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8 作者:王文清
[大]
[中]
[小]
摘要:
1.我公司是一家主要制造蒸汽锅炉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 3月 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10万元,2022年 3月 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30万元,2019年 4月以来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据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为 260万元,无偷、逃、骗税行为,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B级。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近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按什么时限进行申报,又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4号,以下简称 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你公司生产销售蒸汽锅炉属于上述留抵退税政策规...
1.我公司是一家主要制造蒸汽锅炉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 3月 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10万元,2022年 3月 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30万元,2019年 4月以来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据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为 260万元,无偷、逃、骗税行为,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B级。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近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按什么时限进行申报,又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4号,以下简称 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你公司生产销售蒸汽锅炉属于上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行业范围。同时,根据 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或者 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是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栏目主持李卓本期特约解答王文清 ■
及以上;四是 2019年 4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你公司 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为 B级,无偷、逃、骗税行为,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符合规定的留抵退税四项条件。另外,要注意的是,新政策除了明确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之外,还包括全部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据 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从以上两种情形看,你公司均有可能会存在适用小微企业与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叠,如存在可自主选择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也可选择特定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对于应在什么时限申报留抵退税,你公司要清楚不同的留抵退税主体申报时限不同。14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 2022年 4月、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 2022年 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首先要明确自己属于其中的哪类企业,才能对照申报时限来进行留抵退税申报。根据 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而上述增值税销售额,主要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目前,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为 260万元,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你公司可在 2022年 4月申报期起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也可分不同月份申报。另外,14号公告还明确,在 2022年 4月至 6月期间,申请增量与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不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比如,你公司在 2022年 4月 15日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税可延长至 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即 4月 29
号。这种特殊申请时限只有 4月至 6月三个月,之后月份应在纳税申报期之内完成退税申报。
你公司在满足上述退税主体及条件的前提下,要计算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主要包括增量留抵退税与存量留抵退税两部分。根据 14公告第四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分两种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 3月 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第五条规定,存量留抵税额分两种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你公司 2019年 3月 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10万元,2022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 30万元,因此会涉及增量留抵税额与存量留抵税额的确定。如果你公司从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增量留抵税额为 20万元(30-10),存量留抵税额为 10万元(30-20)。然后,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根据 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因你公司 2019年 4月以来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凭据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构成比例为 100%。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20×100%×100%=20(万元),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10×100%×100%=10(万元)。
2.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中成药的中型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与标准。2019年 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 200万元,2022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 500万元,2019年 4月至 2022年 3月底的增值税票据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5 0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 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200万元。2020年 12月,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损失,该部分存货对应进项税额 50万元已抵扣,并已作进项税转出。请问:我公司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是否影响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计算?留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与申报纳税如何进行衔接,其退还的留抵税额怎样做会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4号,以下简称 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对此,你公司在 2020年 12月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的 50万元无需扣减,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5 000+200)÷(5 000+200+200)=96.29%。
然后,你公司应当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根据 1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 3月 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果你公司从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你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300万元(500-200)。根据 1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存量留抵税额应为 200万元。根据 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你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300×96.29%×100%=288.87(万元),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200×96.29%×100%=192.58(万元)。需注意的是,你公司如本次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192.58万元,则此后无存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申请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88.87万元和存量留抵税额 192.58万元已被税务机关核准并已退付,应根据 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操作步骤为: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留抵退税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 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并汇总至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栏。
当你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出具准予留抵退税 481.45万元(288.87+192.58)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银行实际退税款到位后,应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收到税务机关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481.45,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1.45;(2)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481.45,贷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481.45。
税务机关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你公司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6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因此,你公司可将退付的留抵税额 481.45万元,填报在次月申报期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 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内,按以下公式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计算附加税费依据=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免抵税额-增值税(减免)-消费税(减免)-留抵退税。
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小型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外销业务,出口服装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请问:如果我公司满足 14号公告中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当发生增值税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同期申报时,应如何做好衔接?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 1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你公司出口服装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假设 2019年 3月 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200万元,2022年 4月 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600万元,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300万元,在 5月份同时申报了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在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下,应按如下步骤操作,并做好衔接: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20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在 5月份申报期内要先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已核准审批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00万元。如果已核准审批,用 2022年 4月 30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600万元扣减已核准审批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00万元余额,划分增值税留抵税额中增量与存量留抵税额并计算退税,所以 4月份所属期实际的期末留抵税额应为 300万元(600-300)。
其次,计算增量与存量留抵税额。你公司以 4月所属期实际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300万元为依据,按 14号公告第四条与第五条的条件来判定增量与存量留抵应退税额。假设你公司从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其进项构成比例为 100%,2019年 3月 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20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 100万元(300-200),存量留抵税额为 20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200×100%×100%=20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100×100%×100%=100(万元)。同时,按照 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或办税服务厅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最后,你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 300万元留抵退税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 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内,并汇总至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栏。
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肥料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 1月成立。按照政策规定,将于 2022年 4月、7月分别申报 1~3月、4~6月资源税,于 2022年 4月申报 1~6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 3月月末企业总人数 100人,资产规模 2 000万元。2022年 5月,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假设我公司在本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因某种原因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发生变化且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 2022年 8月,因审计调整导致 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万元。请问:我公司在 1~6月申报的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答:根据你公司的上述情况,对已申报的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审计调整致使企业所得税发生变化的需要更正申报,其他无需更正申报。首先,你公司为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尚未进行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3号,以下简称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 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你公司于 2022年 5月首次汇算清缴,2022年 4月对 1~ 3月的资源税,1~6月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申报。 2022年 3月月末企业总人数为 100人,资产规模为 2 000万元,因此符合“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条件。另外,根据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因此,你公司无需对 4月征期内申报的 1~3月资源税、1~6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更正申报。
其次,由于你公司在 2022年 5月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日至次年 6月 30日,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 7月申报 4~6月资源税时,不影响享受减免政策。
最后,假设你公司因某种原因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发生变化,如在 2022年 8月因审计调整导致企业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的标准,以此可判定你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根据 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因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需依据更正结果对前期已申报“六税两费”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你公司还要对首次汇算清缴后的“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即对 7月申报的 4~6月的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 4~6月资源税税款,且需要缴纳滞纳金。主持人信箱: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