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宋丽飞 (作者单位: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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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于2020年5月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二编《合同》列举了19类典型合同,无论个人生活还是企业经营,在订立合同时都应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避免合同条款无效。对企业纳税人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税务风险,知晓合同内容的纳税义务,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本文基于《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分析几类常见合同的涉税问题。
一、税务、业务、合同之间的关系
税务、业务、合同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也可以说,税务取决于业务,业务取决于合同。
(一)依据合同判定纳税义务
对企业而言,除房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外,其纳税义务多是基于一定的业务关系,业务性质决定其收入性质和支出性质,从而决定其纳税义务。在判定其业务性质时,关键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例如,A公司有批货物需要自北京运送到天津。A公司找到B公司,但B公司没有运输工具,如果A公司与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B公司承担的是运输义务,但B公司委托有运输工具的C公司运输,则B公司的收入也是运输收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不是运输合同,而是委托B公司帮助找一家合适...
《民法典》于2020年5月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二编《合同》列举了19类典型合同,无论个人生活还是企业经营,在订立合同时都应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避免合同条款无效。对企业纳税人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税务风险,知晓合同内容的纳税义务,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本文基于《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分析几类常见合同的涉税问题。
一、税务、业务、合同之间的关系
税务、业务、合同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也可以说,税务取决于业务,业务取决于合同。
(一)依据合同判定纳税义务
对企业而言,除房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外,其纳税义务多是基于一定的业务关系,业务性质决定其收入性质和支出性质,从而决定其纳税义务。在判定其业务性质时,关键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例如,A公司有批货物需要自北京运送到天津。A公司找到B公司,但B公司没有运输工具,如果A公司与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B公司承担的是运输义务,但B公司委托有运输工具的C公司运输,则B公司的收入也是运输收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不是运输合同,而是委托B公司帮助找一家合适的运输公司,最后A公司选定由C公司承运,C公司承担运输的责任,则B公司的收入就是代理服务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又如,网约车公司的收入到底是运输收入还是信息服务收入?其本质上是运输收入。因为乘客向网约车公司提出的是运输服务要求,网约车公司接到乘客信息,就指派一辆车满足乘客的需要。如果网约车公司接到乘客信息后,给乘客提供几个司机信息,由乘客自己选择,则网约车提供的是信息服务。
(二)依据合同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需要合同的支撑。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比如股权收购享受特殊重组的条件之一,就是股权对价的比例不得低于交易额的85%,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个条件,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三类常见合同的涉税问题
(一)合同定金的涉税问题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A公司自B公司订货100万元,先给B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约定,定金可以抵减货款,A公司取得货物后,再支付B公司85万元即可。如果A公司毁约,则15万元定金无权要回来。如果B公司毁约,无法供货,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支付A公司30万元。
1.A公司的涉税问题。一是如果A公司自己毁约,要不回来的定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如果B公司毁约,B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要征收增值税?首先,A公司如果购货是用于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目的,比如再转售,则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购货是用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的用途,如用于离退休职工过节慰问品,则不能扣除。对于扣除需要的凭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定金成为对方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则必须取得发票;如果不是对方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则可以不是发票。其次,如果B公司毁约,自B公司取得的30万元不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应征收增值税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B公司的涉税问题。一是取得定金时是否确认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二是支付A公司的30万元,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如果合同约定定金可以冲抵价款,则15万元定金属于预收的部分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所以,只要收取今后冲抵价款的定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计算增值税并给对方开票。如果合同约定,定金到期退回,货款另外支付,则定金不应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其次,支付A公司的30万元是为产生应税收入发生的支出,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不属于A公司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可以不是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二)赠与合同的涉税问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例如,A公司将自己的一套设备无偿赠予给关联方B公司,双方签订无偿赠予合同。假定设备的公允价值是100万元。税法不认可无偿。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赠与合同给双方带来了以下税收问题。
1.A公司的涉税问题。对A公司而言,其赠与行为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A公司将设备赠送给B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确认100万元的增值税收入,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A公司还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B公司的涉税问题。B公司接受捐赠,得到公允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是,不管B公司会计核算处理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其他科目,都要确认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当然,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有优惠规定,如果满足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
(三)保理合同的涉税问题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其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其中,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权保理的,剩余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例如,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是债务人,A公司2020年12月31日应收B公司款项100万元,A公司早就确认了收入,现在A公司急需要钱,于是和保理公司C公司签署保理合同,将应收债权按照90万元转让给C公司,属于无追索权保理。
1.A公司的涉税问题。A公司确认了100万元的收入,对于保理合同少收的10万元是冲减10万元的收入,还是增加10万元的财务费用?对A公司而言,这是一项融资业务,确认的收入100万元不应调整。其少收的10万元本质上是融资费用,属于利息性质的支出,因此,10万元应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取得C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B公司的涉税问题。对B公司而言,则债权人由A公司变成了C公司。发票可能是A公司开具的,也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但款项最终要支付给C公司,是否影响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变化是债权人变更引起的,只要有相应的合同支撑,不会影响其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C公司的涉税问题。对C公司而言,保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其取得的差额10万元收入实际是其利息收入,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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