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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变化引发的所得税思考
朱长胜
作者简介:朱长胜,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内部结构转化、所得内部结构转化以及所得转化资本的情形都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调整资本维持原则,新增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现行所得税应出台资本转化为所得的新规则,修改既有法条表述,以保持法际的一致性和匹配性。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所得税;弥补亏损;资本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23-0057-04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资本维持原则发生重大变化,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这对所得税税制未来建设产生深刻影响。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
资本是资本组合公司的最核心要素,公司资本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着资本立法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新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变化引发的所得税思考
朱长胜
作者简介:朱长胜,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内部结构转化、所得内部结构转化以及所得转化资本的情形都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调整资本维持原则,新增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现行所得税应出台资本转化为所得的新规则,修改既有法条表述,以保持法际的一致性和匹配性。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所得税;弥补亏损;资本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23-0057-04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资本维持原则发生重大变化,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这对所得税税制未来建设产生深刻影响。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
资本是资本组合公司的最核心要素,公司资本由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三者构成。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着资本立法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是以规制股权资本为基础展开的,即公司必须维持资本规模。在公司法中,围绕资本维持原则衍生出很多核心规则,比如禁止非货币出资不足额、禁止股份公司折价发行、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股份、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严格限制分红条件等。随着实践发展和研究深入,中外学界逐渐形成共识,即资本维持原则并不是狭义地要求公司必须维持资本而不得致其减损,而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
(二)我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的演变
我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平衡资本维持要求与公司自治需求、增强资本维持原则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比如,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实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一次性实缴出资,并且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门槛等;后来该条款逐渐放宽,到2013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门槛等;2023年新公司法针对实践中部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认缴期限畸长”从而损害注册资本合理信赖和债权人利益的不良倾向,适度收紧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同时增加股权、债权的非货币出资形式等。又如,针对部分上市公司企图采用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方式恢复账面利润、美化财报和吸引再融资的行为,201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于监管需要,制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6号),明确严格执行公司法条款,不得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企业亏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资本情况关注的重心向公司存续阶段倾斜,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
表1 股东资本和收益的财务会计、公司法和所得税法比较

公司法是公司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和经营活动的行为准绳,税法以公司的治理行为和经营效益作为课税对象,可以说,公司法是税法的前行法之一。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为所得税)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现行所得税关于资本维持的税理分析
资本维持就是指维持资本的完整性。根据权益性资本的来源不同,分为来自所有者投入的股权资本和在企业经营过程随权益性交易而增加或减少的自生资本。所得税中的资本即股权资本,以股东投资发生的实际支出为限,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企业所得税称之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称之为财产原值。所得税将公司发生特定业务而形成的自生资本归入所得的范畴。因此,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和公司法的股权资本、所得税的资本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图1 所有权权益的线上项目和线下项目
为更全面、清晰分析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所得税性质,笔者将表1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权益工具”的顺序对调,将7个所有者权益项目分为两部分,其中,“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其他权益工具”为3个线上项目,即所得税的股权成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4个线下项目,属于股东的权益,股东在公司清算、减撤资和股权转让时具有利益追索权,具体如图1所示。
企业的各类权益性交易会导致线上项目和线下项目相互转化,经过梳理,转化类型如表2所示,并显示如下两条内在规律:
1.在横线同一侧的项目的所得税属性相同,发生相关业务导致相互结转的,股东不产生纳税义务。(1)线上项目均属于所得税的股权成本,相互结转股东不发生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其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其规定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归所有股东共享,但可能是所有股东同比例溢价出资的结果,也可能是股东未按同比例溢价出资的结果。由此,股东税法上的股权成本并不必然等于股东按持股比例在被投资企业账面享有的资本份额(实收资本/股权+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构成会税差异。(2)线下项目均为税法的所得范畴,其中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属于特定业务形成的自生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源自税后利润,因此相互结转时不影响股东的股权成本。
2.线下项目向线上项目结转,企业的所得转为资本,股东负有纳税义务同时调增股权成本。典型业务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股本、股权激励的员工行权环节标的企业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本等。《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外,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表2 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资本、所得转化的税务规律

表3 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股权资本转化新增的税务规律

(二)资本维持原则内涵新变化下的税务处理
新公司法打破了以往所得和资本之间转化的规律,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新增线上项目向线下项目结转的情形(见表3),相应的税务处理为:
1.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从归集范围看,公司法中的资本公积金对应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由于这二者的所得税性质不同,分别予以分析。
(1)使用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弥补亏损。这一做法导致公司的股权资本减少,所得税的股权成本也应该相应调减,理由如下:一是以股东的投资损失替代企业使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国家税收利益基本不变;二是与所得向资本转化保持对称性,符合所得和资本转化的税务规律;三是保持税法和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协同,减少法际差异。股权成本调减也会产生新的税务挑战,比如需要建立新的税法规则、加强资本弥补亏损的反避税管理等。
(2)使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该做法属于非股权资本(线下项目)之间相互转化,和提取盈余公积等业务相似,不改变股权成本,对股东无税务影响。
2.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这一做法的税收性质、税务处理同使用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弥补亏损,不再赘述。该权益性交易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存量调整,即股东既未向企业追加资本性投入,企业不增加资本公积;企业也未向股东作出分配,股东未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不同于通常的减资或撤资。注册资本为认缴的,参照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或将企业亏损转为对股东的债权。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权资本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客观上也要求所得税修改现行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新规则。笔者建议:
(一)在税法层面区分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新公司法囿于法律职能限制,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笼统表述为“资本公积金”。然而二者来源不同,性质不同,弥补亏损的税收待遇也不同,税法上应该援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区别对待,并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向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行为,从而消除实务中长期存在的争议。涉及资本公积的相关法规也应作出相应修改,比如《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中对盈余积累的范围规定,应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修改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二)调整企业亏损弥补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规则

图/陈刚
一是调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相应修改为“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使用盈余积累弥补的,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由被投资企业使用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弥补的,投资企业可以相应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在当期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二是明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使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弥补亏损有无年限限制,即是否可以弥补超过税前利润弥补法定年限或该股东出资前的亏损等。三是增加反避税条款,明确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弥补规则而形成的股东股权投资损失才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违反新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 刘霁
[1]杨志强编.税收法治通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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