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地位的影响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即审核权力让渡给市场。新《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中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重要实质要件。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压实了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等各方面的鉴证责任,并且以上位法的角度赋予了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条件,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地凸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事实上,注册制下,对发行人实质审查将主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还需对发行人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的报告文件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
按照法理的一般原则,享有权利的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而责任是未尽义务的后果,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才可实现法条设定的初衷。新《证券法》明显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市场容量,更大程度地凸显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
一、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地位的影响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即审核权力让渡给市场。新《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中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重要实质要件。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压实了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等各方面的鉴证责任,并且以上位法的角度赋予了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条件,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地凸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事实上,注册制下,对发行人实质审查将主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还需对发行人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的报告文件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
按照法理的一般原则,享有权利的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而责任是未尽义务的后果,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才可实现法条设定的初衷。新《证券法》明显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市场容量,更大程度地凸显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同时进一步明确履职尽责义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幅度比例均有很大提升,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责任主体数额较大的罚款;补充完善了民事责任和代表人诉讼等条款,落实了对违法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措施。具体而言,证券服务机构若因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仅面临被没收收入,还将被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还将会被禁业。
二是引入集体诉讼制。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标的同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即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非投资者自己明确表示不愿参与该诉讼。这种基于投资者保护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极大的可操作性,减少了单个原告的诉讼成本,也激发了投资者提请诉讼的意愿。可以预见,新《证券法》实施后,“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足以让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和做“虚假陈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法定处罚之外,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
(三)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修法之前,持续盈利能力一直是限制企业发行上市的一大实质性门槛,它把一些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优质企业排除在外。新《证券法》将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中的“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参考香港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港交所对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衡量监管有两个特征:一是不唯“单一”指标标准。即不将单一的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指标作为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而是综合影响公司业务实际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考虑收入与主营业务的关联程度、收入结构以及相关业务是否足以支持公司的持续经营等。二是不唯“数字”指标。在定量分析的同时,更看重被评价公司一个阶段以来的主营业务运行情况,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项因素的定性分析,如主营业务是否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团队是否稳定等。因此,“持续经营能力”绝不仅仅是一个财务概念,一切影响经营运作的行为和要素都与持续能力息息相关。这就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和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结合新的标准和要求,以“持续经营能力”为核心,不断研究内外部经营环境、业务运行、市场结构等综合因素,建立涵盖人力、技术、市场的财务和业务指标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考虑选用指标的全面性并综合各项因素,避免因受行业或公司存在的周期性因素影响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对数据和评价指标的影响,得出过于刚性的否定性结论。
(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格局的影响
新《证券法》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证券所的门槛有所降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要依程序在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双备案”,就自然拥有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即使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转制等方式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预见,证券所的数量会明显增加。这在极大调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活力的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也会更显著。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对策略
(一)强化风险防范,提高自律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近年来行业审计失败的案例和教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战略,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规避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保持高度的严谨性和独立性,严格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证据的收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准则要求,恰当运用专业判断,发表客观、公正、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审计结论。
(二)增强专业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
资本市场的各种实践和操作变化日新月异,注册会计师必须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充分觉察内外部环境变化对服务对象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有效地捕捉、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洞察经济实质,从而做出恰当判断。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不断加强并完善质量控制,提升对各种信息数据的挖掘和整合利用能力,通过对特定行业进行深入研究,不断积累行业审计经验与特色审计资源,以“供给侧”方式下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赢得客户和市场。相信只有以高质量的专业化水平为前提的规模化经营,才能真正规避并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从而具备承接应对复杂业务的能力,进而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
(三)精准市场定位,避免无序竞争
会计师事务所应合理定位,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部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的前提下,在证券期货业务之外,培育积累专业优势,侧重发展在某些特定业务类型上的竞争力,以向特定或细分的目标市场提供差别化、高质量专业服务,避免因会计师事务所间低价竞标而引起同业恶性竞争。服务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加强纵深研究、横向比对,完善审计手段和策略,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最终以能经受起市场考验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与信赖,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