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8 作者: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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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税制中的应用与完善
鞠铭 ■
摘要:分步交易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分步进行的重组交易的税收待遇适用问题。本文从分步交易规则的税法解析出发,举例阐述了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中的应用现状,剖析了分步交易规则在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分步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建议。
关键词:分步交易规则;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06-0067-05
一、企业重组分步交易规则的税法解析
(一)分步交易规则的内涵
分步交易规则( Step TransactionDoctrine)是企业重组税收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源于“经济实质”理论,是税法“实质重于形式”课税原则的一个子理论,意指当一项企业重组交易采用一系列的交易步骤得以实现时,税法应在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一个整体的目标、结果或利益判定这些交易步骤是否可以合并作为一项交易行为处理。
分步交易规则旨在对一系列复杂的重组步骤按其实质进行合并,从而使这些交易步骤可以整体适用同一项税收待遇。这对一项多步骤的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
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税制中的应用与完善
鞠铭 ■
摘要:分步交易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分步进行的重组交易的税收待遇适用问题。本文从分步交易规则的税法解析出发,举例阐述了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中的应用现状,剖析了分步交易规则在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分步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建议。
关键词:分步交易规则;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06-0067-05
一、企业重组分步交易规则的税法解析
(一)分步交易规则的内涵
分步交易规则( Step TransactionDoctrine)是企业重组税收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源于“经济实质”理论,是税法“实质重于形式”课税原则的一个子理论,意指当一项企业重组交易采用一系列的交易步骤得以实现时,税法应在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一个整体的目标、结果或利益判定这些交易步骤是否可以合并作为一项交易行为处理。
分步交易规则旨在对一系列复杂的重组步骤按其实质进行合并,从而使这些交易步骤可以整体适用同一项税收待遇。这对一项多步骤的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至关重要。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要求企业重组后的 12个月内,交易双方均应保证经营的持续与权益的持续。具体而言,重组交易中的收购方应在重组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保持所收购资产或股权经营活动的持续,转让方应在重组完成后的 12个月内持续持有收购方向其支付的股权对价,以此保证企业重组满足“经营活动持续”和“股东权益连续”。然而,企业重组是一项复杂的产权交易行为,许多企业重组交易并不是一步实现的,而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行为或交易步骤实现资源整合的目的,如果将每一个交易步骤单独对待,则各步骤之间的交易时间极有可能违反特殊性税务处理下 12个月的“交易锁定期”限制,致使每一步交易都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整体重组业务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当期所得。分步交易规则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多步骤交易的架构是为了实现一项重组目标,则基于“经济实质”的考虑,应将这些看似独立的交易步骤视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并以整体交易的性质与结果匹配对应的税收待遇。
(二)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重组税制中的体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明确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 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8号)又进一步明确:“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经济企业的垄断形成模式与治理机制研究 ”(2021BJB005)作者简介:鞠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
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对分步实现的企业重组给予了包容性税收待遇,对连续 12个月内完成的企业重组交易允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并为一项交易处理,并对跨纳税年度的企业重组交易,允许企业在合理预计整体交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提前适用“所得暂不确定,计税基础平移”的税收待遇。
二、分步交易规则在企业重组中的应用
下面以两个典型的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案分析分步交易规则在我国企业重组中的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案例 1: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受到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及产品盈利空间萎缩等影响,出现持续净亏损,短期内难以摆脱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的困局。为避免其可能面临的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同时为实现具有优质主营业务的公司整体上市的目标, A公司所属集团计划对 A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分两步实现,具体步骤如图 1所示。
第一步是对 A公司进行资产剥离。 A公司与控股公司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和《股份回购协议》,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出售给控股公司,同时回购控股公司所持有 A公司全部 40%的股份, A公司以应向控股公司收取的资产出售价款与其应向控股公司支付的回购目标股份的对价相冲
抵,差额部分由控股公司补足。双方最终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64亿元,回购股份的价值为 63亿元,差额 1亿元由控股公司以现金支付给 A公司,本步骤完成后 A公司实现了“清壳”。第二步是将优质资产注入 A公司。 A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收购集团公司所持有的 B公司 100%。的股权,本步骤完成后,集团公司将盈利能力优质的 B公司注入 A公司,实现了“入壳”过程,至此完成了借壳上市全过程, A公司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
显然,本案例涉及三个交易主体、由两个交易步骤构成,由于资产交割、股票回购、股权过户等步骤的完成时间不同,从每一个交易步骤来看彼此是相对独立进行的,但从税法角度是否可以将上述分步交易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并整体适用一个税收待遇是本案例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对本案例进行分析:一是商业目的的合理性。本次重组将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出售,相关人员随资产、业务剥离,同时注入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其目的是将上市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的业务转变为盈利能力较强的业务,使 A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极大改善,降低 A公司的退市风险,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可见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交易步骤的依存性。本次重组中的第一步,即资产出售与股份回购是为集团公司优质资产的上市提供“壳资源”,为优质资产注入提供必要的基础,而第二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是完成“入壳”的必经程序,是实现 B公司整体上市的关键一环。两步交易互为前提,同步实施,具有高度的依存性。三是经营活动的持续性。 A公司原有资产、负债及相关劳动力均已整体转入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承诺继续运营;而 A公司在收购 B公司股权后,其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均根据 B公司原有业务进行调整, A公司承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运营原有业务,保证了重组后经营活动得以持续。四是股东权益的连续性。本案例属于同一企业
集团内部的重组行为,重组前后标的资产与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集团公司,重组后集团公司继续保持其控股股东身份,并从原来对
A公司的间接控股变为直接控股,因此重组完成后股东
权益得以连续。五是税收待遇的一致性。本案例的两个步骤如果单独作为一项重组交易也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控股公司对 A公司进行了 100%的资产收购,并用其控股企业股权进行对价支付,虽然存在现金补价,但补价比例仅占交易总额的 1.56%(1+64); A公司对 B公司进行 100%的股权收购,并用其自身股份进行 100%的股份支付,两步交易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综上所述,案例 1可以根据分步交易规则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2 : C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供热供电的上市公司,承担部分市政职能,终端产品价格受到政府价格管制。受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最近三年经营状况不佳。 C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C集团公司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 D集团公司作为一家有色金属开采企业,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拟通过向 C上市公司置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资产的方式,将其打造为一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分两步实现,具体步骤如图 2所示。
第一步是 C上市公司与 D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根据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C上市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置出,置出价格为 11亿元; D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 5家从事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的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出价格为 13亿元,差额部分由 C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方式进行支付。通过资产置换,实现了 C上市公司的“清壳”与“入壳”。然而, D集团公司并未取得 C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开启了第二步交易,即 D集团公司与 C集团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D集团公司收购 C集团公司所持有 C上市公司 40%的控股权,支付方式为 D集团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获取的资产。经过本步交易后, D集团公司掌握了 C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C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也彻底改变并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与案例 1类似,案例 2也是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借壳上市的重组交易,案例 2是否可以根据分步交易规则整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我们仍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商业目的的合理性。本次重组将 C上市公司供热供电相关资产、负债进行整体置出,置入有色金属资源类资产,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实现 D集团公司有色金属产业的上市。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与案例 1不同的是,案例 1是集团内部的借壳重组,案例 2的实质属于 C集团公司将 C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向集团外企业出售,属于典型的“卖壳”行为。二是交易步骤的依存性。本次重组中协议要求两步交易同步实施、互为条件、组合操作,从业务实质来看,资产置换实现了 C集团公司原有资产的剥离和 D集团公司优质资产的注入,而股权收购实现了 D集团公司对 C上市公司的控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买壳上市”过程。三是经营活动的持续性。 C上市公司原有资产、负债及相关劳动力通过两次交易最终交割给 C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得以延续; D集团公司的有色金属产业注入 C上市公司后将按原有业务方式进行运营,经营活动得以延续。四是股东权益的连续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是重组并不影响股东权益的连续,但在本案例中, C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将随控股权收购而终止, C集团公司不再是 C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保留其对 C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C上市公司将成为 D集团公司的控股企业,与原股东再无权益上的关联。五是税收待遇的一致性。本案例的第一步可以作为一项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当于 D集团公司收购了 C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并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进行了 100%的股权支付;但本案例的第二步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因为如
果将第二步作为股权收购处理,则收购方 D集团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全部为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不属于股权支付,不满足特殊性税务
处理 85%以上股权支付的要求,而如果将第二步作为资产收购处理, C集团公司收购的资产为 11亿元, D集团公司全部资产为 45亿元(包括 C上市公司置入的资产),收购比例仅为 24.4%,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50%以上的资产收购比例要求,因此本案例的两步无法适用一致性的税收待遇。综上所述,案例 2由于不符合股东权益的连续性,且两步交易无法满足税收待遇的一致性,因此整体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应按照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待遇进行处理。
三、分步交易规则与重组税制完善的互动分析
分步交易规则虽然引入到了我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中,但从现行政策来看,分步交易规则只有原则性描述,缺少对适用条件、判定规则等核心要素的细化规定,容易引发规则滥用,可能成为企业规避纳税的一项工具。
(一)明确分步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一项重组业务能否适用分步交易原理进行判定:一是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分步交易是为了达到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结构设计,如果设计分步交易只是为了规避或推迟纳税,则应予以否定。在考察商业目的的合理性时,企业应该对重组交易的方式、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与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是否有非居民企业的参与等情况做出说明。二是交易步骤的依存性。分步交易被整合为一个整体交易的前提是各步骤相互依存,如果任何一个步骤没有完成,该重组交易所创建的法律关系将没有意义。在考察交易步骤的依存性时,可以从企业重组的最终结果入手,如果交易结果显示每一个独立步骤都是为了实现在企业重组之初设定的目的,且这一系列的交易步骤互为前提,每一个单项交易单独完成无法实现重组的最终目的,则通常应认定交易步骤之间具有依存性。三是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分步交易的企业重组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经营活动的持续性,这种持续性要求不仅重组完成后经营活动持续,还要满足每步骤交易完成时均能保证经营活动的持续,没有因为分步交易致使原有经营业务无以为继。四是股东权益的连续性。分步交易通常涉及多个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可能在多个主体间发生转移,如果将分步交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分步交易的结果应保证转让方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持股关系继续保留其对交易标的的股东权益,即交易标的原属股东必须要通过获得收购企业的股票保持其对交易标的的持续权益。五是税收待遇的一致性。分步交易作为一项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每一个独立步骤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只有各步骤均符合该条件时才可以突破 12个月内的交易限制,如果对税收待遇不一致的分步交易予以合并处理,将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各方税收待遇一致性的要求,并可能形成较大的避税空间。
(二)拓展分步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1.运用分步交易规则解决股权支付概念之争。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重组交易对价中的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总额的 85%,这一规定对维系股东权益的连续性起到了关键作用。现行政策对“股权支付”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要求收购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进行支付,而“其控股企业”是指由其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因此,“股权支付”被限定在收购企业自身股份和控股的子公司股份。然而,许多重组交易中,收购方是以其母公司股份进行对价支付,交易的结果可以保证转让方通过持有收购方母公司股份而继续保留其股东权益,但由于我国重组税制中并未引入“三角重组”规则,致使这种重组交易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面以一则吸收合并案例说明。
案例 3:E公司与 F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为加大行业竞争力, E公司拟吸收合并 F公司,为此 E公司专门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 E1公司作为本次吸收合并中被合并资产、负债、劳动力的接收方,并继续运营所吸收合并的业务。 E公司与 F公司股东签署《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 E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换取 F公司股东所持有 F公司 100%的股份, F公司资产、负债等整体并入 E1公司并注销, E1公司继续运营原 F公司的业务,重组过程见图 3。
由于在吸收合并中 E1公司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其控股方 E公司用自身股票作为获取 F公司资产的对价,违反了合同的一般“交易相对性”原则,形成了 E公司、 E1公司与 F公司三方之间的相对关系,形式上构成了一种“三角重组”结构。这一结构引发了控股方 E公司或收购方 E1公司谁是“重组当事方”的问题。从《公司法》来看,合并方应为承继被合并方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的一方,因此 E1公司应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但其实际并未支付对价,而是由其母公司进行对价支付, F公司股东在取得 E公司股份后成为 E公司股东,进而成为 E1公司的间接股东,可以对企业原控股的 F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持续影响,因此从交易结果来看,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均得以延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的实质。
如何既能不突破现行税收政策对于“股权支付”的限定性解释,又能使此类“三角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分步交易规则可作为一项可行性方案。运用分步交易规则将本案例分解为两步交易:第一步是 E公司作为合并方对 F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E公司以自身股份作为对价向 F公司股东进行支付;第二步是 E公司将 F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以母子公司资产划转的方式划入子公司 E1公司。两步交易共同为实现同一合理商业目的且交易步骤具有依存性,交易结构能够实现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的连续性,每步交易均单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因此可以将其合并为一项交易处理。可见,分步交易规则可有效破解现行重组税制中对于“股权支付”的限定性解释,保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的交易在不违反既有规则的情况下得以适用对应的税收待遇,实现在不修改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使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得以优化。
2.运用分步交易规则解决资产划转时间限制。分步交易规则除可解决企业重组中“股权支付”问题,还可以解决资产(股权)划转中的时间限制,下面以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 4:为实现集团内资源的整合使用, G公司拟将一项业务整体划转给由其间接 100%控股的孙公司 G2公司。 G公司拟按该业务的账面净值进行划转,划转双方均不核算损益,划转完成后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业务的实质经营性活动,划转双方也不发生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变化。
案例 5:为实现经营业务的纵向一体化,避免业务的交叉运营, H集团决定将其子公司 H1公司的部分业务项目进行剥离划转,将 J公司整体划入其另一家全资子公司 H2公司,将 K公司继续保留在 H1公司。本次划转按被划转股权的账面净值进行,划转完成后 12个月内继续保持经营活动与股权结构的稳定。案例 4中,划入方与划出方的关系属于母公司与孙公司关系,不符合现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转所要求的“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这一条件,为此可将 G公司资产先划转给 G1公司,再由 G1公司划转给 G2公司。但现行政策要求划转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不得进行下一步交易,如果进行此类分步划转设计,将违反这一限制性条款。案例 5面临同样的问题,若要完成 H公司的整体划转目标,需要先由 J公司将 K公司股权上划至其母公司 H1公司,再由 H1公司将 J公司股权横向划转至 H2公司,但这样的交易设计同样面临 12个月内禁止再次交易的限制。
如果从划转的实质来看,案例 4和案例 5均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也能够满足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的连续性,但现行政策明确,对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 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征税。在实际执行中,不进行实质性判断而只是以形式上的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的变化作为推翻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据并不合理,这会限制集团企业内部资产和股权合理调拨,增加集团企业的税收成本。对此,建议将分步交易规则引入资产(股权)划转政策中,使同样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的企业重组与资产(股权)划转采用一致性标准,为进一步支持企业重组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B
责任编辑陈利花
[2]林德木.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研究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6.
[3]陈斌才.五洲新材分步重组所得税分析及政策完善建议 J].财务与会计,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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