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24期 > 《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24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4-12-25 作者:王亚星 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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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的影响与应对
王亚星 叶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YJC63019)
作者简介:王亚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经人才与智库管理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副教授;
叶玲,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于2023年起执行,其他公司不晚于2026年执行。截至2024年3月28日,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编制的2023年年报全部披露完毕。本文结合对这5家保险公司2023年年报的梳理,分析保险公司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影响,并对尚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提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系统梳理合同做好衔接处理、开展模拟测试等应对建议。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公司;首次执行;影响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24-0039-04
伴随金融监管体系重构、保险业服务群体的需求变化以及金融创新,保险业的业务形态(包括承保端与投资端)和功能性质(包括保障属性和投资属性)在新的场景下...
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的影响与应对
王亚星 叶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YJC63019)
作者简介:王亚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经人才与智库管理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副教授;
叶玲,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于2023年起执行,其他公司不晚于2026年执行。截至2024年3月28日,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编制的2023年年报全部披露完毕。本文结合对这5家保险公司2023年年报的梳理,分析保险公司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影响,并对尚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提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系统梳理合同做好衔接处理、开展模拟测试等应对建议。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公司;首次执行;影响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24-0039-04
伴随金融监管体系重构、保险业服务群体的需求变化以及金融创新,保险业的业务形态(包括承保端与投资端)和功能性质(包括保障属性和投资属性)在新的场景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原保险合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分别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 17)和对其的修订。财政部于2020年12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于2023年起执行,其他公司不晚于2026年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积极吸纳IFRS 17最新成果,有助于保持保险行业与国际同行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本文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分析,并结合5家保险公司梳理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影响,提出执行准则的建议。
(一)完善保险合同定义与合同合并分拆
随着风险管理模式升级加速,保险由最初的风险分担逐步向风险预测、干预转变,传统风险的内涵及配置模式与效率等均受到重大挑战。在技术变革的背景下,以区块链为底层基础的应用场景中的智能合约演化、风险干预模式下的权利与义务分担模式嬗变等,对现行保险合同模式及基础构成冲击和挑战。原保险合同准则缺少对相关内容的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新保险合同准则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同时以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为基础规范了保险合同的合并和分拆。
(二)引入保险合同组作为确认和计量单元
原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公司通常按业务类型进行确认和计量,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盈亏相抵,出现利润分摊不合理,损失确认不及时的情况,不恰当地影响各期损益。新保险合同准则以合同风险和盈利水平作为划分标准,以保险合同组为会计确认和计量单元。签发首日存在亏损的合同,需在首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且不能与盈利合同合并计量掩盖亏损。
(三)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新保险合同准则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除提供保险服务以外的投资或其他非保险服务性质收取的保费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与修订后准则体系下的收入确认原则保持一致,提升了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合同服务边际(CSM)计量方式、后续摊销和财务报告列报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优化,更加准确地反映利润驱动因素,一定程度上预防管理层可能利用各种调整或假设变更调节CSM,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形发生。
国内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从2023年一季报开始正式对外披露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财务信息,其中中国人寿披露了《新保险合同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专项说明》,中国平安披露了《新保险合同准则专项说明》和《基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编制的2022年财务信息》。
(一)计量方法变化的整体财务影响
大部分险企准则平稳切换,整体没有太大影响,以中国平安为例,切换日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三个报表项目的切换影响分别为-1%、-1%和+1%。将符合条件的摊余成本计量(AC)债权投资全部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TOCI)债权投资的简化情形下,各类因素的财务影响见表1。
年报数据显示,2023年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均实现增长,新保险合同准则口径下,合计实现净利润2 249亿元,较上年减少732亿元,下降24.55%。5家企业净资产平均增加16.59%,中国平安和中国人保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其他三家营业收入不同程度下降,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从利源分析来看,5家公司保险服务业绩在-15.53%到-16.36%之间波动,保险服务收入较上年平均增长3.38%,投资业绩平均下降59.98%。投资业绩下降是导致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下降的主要因素。5家公司中除中国平安实现投资收益率提升外,多数公司投资收益和总投资收益率较上年呈较大幅度下降(见表2)。从部分公司按新旧准则披露的会计信息比较来看,投资收益率的变化在新旧准则口径下没有太大差异,更多取决于经营管理决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此外,新保险合同准则通过引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等规则,平缓了市场利率和金融资产价值波动对净利润和净资产波动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准确、相关、可比
新保险合同准则区分保险服务和非保险服务性质的保费,更加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盈利的核心来源,要求充分评估假设和变动因素后的合同服务边际(未赚保费)摊销和相关赔付费用的匹配,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相关性和可比性。从年报数据来看,5家公司2023年保险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费用平均增长3.4%和6.8%,收入剔除投资成分并随保险服务的提供分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与提供服务及相关赔付费用更加匹配。相比短期险服务,长期险服务的收入和费用配比更加一致。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按照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服务业绩分别列示利润,更加清晰地反映了业务利源。并且要求披露反映相关科目和项目期初到期末价值变动的余额调节表,大幅增加了精算假设、模型和判断等信息披露,公开了精算和会计核算的“黑匣子”,提升了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利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提升投资决策质量。此外,企业按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亏损合同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及时确认亏损,并反映当期初始确认的亏损合同金额及损益影响。
(三)对监管偿付能力计量无实质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际资本计量基础仍然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监管偿付能力指标不受会计准则修订影响,各家保险公司测算的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没有太大波动,偿付能力管理目标保持稳健(见表2)。
(四)对业绩衡量和估值或产生一定影响
保险行业经营者和投资者习惯于同时使用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EV)指标和会计指标进行业绩衡量和估值。实践中,保险公司每月披露的保费收入规模和新业务价值(Value of New Business,VNB)等信息相比会计核算数据更受关注。需要说明的是,EV并不是一个会计框架,它以经济原则为基础,主要反映法定负债中内含的价值、资本成本和期权与担保的时间价值,体现基于现金增值能力的简单价值创造理念。新保险合同准则是一个现值会计框架,将市场因素、贴现率、业务模式和利润结构等各种因素对合同履约现金流风险和特点的影响全部纳入计量模型,反映更加配比的损益和不同风险调整置信水平下的价值创造能力。
表1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计量方法的财务影响

注:保费分摊法下各因素变化会直接影响损益。
表2 2023年主要指标较上年同比变动情况

注:2022年同比数据为按照新会计准则重述后的数据。
数据来源:根据公司A股和H股年报数据整理计算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内含价值计算逻辑不变,新业务价值、新业务利润率(VNB与新业务保费现值之比)、EV营业收益(EV变动分析的一部分,或是排除经济影响的“损益”)以及EV回报率(EV营业收益占EV的百分比)等基于EV的衡量指标不受会计核算方法变化的影响。但是,随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采用,营业收入、利润率和资产回报率等基于会计的指标与历史数值相比将出现波动,对保险公司的业绩衡量、估值、业务规划、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将产生一定影响。
(五)计量模型选择权增加或放大管理层判断的影响
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需选择保险合同计量模型,并进行金融工具重分类。尽管新金融工具准则设置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分类标准,但其中仍涉及大量管理层判断和指定,对核算结果有较大影响。如公司将部分股权投资资产改为分类条件高(需通过SPPI测试)而买卖价差(已实现和未实现)不进损益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TOCI)计量,且不再计提减值,虽然会降低净利润波动,但可能与保险公司权益工具投资初衷相矛盾或导致准备计提不足。

图/全景网
截至2023年年末,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9.96万亿元、净资产2.73万亿元,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行业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提高。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原则,强化了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匹配,将更加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建议尚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和应对。
(一)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借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契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做好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匹配,选择与资产端公允价值波动匹配的计量方式和合理的资产负债互动策略。细化财务指标的核算,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如在披露运营假设和折现率变化的财务敏感性分析时,在目前以保单业务价值为核心的披露基础上,对资产、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敏感性分析,充分反映保险风险的经济后果。
(二)系统梳理合同,做好衔接处理
企业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应进行追溯调整。建议保险公司对现有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的签发和分出时间、业务模式、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现金流风险和特征、过渡日合同组公允价值、履约现金流量等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维护合同条款和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市场状况等基础信息,以便在过渡日按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三)提前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或开展模拟测试
当前,权益市场持续低位运行带来的投资收益下滑压力,高利率保单锁定及折现率下降导致的负债端增长以及收益率下行,资产价值波动造成的“利差损”等各方面因素叠加,长期可能积累较大的行业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和估值都具有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可提前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或开展模拟测试,摸清风险底数,更早地掌握公司风险资产情况、未来真实的盈利能力或当前亏损程度,从源头防控经营风险。
(四)转变经营理念,提升管理质量
准则执行应从形式符合向经营理念转变,推动保险行业从追求规模增长向提升盈利质量、创造长期价值转变。建议保险公司回归保险保障本源,积极开发保障民生并带来长期收益的长期保障型产品,改变通过销售高收益率产品扩大规模的短期化和资管化发展模式。同时,实施精细化管理,优化评价体系,重新考虑关键绩效指标。
(五)优化流程环节,加快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应优化业务、核算和内控流程,协同前台业务产品条线、中台风控和计财管理、后台运营和科技保障。尚未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险企,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已执行险企的标准化方案和模板,构建预期信用损失、估值和计量模型,加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会计数据、风险管理数据、业务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共享、自动校验和定期校准,提高数据精度,保障新保险合同准则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 任宇欣
[1]王晶.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新金融,2021,(5):61-63.
[2]陈旻,华莹.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寿险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2023,(11):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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