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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园运营资产会计处理难点问题探讨
王俊清 李洪敏 程家旗
作者简介:王俊清,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正高级会计师;
李洪敏,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副处长,高级会计师;
程家旗,大连理工大学审计处处长,研究员。
摘 要:管理主体的社会企业性和运营资产的双重性和转化性,使得大学科技园在实务会计处理中存在困惑。本文总结了大学科技园运营性大资产框架,对政府补助、房产租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入股等难点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科技园;政府补助;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租赁;财务柔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5-0050-04
大学科技园是大学、产业、政府三方合作体,通常情况下其管理模式是在大学层面成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和园区的产业发展,同时成立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大学科技园的日常运营。
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作为大学科技园的运营管理主体,对外承担着大学科技园的代表人角色,是主管单位为大学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特殊社会型企业。其运...
大学科技园运营资产会计处理难点问题探讨
王俊清 李洪敏 程家旗
作者简介:王俊清,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正高级会计师;
李洪敏,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副处长,高级会计师;
程家旗,大连理工大学审计处处长,研究员。
摘 要:管理主体的社会企业性和运营资产的双重性和转化性,使得大学科技园在实务会计处理中存在困惑。本文总结了大学科技园运营性大资产框架,对政府补助、房产租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入股等难点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科技园;政府补助;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租赁;财务柔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5-0050-04
大学科技园是大学、产业、政府三方合作体,通常情况下其管理模式是在大学层面成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和园区的产业发展,同时成立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大学科技园的日常运营。
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作为大学科技园的运营管理主体,对外承担着大学科技园的代表人角色,是主管单位为大学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特殊社会型企业。其运营资产来源不同,很多资产具有双重属性,无法简单地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来划分,且有些资产会随着被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使用发生分类上的变化,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政府补助、代表大学对划转的经营性资产行使资本职能的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到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大学投资)、无法划转但可被大学科技园使用的生活设施和实验设备以及准备进行身份转变科技成果、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结余经费)等“准经营性”资产,均属于大学科技园运营资产的管理范畴,即大学科技园的运营性“大资产”(见图1)。
大学科技园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要重塑财务管理,会计处理是基础。本文围绕政府补助、学校提供的房屋设施以及横向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探讨大学科技园运营资产会计处理的难点问题,以期帮助大学科技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支持大学科技园运营资产管理,建立适应新质生产力的新型生产关系。为方便论述,下文的“大学科技园”均指作为日常运营主体的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大学科技园收到来自政府的拨款,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其判断方法可总结为“366口决”,“3”即“无偿、财政、税收返还”3个关键词,前一个“6”指划分为“无偿拨款、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先征后返、即征即退”6种属于财政补助的情形,后一个“6”指“直接减免、增加抵扣、抵免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政府资本性投入、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对价”6种不属于财政补助的事项。实务中可把握一个实质,即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一定要有政府把资产拿出来支付给企业这个环节。比如出口退税,公司享受在出口环节免征销项税并退还进项税,就不是政府补助,因为该进项税是企业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属于公司而不是政府的资金。
确定为政府补助后,应区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是指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不与资产相关或以综合补助形式提供致使难以区分的,就归为与收益相关。实践中可根据款项拨付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图1 大学科技园运营性“大资产”管理框架
政府补助的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总额法与净额法两种方法。大学科技园收到政府补助,如果与资产相关,需确认递延收益,根据补助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结转递延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如果采用总额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非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采用净额法,则贷方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和收益相关,需区分两种情形:若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成本费用损失,则仅在采用净额法结转递延收益时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不同,由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变为冲减成本费用损失;若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前成本费用损失,则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渡,直接按总额法或净额法处理。
例1:A大学科技园于2023年1月20日与所在地地方D区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共建A大学科技园D区分园,用以发展产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和数字安全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协议约定D区政府提供12 000 000元用于一栋旧楼修缮;提供3 600 000元用于以后3年运营成本的补偿,补偿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该修缮工程于2023年5月20日竣工,达到可使用状态,大学科技园记为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进行摊销,不考虑残值。上述款项于2023年1月21日拨付,A大学科技园采用总额法核算。
分析:A大学科技园财务部门认为总额法保持了资产和费用的原貌,可以使会计报表项目更具有相关性。每月确认收益,其中:长期待摊费用月摊销额=12 000 000÷10÷12=100 000(元),运营费用月补偿额=3 600 000÷3÷12=100 000(元)。
A大学科技园收到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大学对大学科技园提供的房屋等场地设施通常是无偿的,但是由于产权在大学,大学科技园直接运营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大学科技园的相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不管是大学直接提供还是政府协调提供的场地,都应一律按出租管理,以使用权资产的形式体现在大学科技园的账面上,更好地反映其资产结构和评价其盈利能力。另外,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关系以租金方式还原到大学层面,可以按《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争取相关税收优惠。大学科技园租赁房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租赁期开始日,大学科技园应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会计处理如图2所示。
例2:2023年1月1日,A大学将位于大学科技园内的原机械学院使用的一栋实验室旧楼租赁给大学科技园,由科技园修缮后作为办公场地使用,并签订了3年期的租赁合同,科技园需每年向大学支付租金1 200 000元,未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合同约定科技园应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没有延期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科技园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假设A大学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按年计算利息和计提折旧,不考虑相关税费,且在租赁期开始时,A大学的增量借款年利率为8%(折现期3年的年金现值系数为2.5771)。

图2 租赁房屋的会计处理
分析:大学科技园2023年1月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1 200 000×2.5771=3 092 52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1 200 000×3−3 092 520=507 480(元);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 200 000×3=3 600 000(元);2023年12月,确认租赁负债利息和计提折旧并支付租金,利息费用=3 092 520×8%≈247 400(元);使用权资产年折旧额=3 092 520÷3=1 030 840(元)。具体会计处理为:

以后年度租赁负债年末余额及利息费用见表1,会计处理略。
租赁房屋的会计处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需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使用权资产与改良支出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前者适用租赁准则,后者适用固定资产准则。不管是使用前的改良还是使用中的改良,都应当明确区分,互不影响,使用权资产后续照提折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摊销。
大学科技园对大学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时,除科研团队以科研成果入资,其他出资方大多希望通过“现金+技术”入股的方式实现利益捆绑,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部分科研人员对在技术成果之外再用个人资金投资大学科技园的反应并不积极。因此,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除面临“不敢转”“不愿转”外,还面临“缺钱转”的困境。
(一)横向结余经费入股方案机制试点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2021年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号)。作为试点,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于2022年3月联合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发布了《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包括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等。此后,山西、内蒙古、甘肃、广州、天津等地也推出了类似改革试点政策。
表1 租赁负债计算表

针对“不敢转”的情形,各地试点政策中对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流转机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主要集中于在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资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和放权的基础上,将成果转化涉及的国资管理审批决策权完全下放给各主体单位,并完善免责制度。高校将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二)横向结余经费入股试点要点及会计处理
实践中如何从被动合规变成主动合规,试点省属高校中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建立相关流程及监管机制。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的单列管理及科技型企业的界定,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大学科技园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相关事项,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等以审慎包容为原则负责财会监督,并将审批事项纳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范围,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入股前的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
财务处负责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与横向结余经费间、资金池与科技企业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学校投资收益分配等的账务管理。“资金池”资金来源于已结题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及其他按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资金;使用对象仅限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以“技术+现金”组合方式投入经学校批准、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横向结余经费入股的会计处理难点在于高校财务层面。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横向结余经费划拨入“资金池”,并同时提交该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案。经学院、科技处及财务处审批后,财务处将该结余经费拨入“资金池”专用账号。会计处理为借记“累计盈余——非校级盈余——科研发展盈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A项目”科目,贷记“累计盈余——非校级盈余——科研发展盈余——资金池——A项目”科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求提出“资金池”的现金使用申请,经财务处和分管资产经营、国资、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联合审批,其中单笔超10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单笔超过500万元(含)的还需上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批准后按决议以“技术+现金”组合模式投入科技型企业,形成学校股权。
学校持有的技术股(试点高校占10%)与100%现金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由大学科技园实施投资,投资原则上“满三年后退出、满五年后必须退出”。现金股权收益全部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技术股权收益40%奖励给学院作为部门经费补充、剩余60%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到资产经营公司代持的现金股权和10%的技术股权收益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借记“投资收益——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贷记“累计盈余——校级盈余——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分配时,借记“累计盈余——校级盈余——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贷记“累计盈余——非校级盈余——基层盈余——B学院”“累计盈余——非校级盈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A项目”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原则上高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因此直属高校仍需结合本校情况研究完善具体的操作方案。比如探索在横向结余经费划拨入“资金池”并完成相应备案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以投资收益积累资金代投货币资金,并在下年度应上缴高校的投资收益中进行抵减,或是以横向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收购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高校管理的大学科技园持有的“技术股”。
从流程中可以看出,现金股权的相关投资风险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相应收益也全部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另外包括学校股权的90%技术股一次性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人(团队),从而有效解决了“不愿转”和“缺钱转”状况,且现金股权全部由学校持有,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横向结余经费入股实质上是将准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高校经过产权划拨,形成资产经营公司对大学科技园的投资,大学科技园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将来源于“技术+现金”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可。
责任编辑 林荣森
[1]宋蔚蔚,孙玉婷.财务柔性、内部控制与企业成长性[J].财会通讯,2021,(20):34-37+84.
[2]綦好东,公维莲.论创建根植于中国实践的国有资本管理学[J].财务与会计,2023,(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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