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何召滨 作者简介:何召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计划与财务部主任。
[大]
[中]
[小]
摘要: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概念及重要性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国有资本保值和国有资本增值的合称。国有资本保值是指国有资本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补偿,维持现有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国有资本增值是指在国有资本保值基础上通过国有资本运营而实现了超额的经济学收益,实现扩大再生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国有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与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国有企业考核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任期内各年度(一般是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国有企业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必须围绕“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目标,持续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质量和价值创造能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或保值增值率既是资产负债观下的盈利能力指标,也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指标,还是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其全面反映了企业综合收益水平,是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下经营积累的结果,应是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考核指标,其他任何单项考核财务指标都达不到其完整性、综合性和重要性。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新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各企业均设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并且指标权重占比最高,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概念及重要性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国有资本保值和国有资本增值的合称。国有资本保值是指国有资本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补偿,维持现有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国有资本增值是指在国有资本保值基础上通过国有资本运营而实现了超额的经济学收益,实现扩大再生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国有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与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国有企业考核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任期内各年度(一般是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国有企业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必须围绕“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目标,持续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质量和价值创造能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或保值增值率既是资产负债观下的盈利能力指标,也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指标,还是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其全面反映了企业综合收益水平,是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下经营积累的结果,应是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考核指标,其他任何单项考核财务指标都达不到其完整性、综合性和重要性。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新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各企业均设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并且指标权重占比最高,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权重为40%;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以及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权重为30%;对于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目标的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权重不高于20%。这一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的重要性。分析确认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公允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对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实现、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业绩考核、做好出资人监管工作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二、现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必须坚持相对业绩考核理论,其理论基础是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应体现经营者的主观努力程度,将经营者不可控的经济环境变动影响排除在外,更好地体现为业绩付酬原则。相对业绩考核能够剔除环境不确定因素对代理人业绩的影响,实现委托代理双方经济上的帕累托改进,激发代理人强烈的竞争意识,提升努力程度,改善组织业绩。
按照相对业绩考核理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当期国有资本增减额中哪些是企业经营积累(含经营减值)因素,哪些因素是客观因素。经营积累应认定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客观因素应予以排除,不认定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经营积累与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高度相关,客观因素与经营者主观努力不相关或相关度不大。
目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依据仍然是国资委2004年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确认办法》)。《确认办法》中规定的客观增加因素主要是直接或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本溢价、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其他客观增加因素等;《确认办法》中规定的客观减少因素主要是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折价、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其他客观减少因素等。
随着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实施以及不断修改、补充及完善,金融产品、商业模式等创新不断,2004年发布的《确认办法》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例如,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不应再存在清产核资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如有,也应按照会计差错调整期初国有资本);税收返还和减值准备转回原则应认定为经营积累;金融产品创新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及其分配利息、股利和相关税费是否认定为客观因素或经营积累等。再者,《确认办法》按照逐一列举法认定客观因素,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可能列举穷尽、一劳永逸,应按照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进行分类归纳,按照国有资本变动的驱动因素区分客观事项和经营积累。
三、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的因素分析及建议
国有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按照当前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合并报表账面净资产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和少数股东权益组成,假定该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那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剔除其他权益工具)就是国有资本;如果该企业是国有控股企业,那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剔除其他权益工具)乘以国有持股比例就是国有资本。因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确认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变动额,哪些是经营积累,哪些是客观因素,这个核心问题搞清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或增值率)计算就迎刃而解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当期变动额是由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和其他权益工具四项因素组成,下面逐项分析。
(一)净损益因素
当期净损益变动额,就是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原则上应全部认定经营积累(含经营减值)。
(二)其他综合收益因素
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额是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等,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额应全部认定经营积累,尽管可能是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但其已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是国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其他权益工具因素
是指企业发行的、可计入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等混合资本工具。首先,其他权益工具是剔除因素。按照当前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在企业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单列,子公司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列入少数股东权益。实际上,其他权益工具既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也不归属于少数股东,应是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并列的项目,这说明会计准则修订未跟上金融创新发展。因此,其他权益工具应是剔除项,实质上并不是客观因素调整,在国有资本期初、期末余额认定时,应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中剔除自身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不能再简单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等同于国有资本。其次,其他权益工具发生的利息及税费是经营减值。母公司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当期支付的利息、股利及相关税费,直接在利润分配中列支,应认定为经营减值,是当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的扣除项。子公司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当期支付的利息、股利及相关税费,如未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及其他综合收益中得到体现和反映,应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作为经营积累的调整数,也是当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的扣除项。
(四)权益性交易因素
权益性交易又称资本性交易,是指以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主体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权益性交易与经营者关联度不高,应认定为客观因素。《确认办法》中列举的追加投资、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专项批准核销、资本溢价折价、上缴红利,以及未列举的主辅分离减少、“三供一业”移交等均是客观因素,这易于理解。下面列举几种普遍且较难理解的权益交易例子:
1.购买子公司股权未导致控制权变动。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编制合并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而新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之间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实践中,基本是新增投资额(一般是公允价值)大于其享有净资产额(一般是账面价值),即合并报表中冲减资本公积,本质属于资本折价,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本是账面额减少,实质价值并未毁损,理应作为客观因素。例如,当前诸多集团企业为提高资产证券化比重,不断将非上市资产(主要是股权)注入到上市公司并折算为上市公司股份,实质上就是以资产购买上市公司股权,新增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额是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为基准确定的,合并报表中新增享有上市公司净资产是以上市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的,在每股市值大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两者必有差额,该差额在合并报表中冲减资本公积后,自然减少当期账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如将该差额算为经营减值,不仅丧失业绩考核的公正性,也会阻碍集团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
2.处置子公司股权未导致控制权变动。相应的,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的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该项交易是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实践中,基本是处置价款(一般是公允价值)大于其享有净资产额(一般是账面价值),即合并报表中增加资本公积,本质属于资本溢价,理应与上述购买子公司股权处理一致,作为客观因素。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在合并日按照拥有被合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实践中,基本是合并对价大于确认的投资成本,即冲减资本公积,实质上也算资本折价,与经营者主观努力关联度不高,应作为客观因素。
4.借壳上市交易。借壳上市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仅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与负债,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所发行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不构成业务的资产与负债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两者差额冲减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为商誉。该项交易,实质上是将购买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投资冲减了账面净资产,国有资本账面余额减少并非真实价值的降低,也应作为客观因素。
另外,《确认办法》中列举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减少资本(如金额较大一般应调整期初数,不会减少当期资本)以及其他客观增减因素属于例外管理事项,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核实认定,不属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一般管理事项。
综合上述,从国有资本当期增减变动组成要素看,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支付其他权益工具利息、股息及相关税费应是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因素,权益性交易应是客观因素,其他权益工具应是剔除因素,再考虑个别例外管理事项(一般不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就显得清晰明且易于理解与把握,从而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或保值增值率)计算变得更简捷、更科学、更有效。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原理修订完善国资委2004年发布的《确认办法》,不再采用逐一列举方式界定客观因素,借以提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的公允性、真实性和可理解性,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有效性,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李斐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