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8 作者:胡天凤朱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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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银行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探讨
胡天凤朱恭平 ■
摘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影响其税负。本文通过实务案例并结合税收政策,探析商业银行购进的不动产与其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并对如何更正申报提出建议。
关键词:兼营销售服务;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追溯更正申报;退税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06-0072-02
一、案例
甲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为县级金融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与理财业务、金融中介服务,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受该单位委托,审计人员对其 2016年 6月〜2021年 12月 3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专项审核,在查阅 2021年 1〜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发现下列事项: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70000万元,按简易征收率 3%计税,税额 2100万元;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57000万元,按免税收入处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金融服务及结算费用 9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 6%税率计算增值...
商业银行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探讨
胡天凤朱恭平 ■
摘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影响其税负。本文通过实务案例并结合税收政策,探析商业银行购进的不动产与其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并对如何更正申报提出建议。
关键词:兼营销售服务;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追溯更正申报;退税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06-0072-02
一、案例
甲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为县级金融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与理财业务、金融中介服务,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受该单位委托,审计人员对其 2016年 6月〜2021年 12月 3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专项审核,在查阅 2021年 1〜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发现下列事项: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70000万元,按简易征收率 3%计税,税额 2100万元;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57000万元,按免税收入处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金融服务及结算费用 9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54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90万元,为办公楼装修、购进水电汽和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万元、 2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89.86万元,其中办公楼装修支出进项税转出 70万元,按销售额比例计算水电汽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9.86万元。审计人员逐一核查了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政策分析
(一)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分析
1.
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6号)第三条规定,甲银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银行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贷款利息收入适用 3%征收率的备案表,该事项合理合法。
2.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显示,该项收入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3点关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免税代码 0001081507。
3.手续费、金融服务及结算费收入。甲银行该项收入主要包括账户管理手续费收入、信用卡服务收入、资金结算金融支付等业务
服务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适用税率 6%计税。
审计人员认为,甲银行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划分准确。
(二)进项税额分析
审计人员了解到, 2016年 6月甲银行向省信用联社申请购入一幢行政用办公大楼并获准。该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35 000万元,包括购买价款和装饰支出。至 2021年 6月末,累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20000万元,进项税额 1282.5万元,甲银行对该进项税额先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同时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经与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剔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甲银行申报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均为 1 282.5万元,属于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数。甲银行 2021年第 2季度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0元。该大楼已于 2020年 12月投入使用。对于甲银行购入办公大楼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审计人员与甲银行财务经理意见不一。
作者简介:胡天凤、朱恭平,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购进不动产兼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采取简化处理原则,没有规定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允许全额抵扣。
甲银行从事的贷款、投资国债和地方债经营业务在税法上划分为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而金融手续费和结算服务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这两类业务在税法上称之为兼营业务,其购进不动产不是专用于上述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所以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文件规定准予抵扣。
甲银行 2021年 1〜9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0X(70000+57000) +( 70000+57000+900)=19.86(万元)。甲银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9.86万元,计算结果正确。
审计人员对其他年度纳税申报表抽查后认为,除了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错误外,不存在其他纳税申报问题。
三、如何更正申报不动产进项税额
甲银行财务经理认同审计人员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解读,并提出在 2021年第 3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内一次性更正申报的想法。其具体操作思路是,将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应更正申报累计抵扣进项税额 1 282.5万元一并在第 3季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甲银行 2021年第 3季度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销售收入 300万元,销项税额 18万元,当期抵扣进项税额 29万元。其中: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 20万元;办公用品抵扣进项税额 9万元,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万元。则:期末留抵税额= 1 282.5+20+(9-8)-18=1285.5(万元)。 2021年第 4季度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销售收入 200万元,按 6%计算销项税额 12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28万元。其中:不动产进项税额 22万元;办公用品进项税额 6万元,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5.5万元。则:期末留扺税额= 1285.5+22+(6-5.5)-12=1296(万元)。
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以下简称 39号公告)第八条关于期末增量留抵退税的规定,甲银行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 X进项构成比例 X60%= 1 296X100%X60%=777.6(万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 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 5月 1日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该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年 3月 31日。按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此条款失效。据此,甲银行以一次性更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极易产生税收风险,这种做法不可取。
审计人员认为未实际申报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各季度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配比,应按季度更正申报多缴税款并以退税方式解决。以 2021年第 4季度为例,如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情形:按原错误方法申报,一般计税项目应缴税额= 12-( 28-22-5.5) =11.5(万元);若按正确更正方法申报,应缴税额 =12-22-( 6-5.5)=-10.5(万元),为期末留抵税额。因此通过按季更正申报,甲银行如果符合 39号公告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可申请退税。
如按每季度更正申报,甲银行自 2016年 6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累计应退增值税额 223万元,相应应退城建税和附加合计 22.30万元[ 223X(5%+5%)]。另外,甲银行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 992万元, 2021年第 3季度期末留抵税额 1049万元,第 4季度期末留抵税额= 1049+22+(6-5.5)-12=1059.5(万元),增量留抵税额= 1059.5-992=67.5(万元),应退税额 40.5万元( 67.5X60%)。因此,甲银行总计应退税费金额= 223+22.3+40.5=285.8(万元)。
税务机关同意了审计人员按季度更正申报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做法,该做法既避免了税收风险,又减轻了银行税负。 B责任编辑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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