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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关联交易形式及新公司法规制效果
管威
尽管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中性的,但不当的关联交易行为却可能对市场和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本文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担保、不公平高买低卖、占用公司资金和虚增利润。新公司法增强了财务治理和合规监管机制的刚性,本文基于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的规制效果。
关联交易的范畴广泛且复杂,全球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很少直接给出关联交易的全面定义,通常通过明确关联方或关联关系的概念,间接达到规范关联交易的目的。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仅因同受国家控股并不自动形成关联关系。该定义将关联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的关系;另一类则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类关系强调必须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否则不算关联关系,而第一类关系只要涉及...
不当关联交易形式及新公司法规制效果
管威
尽管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中性的,但不当的关联交易行为却可能对市场和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本文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担保、不公平高买低卖、占用公司资金和虚增利润。新公司法增强了财务治理和合规监管机制的刚性,本文基于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的规制效果。
关联交易的范畴广泛且复杂,全球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很少直接给出关联交易的全面定义,通常通过明确关联方或关联关系的概念,间接达到规范关联交易的目的。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仅因同受国家控股并不自动形成关联关系。该定义将关联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的关系;另一类则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类关系强调必须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否则不算关联关系,而第一类关系只要涉及控股股东和高管等,即使不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也依然被视为关联关系,这显著扩展了关联关系的范围。也就是说,关联交易可理解为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包括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相关交易。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在资金、资产、业务和信息等多个领域的互动行为,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品买卖、销售代理关系、租赁交易、共同投资、资金拆借、关联担保、资产交易和重组、许可协议、债务结算,以及企业向关联方的关键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管)支付薪酬等。更复杂的关联交易形式还包括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委托研发和合作开发等。这些交易可以单独存在,也可能交织形成复杂的关联交易网络。
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并不总是存在不公平或有害的情况,但不当的关联交易有可能被利用来转移利益,从而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不当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
一是违规担保。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方通过其相关关系进行担保,以实现资产转移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控股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利用自身控制权和地位,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提供担保,使得在债务人面临偿还困难时,公司不得不代为偿还相应债务,导致中小股东遭受利益损失。部分上市公司还采用合法手段掩盖这些不当的关联交易,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隐匿担保的真实情况。
二是不公平高买低卖。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通过以远高于市场价出售公司资产或以低于市场价收购不良资产,从而实现利益输送,为自身创造巨额不当收益,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公司资产转让给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
三是占用公司资金。这一行为往往导致上市公司的资产被掏空,直接削弱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其在偿还债务和资金周转方面面临困难,甚至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从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是虚增利润。公司盈利能力是中小股东的重要投资参考指标。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来抬高营业收入,从而提升业绩表现,以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吸引中小股东的投资并操控股价以实现融资目标。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中小投资者往往难以识别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虚假信息,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容易受到表面繁荣的误导,导致错误判断。一旦中小股东投资后,控股股东可能迅速通过股权质押等手段套现,将损失转嫁。

图/雷天琪
(一)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公司自治范围,二是优化合格监管机制。具体来说,在公司自治范围方面,首先,原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进行了详细划分,为了提高公司纵向权责分配能力,新公司法取消了对经理职权的具体规定,将公司的投融资方案、财务管理等方案的审批决定权由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自主确定。其次,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两种监督模式中自主选择,为企业自主选择监督模式提供了空间。最后,新公司法还扩大了董事会权限,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增加了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同时,经理层的职权可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自主授权来落实。
在合规监管方面,新公司法表现出以下新的特征:一是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ESG(环境、社会、治理)表现提出明确要求,并鼓励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二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方式可采用线上形式;三是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承担催缴义务的责任;四是新增股东查阅和复制股东名册以及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五是公司除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外,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六是对偿债困难的公司作出了加速出资的制度安排。
(二)新公司法的规制效果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公司内部人员行为的规范之上,特别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必须得到充分重视。他们需要尽最大努力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同时,法律明确禁止管理层人员利用其职权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构成了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的重要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扩大关联方的定义,对关联交易主体识别进一步向精细化和全面化推进,从而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范围进一步增大。新公司法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纳入关联方的范围。在这一定义下,原有隐蔽的不当交易将纳入新公司法的监管范围,能够更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管理层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当交易的机会。
二是在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义务方面,新公司法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特别是处理上述人员与公司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在进行关联交易时,新公司法明确要求这些关键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相关事项。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内部对关联交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进行审议。这一机制有效避免了利益冲突,保障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公正性,有助于减少不当交易。上述一系列措施一方面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及时了解和评估相关风险的机制,使其能够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以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披露义务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外部监督者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有效发挥监管公司交易行为的权利,降低公司不当关联交易概率。
三是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承担方面,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的行为,则这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的董事和高管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的设立有效地增强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防止他们通过间接手段来侵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此外,对于涉及赔偿责任的追究,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来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当关联交易所得的收入,公司有权主张归入权,即将这些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这一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公司的利益,防止了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
四是设立了关联担保及股东回避表决的机制。当一家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而受担保股东或由其控制的股东则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这一规定旨在有效阻止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关联关系来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因违反这一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为针对内部人员的法律追责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增大了管理层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成本,有助于降低其不当关联交易动机。
五是完善诉讼机制。新公司法为遭受不当关联交易侵害的公司和股东提供了明确的诉讼途径。当公司或股东认为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无效或撤销关联交易,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从司法层面完善了司法救济途径,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具有震慑作用,有助于降低不当关联交易倾向。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对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制,包括明确规定内部人员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限制关联交易并强化相关披露要求,同时还特别针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行了具体定义,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旨在有效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不当行为,从而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工商学院管理学院/湖北省商务服务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林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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