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作者:陈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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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票涉税问题探析
陈劭 ■
摘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香港企业在粤投资不断增加,同时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权时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在增加。本文从
税费计算、申报渠道、纳税地点和缴税方式四方面分析了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涉税问题,从政策、征管和企业层面提出了
解决措施,为粤港税收协调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港企;转让;粤上市股票;涉税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03 -0065-03
2019年 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 2021年 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国家将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各领域交流合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政策的指引下,粤港两地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随着粤港两地间的股权投资行为不断增加,粤港两地的税费征管协调问题随之增多,香港企业(以下简称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时面临的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一、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
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票涉税问题探析
陈劭 ■
摘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香港企业在粤投资不断增加,同时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权时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在增加。本文从
税费计算、申报渠道、纳税地点和缴税方式四方面分析了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涉税问题,从政策、征管和企业层面提出了
解决措施,为粤港税收协调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港企;转让;粤上市股票;涉税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03 -0065-03
2019年 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 2021年 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国家将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各领域交流合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政策的指引下,粤港两地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随着粤港两地间的股权投资行为不断增加,粤港两地的税费征管协调问题随之增多,香港企业(以下简称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时面临的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一、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涉税规定
(一)涉税种类的规定
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以及香港利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税率,但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若持股比例不超过 25%,港企转让的内地股权时可申请免征内地企业所得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利得税仅就来源于香港的应评税利润纳税,来源于内地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征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适用“金融商品转让”6%的税率,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法》(自 2022年 7月 1日起施行)规定,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为 1%。。(二)纳税方式与纳税地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原则上应源泉扣缴,即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港企在境内发生股权转让应税行为,若在境内无经营机构,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应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一般在购买方所在地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印花税由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作者简介:陈劭,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二、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票常见问题分析
港企在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时经常遇到税费计算、申报渠道、纳税地点和缴税方式等方面的涉税问题。
(一)税费计算问题
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计税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计税和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两方面。
1.增值税计税争议。增值税计税争议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适用性和股票买入价的确定两方面。
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方面,根据《办法》规定,若境内单位作为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或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若港企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对此规定相对模糊,且基层税务机关难以对非固定纳税人作小规模纳税
人或一般纳税人认定,故港企在自行申报增值税时往往碰到适用计税税率问题和难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问题。
在股票买入价的确定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53号)的规定,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孳生的送、转股)时应以 IPO发行价为买入价。然而,因股票上市前后价格差异大,且上市公司往往存在送、转股的情形,基层税务机关审核买入价时较为谨慎,针对港企持有的在粤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权,在确定股票买入价时存在争议。
2.企业所得税享受协定待遇问题。对持有在粤上市公司不超过 25%股权的港企而言,根据税收协定申请免征内地转让股票时的企业所得税十分重要。然而,港企享受该协定待遇并不容易,根据规定必须取得居民身份证明方可提交免税申请,且审核时间普遍较长。而且近年来,香港税务局对居民身份证明的审核十分严格,若在香港无具体经营业务、固定经营场所、长期雇员、董事入境记录、实体资产等,港企很难申请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与此同时,广东省的税务机关对港企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免税政策也极其严格,除了对港企在香港有实际经营业务进行再次审核外,还十分重视对港企控股主体的审核,不少中资企业控股的港企往往较难申请享受免税待遇。
(二)申报渠道问题
港企业对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时,会遇到扣缴义务人认定争议和自行申报障碍两方面的问题。
由于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挂牌交易,买方具有不确定性,港企无法确认转让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解决该问题,在办税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允许港企委托授权被投资上市企业、证券公司等主体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境内的相关税费。然而,被投资上市企业一般以非交易主体、避免占用股东缴税资金等为由拒绝代扣代缴税费,证券公司则往往以无先例、无法核实转让成本等为由拒绝代扣代缴税费。因此,港企一般较难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因存在扣缴义务人确认难问题,大多数港企出售内地上市公司股票时往往只能通过自行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然而,港企在自行申报时因属非境内固定纳税人,经常遇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难、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难、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转让成本核定时间长等问题,申报的时间进度往往较慢。
(三)纳税地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7号)第九条规定,港企转让股票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地点相对明确,一般为被投资上市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而政策对自行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地点的规定则相对模糊,被投资上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基于入库争议的考虑暂不受理港企的增值税申报(被投资上市企业愿意协助代扣代缴申报的除外)。
(四)缴税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29号)规定,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般被要求存放于银行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即非居民账户,简称 NRA账户)。然而,因监管要求,NRA账户往往无法被绑定为税务机关扣税账户(无法签订扣税协议),对税额大、无其他境内银行账户的港企而言,完税成了难题。不少港企不得不因此请求被投资上市企业协助完税,但为避免产生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被投资上市企业往往不得不婉拒。鉴于此,港企只能协调 NRA开户银行协助办理直接汇划税款至国库,但开户银行为监管资金去向一般要求港企提供缴税通知书方可办理。然而,港企取得缴税通知书并不容易。因银行专户汇划审批周期长,为避免税款核销问题,国库往往要求港企先预付税款后出缴税通知书核销。为协调完税问题,港企往往需耗费大量精力用于开展税务机关、国库和开户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解决港企转让在粤的上市公司股票涉税问题的措施
(一)政策层面:完善政策规定,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目前,粤港税收协调主要以《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为依据,协调机制效率相对较低,难以适应粤港合作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处理大湾区企业跨境投资涉税问题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建议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粤港税收协调的重点问题(包括投资相关业务等)进行明确或指引迫在眉睫。此外,完善和优化现行税法中对于跨境转让上市股权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的规定)将有利于提升依法征管水平,提升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二)征管层面:优化办税指引,提升服务水平
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粤港税务协调机制,细化各类跨境税收服务指引(如制定投资转让相关税费计算、申报渠道、纳税地点和缴税方式方面的指引),进一步提升大湾区一体化纳税服务水平,为港企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提升粤港涉税业务的办税效率。此外,目前部分税务机关正在创新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服务模式,如自 2020年起,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关转变服务思路,积极、主动协助非居民企业通过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解决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难问题。
(三)企业层面: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1.
加强内地与香港税法差异的研究。香港的税种较少,而内地的税法体系较繁杂,熟悉香港税法的港企往往在处理内地税务问题时倍感压力。因此,深入内地与香港税制的差异研究(特别是对增值税法和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规定的研究),加强学习内地税法,有利于增强港企应对转让在粤上市股票涉税问题的能力。
2.
切实提升税务管理水平。港企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建立税务管理团队、制定税务内控制度、加强税法培训、加强涉税监控与稽核、构建基于全面预算管理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等切实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发现,以全面预算管理应用为基础,构建基于全面预算管理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将税务风险防控渗透于预算基础、内容、流程和保障系统,既有利于提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质量。因此,港企构建基于全面预算管理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既有利于提升企业投资转让涉税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加强企业投资转让业务的事前规划和过程控制,有效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企业的经营计划。
3.
加强与涉税相关方的沟通。密切税企关系、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是解决港企转让在粤上市公司股票涉税问题的重要途径。沟通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上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等,相对复杂的转让业务可能需要与更高级别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进行沟通。除税务机关外,被投资上市企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国库、中介机构等涉税相关方也是港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沟通对象,做好与涉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有利于提升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纳税材料准备、缴税入库等方面工作的效率。例如,被投资上市企业可协助提供投资成本材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配合提供转让流水证明材料,银行和国库能协助提高缴税效率,专业的涉税代理机构可协助提供全程涉税服务等。
责任编辑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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