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5 作者:管耘 刘明 作者简介:管耘、刘明,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大]
[中]
[小]
摘要:
一、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将高校收入分为七类——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七类收入的确认原则均遵照收付实现制,收到货币资金后即确认当期收入。这种收入确认的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不可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收到货币资金即确认当期收入。高校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学生的培养进度并非完全同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资金来源也越来越多元,不仅有政府财政拨款与教育事业收入,也有开展科学研究、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同时还存在借入资金和社会无偿捐赠等。这些收入对于高校而言其取得并不具有确定性,波动性较大,无法科学、真实反映高校收入状况。
二是教育成本核算不准确。教育成本的核算一直以来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难题之一,原因在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的基础为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无法近期分摊。收入无法准确核算,对应的成本核算也无法有效开展。
三是国有资产基础无法夯实。当期收入无法准...
一、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将高校收入分为七类——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七类收入的确认原则均遵照收付实现制,收到货币资金后即确认当期收入。这种收入确认的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不可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收到货币资金即确认当期收入。高校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学生的培养进度并非完全同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资金来源也越来越多元,不仅有政府财政拨款与教育事业收入,也有开展科学研究、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同时还存在借入资金和社会无偿捐赠等。这些收入对于高校而言其取得并不具有确定性,波动性较大,无法科学、真实反映高校收入状况。
二是教育成本核算不准确。教育成本的核算一直以来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难题之一,原因在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的基础为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无法近期分摊。收入无法准确核算,对应的成本核算也无法有效开展。
三是国有资产基础无法夯实。当期收入无法准确计量,净资产也无法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基础自然也无法夯实。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的收入确认原则不能为学校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信息,也不能科学反映教育事业资金运动过程,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二、《政府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的探讨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目前高等学校收入按照核算基础的不同共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会计下的收入,一类是预算会计下的预算收入。两类收入核算的对象、内容、产生的结果都不相同,这样既满足了预算的要求也满足了成本核算的要求。
《政府会计制度》下预算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收金额计量,这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收入确认的原则一致。财务会计下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确认,只要经济事项发生于当期并符合一定条件(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单位,经济利益注入单位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就要进行收入确认,不管资金当期是否收到。笔者现结合高校各类收入情况对其确认进行分析。
(一)财政拨款收入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收入主要核算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这部分收入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在收到财政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无论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都按照部门中期规划为基础和依据按年拨款,符合权责发生制收入确认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财政拨款收入是从同级政府部门取得,从不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如高校从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非同级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就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这类收入的确认简单明了,年末可以通过部门拨款对账功能进行核对和确认。
(二)教育事业收入
高校的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按照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教务费以及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非税收入。这些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确认教育事业收入。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非税收入是按照学年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这与权责发生制收入确认的要求一致。
高校在收取学费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会有欠费情况的发生,对于这部分收入在当年确认时有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实际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返还后确认收入,第二种是按照应收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返还后确认收入。这两类确认收入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不占用学校其他资金,缺点是当年收入并不完整,会因为欠交或补交的发生引发各年收入不均。第二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各年收入相对稳定,缺点在于占用其他资金上缴财政,同时增加了往来款,可能会因为存在应交未交或恶意不交等情形产生坏账。实务中高校多采用第一类收入确认方式,但有的高校为了保证学校预算平衡和预算稳定,也会选择采用第二种确认方式。
(三)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高校从非同级财政收到的拨款收入和从厂矿企业、研究单位取得的科研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高校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1.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高校从非同级财政收到的科研收入包括中央级科研收入和地方级科研收入,对于教育部高校来说包括从科技部、中科院、国家自然基金会以及地市等取得的科研财政拨款收入,这部分收入是通过划拨或课题申请取得的来源于财政拨款的收入,如果这部分收入来源于本级财政,则为是财政拨款收入,应按年直接确认收入;如果来源于非同级财政(即来源于其他主管部委),应当按照合同完成进度来确认。
对于以上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有改进的空间。对于这部分收入的确认,应当追溯其来源进行分析。首先,不论是中央级科研收入还是地方级科研收入,其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其次,老师通过任务书或直接以划拨形式取得的收入均为二次划拨,资金形式依旧为财政拨款;其三,老师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这部分收入,均要按照课题进度分年划拨,因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不允许一次性划拨,只能按照规划分年下拨。综上,笔者认为这分份收入可以视同财政拨款,统一按照财政拨款收入确认的方式确认收入。
此外,考虑到《政府会计制度》是统一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多个会计制度,以统一核算标准,编制出真实、完整及合规则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笔者认为在合并报表时对于教育部高校两类不同形式的财政拨款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无法做到报表的有效合并,这部分财政拨款对于当年的财政来说是不完整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也应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方式(即均视同财政拨款处理)更为恰当。
2.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其他科研事业收入按照合同进度或者视同合同进度的方式确认收入是合理的,对于高校这样庞大的财务体系而言,要建立一个有效、完整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并不容易(据不完整调研,教育部直属高校尚没有一所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合同系统)。在《政府会计制度》下,各高校收入确认只能以支定收、以费定收,这种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终不尽合理。目前,很多高校正在加快组织实施合同系统,让科研事业收入的确认更合理,更有利于成本核算。
(四)其他收入
高校除以上三种收入来源外还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这些收入均不是高校的主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收到的收入确认收入。租金收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入时间分摊确认收入,但前提是有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否则很难确认。投资收益、经营收入要按照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确认收入。
责任编辑 张璐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