘鲁认定在秘鲁注册的公司为税务居民,包括境外公司在秘鲁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常设机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加拿大把董事行使职责和开会所在地设在加拿大的公司视为税务居民,若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但在另一个税务管辖地持续经营不再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若外国公司在加拿大持续经营则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根据不同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中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或设立管理总部,以享受不同地区税收与人才比较优势,灵活确定纳税地,降低重复缴税或漏税、罚税风险。如在加拿大注册并在中国设立管理总部的公司,由于中国按照注册地认定税务居民、加拿大按照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税务居民,该公司可以分别与中加两国税务机关接洽,基于税收优较惠条件选择并确定纳税地。
中资企业跨境并购的税务风险管理不应简单以中国税务规则来诠释,更应透彻理解目标公司所在国和资产所在国的税务本质,活学活用属地税务规则,剖析税收风险点,灵活运用方法与交易条款,规避跨境并购税收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责任编辑 陈利花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磊,苏宁,王鑫.中资企业海外资产证券化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7,(11).
[2]袁枝林,郭志明.印花税征管工作亟待加强[J].税收与企业,1999.
[3]岳松.财政与税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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