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4 作者:卢飞 作者简介:卢飞,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全国高端会计(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一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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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上市公司应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提高财会人员的财会监督水平,运用财会监督手段服务其他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的作用。
一、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和体系的要求出发,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法》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中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时规定,...
国有上市公司应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提高财会人员的财会监督水平,运用财会监督手段服务其他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的作用。
一、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和体系的要求出发,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法》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中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时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进一步阐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工作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二、在会计监督基础上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体系
《企业财务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指出,财务监督是企业财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它主要借助会计核算资料,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以及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务秩序。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体系,并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而不断修订、完善,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动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财税理论、财税知识更新速度加快,财会人员也面临着诸多全新的课题。在会计方面,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修订和推陈出新速度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持续趋同。在税收方面,财税体制改革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初步建立。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财会人员只有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做好财务监督工作。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在原《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基础上新增了数项信息披露义务,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细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投资者具体情形及法律责任,更加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上市公司财会人员应熟悉信息披露相关规则,防止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到位给公司带来监管风险。
国有上市公司要根据国家顶层法律法规制度(表1第一到第四层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表1第五层次),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制度体系,以保证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篇幅关系,表1仅就会计、税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进行梳理。除此之外,国有上市公司还应该结合国家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建立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职工薪酬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综合绩效评价等制度,为财会监督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三、在财会监督环节对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财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除了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财会监督之外,还要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进行财会监督。
国有上市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首先,要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纳入内部控制建设。其次,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公务接待不得报销各类酒品费用。国有上市公司要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修订本单位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管理制度,并通过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贯彻。在预算下达以及费用报销时,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进行相应的严格审查监督,严禁报销违反八项规定费用支出。
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财会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财会监督不仅可以纠正核算差错,还可以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正常损失,有效防止资金使用中的铺张浪费。
国有上市公司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以及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专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损失、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账销案存资产等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财会监督程序。例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对以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行为,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在租赁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款项收取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资产评估的租赁行为要查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拒绝办理。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在资产转让环节一定要严格审核,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特别是有财政预算拨款进行基本建设的国有上市公司还应该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预算会计制度,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国有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与管理、预算执行率、零余额账户资金,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进行专项财会监督,同时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企业违规行为发生。
五、参与国有企业上市全过程财会监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在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大力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督促企业提前做好研究评估和整体规划,保证上市前的尽职调查充分有效。特别是上市前必须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在考虑合理、有效的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寻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例如,在企业上市重组过程中可通过事先筹划安排,力争企业能够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在重组上市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国资委、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准备各项审核资料,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重点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盈利能力与预测、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可实现性、关联交易、三类人员费用计提、资产权属及完整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收购资金来源等证监会关注事项,保证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上市后,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监督公司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符合各级监管要求,特别要重点监督业绩承诺实现、股权激励解锁、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披露等事项,避免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违规担保等业务事项发生。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监督每年的研发支出占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发挥对国有企业专项工作的财会监督职责,保证专项工作有效落实
国有上市公司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双重责任,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除对以上事项充分发挥财会监督职责外,还要对一些专项工作充分发挥财会监督职责,承担国有上市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
1.民营企业清欠专项工作。国有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清欠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带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保障欠款清偿需要,并监督业务部门对民营企业欠款尽快清偿,限时清零。
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为贯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积极减免经营用房租金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0]42号)等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做好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高度重视减租工作,全面落实减免要求,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房租减免工作落到实处。
3.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专项工作。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改革任务,2020年是此项工作的收官之年,退休人员社会化、“三供一业”移交、大集体改革等专项工作都到达改革收尾阶段。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吃透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账务处理,严格审查财务收支,同时加大力气在专项工作资产划转、大集体企业清算等关键环节做好财会监督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圆满完成任务。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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