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作者: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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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准则解释
——合同成本(二)
应唯 ■
三、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有义务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条款,在原收入准则下,通常企业不会将因销售商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作为一项额外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而视同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对于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活动,应根据相关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商品的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作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从事的相关活动。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企业为履行合同而从事的相关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将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如乙公司仓库所在地或者乙公司指定的生...
收入准则解释
——合同成本(二)
应唯 ■
三、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有义务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条款,在原收入准则下,通常企业不会将因销售商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作为一项额外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而视同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对于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活动,应根据相关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商品的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作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从事的相关活动。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企业为履行合同而从事的相关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将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如乙公司仓库所在地或者乙公司指定的生产地点等)后,原材料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合同中并未要求对价中包含该运输服务。甲公司通常会为客户所需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而不收取任何费用。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服务本身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商品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在该单项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按新收入准则的原则在完成该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如果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若企业作为运输服务的代理人,应将与运输费用相关的收付款项作为代收代付进行处理。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其生产的产品,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产品的合同价格总额为 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在甲公司仓库对该批产品进行验收后,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乙公司;协议同时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该批产品提供运输服务,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价格总额为 100万元。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在运送至乙公司前控制权已经转移,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乙公司后再提供运输服务,表明该合同有两项履约义务,即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产品和为乙公司提供其所购产品的运输服务。
值得说明的是,为了严格遵循新收入准则确定的原则,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或过程中)确认收入,以确保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收入确认的可比性。企业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应当根据合同及相关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按上述原则分别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四、合同成本的摊销
资产是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发生且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除货币性资产外,对于企业按取得成本确认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应在未来使用(销售、生产、处置等)过程中确认为当期销售成本,或分期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或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或因履行客户合同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而确认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一)为便于实务操作,对于合同取得成本形成的资产,其摊销期限不超过 1年的,新收入准则允许企业进行选择,即在这些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简化处理方法)。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采用一致的方法。
(二)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超过 1年的,通常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例 6:2020年 11月 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 12000件其生产的 A产品,甲公司应于 2021年 5月 1日、 2021年 6月 1日和 2022年 7月 10日分别将 5 000件、 3 000件、 4 000件 A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合同价格总额为60000万元(每件 A产品的合同价格为 5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含增值税)根据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经过乙公司验收入库)支付。根据甲公司的销售策略,为取得与乙公司的合同支付相关销售人员的佣金 600万元。甲公司对该合同按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根据该合同,甲公司于 A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的时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三次按时交付了 12000万件 A产品,乙公司分三次取得所购买 A产品的控制权。假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甲公司预期其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能够从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收益中收回。
本例中,甲公司应于 2021年 5月 1日、 2021年 6月 1日和 2022年 7月 10日分别确认销售 A产品的收入 25 000万元、 15 000万元和 20000万元;同时,除了分别确认销售 A产品的成本外,对于甲公司为取得该合同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 600万元,因其预期能够通过履行与乙公司合同而收回该成本而确认的资产,还应按该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相关的 A产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确认收入的时点)进行摊销,分摊合同取得成本分别为 250万元(600X5 000—12000)、150万元(600X3 000 — 12 000)和 200万元(600X4 000—12 000),甲公司应将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金额分别计入收入确认当期的销售费用。
例 7:2020年 6月 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丙公司在丁公司拥有的土地上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价格总额为 1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丙公司应于 2022年 3月 31日前完成该办公楼的建造,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丁公司除按照合同价格总额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外,合同期间将按照丙公司履行合同的履约进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为取得该合同,丙公司支付相关佣金 180万元。假定丙公司履行该合同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条件, 2020年 12月 31日、 2021年 6月 30日、 2021年 12月 31日计算的合同履约进度分别为 30%、40%、30%;丙公司预期能够收回为取得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 180万元。
本例中,丙公司预期能够收回为取得与丁公司合同支付的佣金 180万元而确认为一项资产(合同取得成本),假定不存在于该合同取得成本相关的预期后续合同,合同取得成本 180万元确认的资产应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其履约进度分期摊销计入各期销售费用。甲公司于 2020年 12月 31日、 2021年 6月 30日、 2021年 12月 31日按其履约合同的履约进度计算应确认的收入分别为 5400万元、 7 200万元和 5400万元;同时,除了分别结转计入损益的相关合同履约成本外,应分摊的合同取得成本并计入相关期间销售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54万元、 72万元和 54万元。
(三)为了与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的概念相一致,企业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摊销期限和方式时,如果该资产与一份预期将要取得的合同(如续约后的合同)相关,在确定相关摊销期限和方式时,应当考虑该预期将要取得的合同的影响。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 2年的服务合同,根据对销售人员的奖励措施规定,每取得一份合同按照合同价格总额(不含增值税)的 0.5%支付销售人员佣金,为此,甲公司发生合同取得成本 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的服务经过乙公司评估达到满意度时,乙公司将与甲公司再续签 1年的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预期其为乙公司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乙公司要求的满意度,则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确定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时,除应考虑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摊销方式)外,还应考虑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摊销期限应包括初始合同期限与预期合同续约可能的期限,即在 3年内与相关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如果企业预期客户会续约,且企业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与初始合同不相当(如合同支付的佣金比取得初始合同支付的佣金显著减少),若初始合同不超过 1年,而考虑了合同续约和变更的影响后,企业对于合同取得成本的预计摊销期限会长于初始合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取得成本则不符合采用简化处理方法的规定。
(四)对于企业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的摊销,还应关注几个方面:
1.企业发生的应资本化的合同成本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同时,需要额外考虑是否有预期取得的合同,如预期合同续约,则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2.企业应当评估客户是否会续约,如果企业预期客户将会续约(根据合同条款、历史信息等),当企业续约支付的佣金与初始合同不相当(如续约不再支付佣金),包括初始合同和续约合同发生的佣金而确认的资产应于比原合同期限更长的期限内摊销。
对于合同取得成本,如果合同续约时,企业仍需要支付与取得初始合同相当的佣金,这表明取得初始合同时支付的佣金与未来预期取得的合同无关,该佣金只能在初始合同的期限内进行摊销。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 2年的服务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总额(不含增值税)的 0.5%支付销售人员佣金,发生合同取得成本 120万元,如果合同续签( 1年或 2年),甲公司对每份续签的合同按照续签合同价格总额的 0.5%支付销售人员佣金。假定合同开始日,甲公司预期该合同执行 2年后乙公司会再续签 2年,而原合同执行结束前,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又续签 2年,甲公司按续签合同价格总额计算支付的佣金为 120万元。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续签合同的佣金与初始合同支付的佣金相当,表明初始合同支付的佣金 120万元与未来续签合同支付的佣金 120万元无关。因此,甲公司应将首次取得为乙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所发生的 120万元佣金,在 2年的服务期间内按照与提供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续签发生的 120万元佣金在续签合同期间内(续签合同确定的 2年期间)按照与其提供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如果合同续约时,企业需要支付与取得初始合同不相当的佣金,这表明取得初始合同时支付的佣金与未来预期取得的合同相关,在确定摊销期限时,企业应考虑初始合同与预期合同续约和变更的影响,并在预计期限内进行摊销。
企业为合同续约仍需支付的佣金是否与初始合同相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评估续约合同所发生的佣金是否与取得初始合同所支付的佣金相当,不应基于取得初始合同和合同续约所作出的努力程度,而应确定佣金是仅与初始合同相关,还是不仅与初始合同相关,还与预期将要取得的合同(续约合同)相关,同时应确定该佣金所确认的资产与合同中哪些商品或服务相关(包括初始合同和预期续约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如果初始合同和续约合同均按照合同价格总额的相同比例支付佣金,则认为续约佣金与初始合同佣金是相当的。
实务中可能续约合同相对于为取得初始合同而付出的努力会少些,因此,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可能会低于初始合同的佣金,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说明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比初始签约合同略低能够合理反映续约成本的,也可能表明这两份合同的佣金水平是相当的。假定上例中,甲公司规定对续约合同按照续约合同价格总额的 0.48%支付给销售人员相应的佣金(与原合同佣金近似,也可能表明是相当的),这种情况下,虽然续约合同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比取得初始合同按合同价格总额的 0.5%支付的佣金少,但仍可能表明初始合同与续约合同的佣金水平是相当的。
如果续约支付的佣金与初始合同佣金相比差异较大(如初始合同按合同价格总额的 5%支付佣金,续约合同按合同价格总额的 2%支付佣金),则认为续约佣金与初始合同佣金不相当。假定上例中,甲公司规定对续约合同按照续约合同价格总额的 0.2%支付给销售人员相应的佣金,可能表明初始合同与续约合同的佣金水平不相当。
3.企业应于合同开始日,根据历史经验、客户情况、合同条款等信息预期续约合同的可能性,如果预期合同将会续约,应对初始合同发生的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在初始合同和预期续约合同的期限内预计摊销期限并进行摊销。
例 8:2020年 1月 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为期 5年的合同,该合同规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提供 500件 M产品;同时合同中有续约选择权条款,即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后续续签 2年合同,甲公司将按续约时的单独售价给予乙公司所购买 M产品 10%的折扣。为初始取得该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总额的 8%支付给销售人员佣金 160万元。按照甲公司现有支付佣金政策,如果合同续约,将按照合同价格总额的 2%支付给销售人员佣金。甲公司预期乙公司会与其续约 2年合同,预计支付佣金 14.4万元。
上述合同执行 2年后, 2022年 1月 1日,甲公司按照同行业相同或类似合同所提供产品支付的佣金比例,将续约合同调整为与初始合同相同的比例,甲公司对原预计与乙公司续约合同按照合同价格总额的 2%调整为与初始合同相同的比例 8%计算的金额支付佣金。
假定,甲公司根据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特性,预期该产品的生命周期为 7〜9年,甲公司预期乙公司会续签 2年合同。甲公司对合同取得时发生的且资本化的佣金按照初始合同 5年与预期续约合同 2年合计 7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根据乙公司的实际情况,估计乙公司尚可经营 15年(乙公司剩余生命周期)。
本例中,甲公司为与乙公司签订的初始合同发生佣金 160万元,预期乙公司会与其续约,预计应支付销售人员佣金 14.4万元。甲公司认为,因初始合同支付的佣金比例与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比例不成合理比例,判断初始合同支付的佣金与续约合同支付的佣金不相当。因此,将初始合同和预期续约合同相关的佣金资本化金额 160万元确认为资产(合同取得成本),在考虑预计摊销期限时,考虑到甲公司初始合同与续约合同以及所提供产品的技术特性,确定按 7年进行摊销。为此,甲公司对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 160万元按其履约进度在 7年内摊销,因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提供 500件 M产品,故甲公司认为按照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进行摊销是恰当的。甲公司 7年累计向乙公司提供的 M产品 3500件,每年应摊销的金额为 22.86万元[160X(500+3500)]。
合同执行 2年后, 2022年 1月 1日,甲公司调整了续约合同佣金的比例,调整后的续约佣金比例与初始合同采用相同的比例,表明初始合同佣金确认的资产与初始合同期限后期间不相关,不能继续再按 7年的期限摊销,应重新调整为 5年,剩余摊销期限为 3年。这种情况下,应按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因此,甲公司应于 2022年调整摊销期限和摊销金额,当年应摊销的金额为 38.09万元([ 160-22.86X2) +3]。
需要说明的是,本例对合同取得成本的分摊方法是按照履约进度(即数量)比例进行分摊的,实务中可能不是唯一的摊销方法,企业应当考虑按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采用恰当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4.某些情况下,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多项履约义务,如果合同中多项履约义务均在同一时点履行,合同取得成本形成的资产也可以不用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取得成本于该合同中多项履约义务在同一时点履行时摊销;如果合同中多项履约义务均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且履约进度基本相似,合同取得成本形成的资产也可以不用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可以确定一种履约进度方法将合同取得成本形成的资产进行分摊。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多项履约义务,并且这些履约义务在不同的时点或时段内履行,在确定该合同取得成本确认资产的摊销方式时,可以基于各项履约义务分摊的交易价格相对比例,将该项资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再以与该履约义务(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或者企业无需将合同取得成本形成的资产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可以考虑合同中包含的所有履约义务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摊销,该摊销方法应能反映该资产随着商品或服务的转移而被“耗用”的情况(如可以通过设置权重等方式衡量出总体完成进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其中有某一个履约义务明显重要,而其他履约义务在合同层面不重大,可以以某一个履约义务的进度来进行分摊),并以此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摊销。通常情况下,上述两种方法的结果可能是近似,如果差异太大,应考虑后一种方法的合理性并作出恰当的调整,以如实反映该种分摊方法随着商品或服务的转移而被“耗用”的情况。比如说,一份合同中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销售商品按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按在某一时段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总额为 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期限 3年。假定,第 1年年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确认的总收入是 300万元,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比例可以按照 30%进行摊销。
例 9:2020年 5月 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其生产的 10台 Y设备,同时为该 10台设备提供为期 3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价格总额为 6 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假定 2020年 6月 30日,甲公司将该批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销售 10台 Y设备和提供为期 3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销售 10台 Y设备的市场价格为 5 500万元,为客户提供 10台 Y设备 3年维护保养服务的市场价格为 1 375万元;甲公司为取得该合同支付佣金 200万元,该成本预期能够从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收取的对价中收回,由此确认为一项资产。本例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本例中,甲公司应按销售 10台 Y设备和为 10台 Y设备提供为期 3年维护保养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价格总额分摊至两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销售 10台 Y设备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 5 200万元[6 500X5 500小(5 500+1 375)] ,为 10台 Y设备提供为期 3年维护保养服务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 1300万元[6 500X1 375小(5 500+1375)]。甲公司销售 10台 Y设备应分摊的合同取得成本为 160万元(200X5200+6500),为 10台 Y设备提供为期 3年维护保养服务应分摊的合同取得成本为 40万元(200X1300 + 6 500)。甲公司于将 10台 Y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的时点(确认收入的时点),将该项履约义务分摊的合同取得成本 160万元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为销售 10台 Y设备提供为期 3年维护保养服务,应在履行服务的期间内分摊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五)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增加支付的佣金,如符合资本化条件,且与合同续约无关,该佣金应与初始合同佣金的剩余金额(尚未摊销完毕的原合同佣金的余额,即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合并,在合同剩余期间内摊销。例如,2019年 12月 25日,人公司与 B公司签订了从 2020年 1月 1日起的为期 3年的服务合同,根据当时 A公司支付佣金的政策,支付给销售人员佣金 90万元。假定该合同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条件,应按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2020年 6月 30日,人公司的管理层调整了取得合同支付佣金的策略,并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的合同都按调整后策略支付佣金。为此, A公司因与 B公司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的佣金调整为 120万元(较原支付的 90万元调增 30万元)。这种情况下,佣金的调整是因 A公司的内部策略调整所致,与续签合同不相关,如果增加的佣金也符合合同取得成本的确认条件,应将增调的 30万元佣金与原合同支付佣金的账面价值一并在未来履约期间( 2.5年)内进行摊销,即原 90万元的摊余价值(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为 75万元( 90-已摊销 6个月的金额 90+3+2),加上调增的 30万元佣金,合计 105万元在未来履约 2.5年的期间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每半年的摊销金额为 21万元(105+2.5+2)。
(六)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向客户转让与合同成本形成的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预期时间变化,对该资产的摊销情况进行复核,如果预期摊销时间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以反映企业与该合同成本确认的资产相关的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预期时间的重大变化,此类变化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会计估计变更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七)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五、合同成本的减值
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或因履行客户合同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而确认的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上述“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应按照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预计其能够取得的对价金额(有关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要求除外)。企业在确定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金额时,应当考虑:( 1)因不确定性过大导致未来现金流量无法纳入收入的确认之中,企业应评估客户信用风险以及预计可变对价金额是否能够收到,如果客户信用风险发生变化,企业预计可变对价金额可能受到影响的,应调整该对价金额以反映客户因信用风险对能够取得的对价金额的影响。这是因为取得合同成本和履约合同成本的减值计量的目标不同于收入计量的目标,减值计量的目标是确定因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成本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下转第 50页)(上接第 12页)是否能够收回,这一计量目标应与其他会计准则中的其他减值方法(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保持一致。( 2)与同一客户预期合同续约和展期的可能性,即如果企业预期合同续约,其应当包括续约相关的对价以及续约的预期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金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如存货)的减值损失;然后,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减值测试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六、合同成本的列报
在财务报表中,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列报:
(一)摊销期限不超过 1年。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 1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若属于合同取得成本,其期末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下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若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其期末账
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下的“存货”项目列报。(二)摊销期限超过 1年。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 1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其期末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B责任编辑王词
作者简介: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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