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4 作者:黄迪 冯俊秀 (作者单位: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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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对环境行为最直观的说明就是披露相关环境信息责任报告。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书的目的是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重视环境管理模式、加大环境报告工作力度、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及时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环境信息交流,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合法性理论应用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在说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环境、事前对环境进行干预,以此应对外界环境的合法性压力,进行合法性管理。然而,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如何有效地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怎么修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得到社会公众认可?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压力
制度压力可划分为规制压力、规范压力、认知压力三个维度(Scott,1995)。
规制压力是指企业需要遵守由政府以及同样具有法律权威的非营利组织颁布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而产生的一种压力。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形增加了企业的环境危机意识,为了避免出现因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造成违规成本,企业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为戒,自愿披露更多受关注的环境信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同时,企业也会更愿意披露有利的环境信息,减少被...
企业对环境行为最直观的说明就是披露相关环境信息责任报告。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书的目的是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重视环境管理模式、加大环境报告工作力度、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及时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环境信息交流,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合法性理论应用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在说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环境、事前对环境进行干预,以此应对外界环境的合法性压力,进行合法性管理。然而,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如何有效地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怎么修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得到社会公众认可?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压力
制度压力可划分为规制压力、规范压力、认知压力三个维度(Scott,1995)。
规制压力是指企业需要遵守由政府以及同样具有法律权威的非营利组织颁布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而产生的一种压力。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形增加了企业的环境危机意识,为了避免出现因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造成违规成本,企业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为戒,自愿披露更多受关注的环境信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同时,企业也会更愿意披露有利的环境信息,减少被处罚的可能,增加积极配合及嘉奖的正面形象。
规范压力是指企业在社会经营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符合社会价值观及文化、信仰的行为规范,而这种规范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也不存在法律效力和惩罚措施,但无形的约束也足以让企业规范行为形成一种压力。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无疑就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压力。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不得不重视环境信息披露,促使企业为了正面形象必须迎合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社会价值观及其偏好,克服规范压力。规范压力一方面来源于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企业价值,更多的披露环境信息;另一方面来源于专业性组织评价,由于公众达到的共识,迫使企业合法化经营,使社会价值观被认可。
认知压力是指企业根据已有同类行业所遵守的行为规范及社会认知情况进行模仿,使得自身的行为合理化,是基于自身对同类企业的行为的理解做出的反馈,迫使其适应现有的社会形态的一种压力。因此,企业在面临未知的环境下经营时,更多地会选择参考其他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决策及成果;同时,模仿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过多地效仿其他企业,使得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及结构相似,导致社会认可度降低,没有自身特点,难以有出色的点被公众所注意,无形中产生了认知压力。企业为了有效克服认知压力造成的困扰,不得不在趋同的情况下,吸收其他企业的经营优势,更加完善自身的经营行为,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增强自身的社会认可度,获取合法性认可和声誉。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动机
基于合法性理论,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可认为是为了获取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性,使企业经营决策与公众的道德准则保持一致,以维护企业自身经营形象。合法性理论相较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动机更具有解释性,企业经营行为与其所处的社会价值体制保持一致才能得以生存(Gray,1996)。我国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资源消耗与节省、污染排放及环境保护、环境会计相关资料信息等。而制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激励和引导非上市公司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因此,如果对自身的发展有利好,企业会更愿意主动进行披露。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环境披露的行为动机主要包括:一是符合社会认知,提升企业形象。企业进行合法性管理是为了克服公众压力,而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为了符合合法性管理的一种手段。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让公众了解其环境相关活动,一方面监督自身的环境行为,另一方面让利益相关者认识到企业的正面形象,以此克服合法性压力,获得社会认可。二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提升披露有效性。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责任人,更容易获取环境情况相关信息,同时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导者,有权选择披露哪些信息、隐藏哪些不利信息,然而对于需要了解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环境有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来说,获取的相关信息是被动的,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为此,作为枢纽的政府及相关非获利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适当的奖惩机制以约束企业进行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使得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自身对于环境信息达到一致,解决不同个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合理控制环境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有利手段。为了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在经营决策上一方面需要积极进行环保行为的规划和执行,另一方面需要减少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形成一种自我监督和利益相关者监督结合的形式,降低环境风险形成的可能,合理规划环境维护成本,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形象。
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我国已经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就目前而言,制定的规章制度较为笼统,没有直接指导价值,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细则,使得环境信息披露有据可依,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达到可比。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细则当中,应该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位置,规定披露的时间周期,详细说明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以及衡量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说明,并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查。
(一)披露内容
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以此规范我国境内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其中规定了环境报告书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披露内容的要点。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和改进:
首先,明确规定企业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的直观表现必须要求时间间距相等,信息之间保持连贯性。未做出明确规定时,企业可以在有正面宣传事项时在年报或者编制环境报告书进行披露,在只有负面行为或者不能产生正向环境绩效时选择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每年的经营数据都会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同样,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行为也应该以年为单位进行披露,使得企业之间在时间上具有可比性。
其次,对环境报告书中涵盖的内容进行细致规范。目前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但更偏重定性的内容分析,强调企业的环保理念、环保措施以及环保目标,对于环保行为的定量信息极少。绝大多数企业在定量信息中也会涉及污水排放、污水治理、节约能源,但真正涉及环保成本、环保投资、环保公益的内容几乎没有。企业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着眼于企业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行为的治理以及优化,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涉及企业经营,还应该上升到对社会环境优化、社会能源节约、社会资源创造等方面。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应只是企业自身的污染治理,还应该包含对未来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规避、对可能出现的污染排放如何进行避免和处理等,在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进行说明的同时,要对未来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判和保护措施设想。企业在履行现阶段环境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放眼未来,重视对未来环境的保护,试图对未来环境承担应有的责任,使得环境信息披露在内容上更丰富,披露质量有所提升。
最后,需要出具针对披露的不同数据的衡量规则。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使得企业能够合理规范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但环境责任履行的好坏需要指标进行评价,为此,应该针对不同行业设定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使得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披露使用的分析指标可以进行一一比对,更容易看出各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情况,直观看出企业的环保行为程度,激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环保工作,提升企业披露环境管理、绩效及环境信息沟通等方面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可读性。
(二)披露方式
环境信息应尽可能以独立环境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是将环境信息披露以文字的方式在企业年报中进行披露,而由于年报中涵盖了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环境信息只是其中很小的分支,描述时容易简单叙述,容易使得企业在平时经营中不重视环境保护行为,而且披露内容较少,不能说明企业的环境信息情况。单独的环境报告能更集中的反映企业在环境行为方面的作为,直观地看出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的履行情况,更能促使企业在平时经营过程中注重环境方面的行为,树立绿色环保形象,正面宣传自身企业文化及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信息应该进行强制性披露,使得各企业逐渐重视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信息的控制,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优化环境。以社会责任报告为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有近一半的企业自愿进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环境报告书的普及不如社会责任报告,部分企业会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中披露环境信息情况。为此,强制执行坏境信息披露很有必要。
如果企业从经营初期就意识到每年年末年报披露时需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那么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就会将环境行为作为其经营决策的一部分。特别是重污染行业,强制执行环境信息披露会使得企业更加自觉优化污染因素,对污染行为进行披露,更真实地将环境相关信息展示给利益相关者,同时为了正面宣传企业形象,不断优化环境行为措施,减少污染程度。
同时,随着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意识到环境信息披露可以给企业发展带来利好,使得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甚至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主动参与环境信息披露。
(三)披露鉴证
各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应该受到政府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多方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作为监督和参与审查的首要责任人。所有的环境信息披露都应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因此,在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上需要制定严格的环保法以及监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该根据自己的责任范围积极进行视察和监督,随时督促相应的企业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行为。同时需要社会公民参与监督,制定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得社会公民可以随时进行诉讼,帮助政府对各企业进行环境约束,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建立合理合法的环境行为奖惩制度,使得被诉讼企业在被定义为“未进行有效环保行为”时有依据进行惩处,并对其他企业进行警示。另外,对不仅顾及自身企业的污染治理,还考虑社会环境甚至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参与到社会环保公益行动中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企业维护社会环境,提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同时,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出具的一项报告信息,需要经过第三方验证,以第三方出具报告为准说明信息的真实性,使得利益相关者获取的信息真实有效。企业生存为了克服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压力,不得不进行环境信息责任报告披露,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为了在行业间具有竞争优势,会存在一些合法性管理行为,这些管理行为会为了报告的美观而进行一些数据或内容的粉饰,利益相关者如对报告不深入研究可能会产生误判。因此,为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对企业自身的粉饰进行约束,应该强制要求各企业在披露环境报告书的同时披露第三方鉴证报告。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报告信息披露的审验是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促进方式,2018年928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上市企业中,报告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验的数量为101份,占比10.99%,相较2017年有所提升,但披露信息的公信力仍有待提升。为确保第三方的可信度,国家应该协助制定环境信息披露鉴证报告的披露标准和规范,达到第三方鉴证报告的统一性。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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