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黄电 作者简介:黄电,岭南师范学院副教授。
[大]
[中]
[小]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业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目前国内疫情虽暂时得到缓和,但企业复工复产却陷入招工难的困境,“共享员工”由此出现。共享员工,既包括非关联企业之间为解决生产力问题而对部分员工采用共享生产力的做法,也包括同一个集团或企业间调配部分非生产员工到不同岗位的情形,还包括不同生产线间调拨产线员工的情形。这三类不同情形下的员工共享产生的借调成本及相关的财税处理问题成为企业财务核算中面临的新难点,也会涉及一系列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产线员工借调成本核算问题
产线员工借调,是生产企业平日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疫情下这个问题更加突显。狭义的产线员工借调只是不同产线人员重新组合,广义的产线员工借调是指公司间不同部门的员工借调,比如某口罩生产企业把办公室人员组织到生产线干活,成本核算时这些人员的人工成本也是口罩成本核算的一部分,而不能再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又如员工A平常是归属于插件A产线的员工,但复工后A产线不急需人员生产,员工A转为生产急需物资的B产线,那么车间工时统计以及管理人员就必须把相关情况记载清楚,财务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进处理,否则员工A按...
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业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目前国内疫情虽暂时得到缓和,但企业复工复产却陷入招工难的困境,“共享员工”由此出现。共享员工,既包括非关联企业之间为解决生产力问题而对部分员工采用共享生产力的做法,也包括同一个集团或企业间调配部分非生产员工到不同岗位的情形,还包括不同生产线间调拨产线员工的情形。这三类不同情形下的员工共享产生的借调成本及相关的财税处理问题成为企业财务核算中面临的新难点,也会涉及一系列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产线员工借调成本核算问题
产线员工借调,是生产企业平日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疫情下这个问题更加突显。狭义的产线员工借调只是不同产线人员重新组合,广义的产线员工借调是指公司间不同部门的员工借调,比如某口罩生产企业把办公室人员组织到生产线干活,成本核算时这些人员的人工成本也是口罩成本核算的一部分,而不能再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又如员工A平常是归属于插件A产线的员工,但复工后A产线不急需人员生产,员工A转为生产急需物资的B产线,那么车间工时统计以及管理人员就必须把相关情况记载清楚,财务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进处理,否则员工A按照平日成本规划为A产线成本,就会出现数据错误。鉴于不同企业由于管理模式不同,对应的处理和管控也不一样,以下分模式展开讨论。
(一)工时管理系统模式
基于工时管理系统下的员工数据采集(工单——任务——工时)可使员工工作时间明细得以实时掌握,也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如停工待料、加工组对调、机器维护等情况,能准确计算出每个工单、每个工序或任务等每个生产环节的人工成本;同时,也可以获取员工产出数据(包括数量、质量、完工状态等),从而计算分析出员工的工作效率。此时,员工在产线之间的调拨,可以通过操作工条形码把生产设备条形码、工单条形码、工艺工序条形码等数据全部通过无线扫描终端扫描录入,管理者则可以通过客户端实时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准确统计每个产线的具体数据。
(二)人工统计模式
如果企业没有工时管理系统,而是采用人工统计模式,此时若各产线人工调拨较多,可能考勤工时和实际工时存在差异,因此需做好人工调拨工时统计的相关数据,待成本核算时再按调拨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如甲产线直接人工考勤工资为20万元,乙产线直接人工考勤工资为30万元。但本月有10天甲产线人员全体支援乙产线从事生产,那么月末成本会计计算直接人工时,就不能直接根据工资表把甲产线人员直接人工全部放在甲产线产品直接人工,还需要把这个10天直接人工分摊到乙产线。同样,如果甲产线的员工一个月内某几天上午调拨几小时去乙产线,或者下午调拨几小时且都是在固定的情况下陆续发生,这种状态下如果用工时管理系统,数据很容易被系统获取,成本会计也很好取得准确分摊依据。但如果没有工时管理系统,则需要加强此业务的人工管理,以便财务部门能够获得分摊成本的准确数据。但不管怎么分,采用最接近业务活动的分摊方法才是最合理的。
二、集团内(关联企业)员工借调财税问题及风险分析
对于非产线员工,或者说一般的集团内员工(如管理或行政类)借调问题,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员工借调,不仅在疫情发生下存在,平时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安排,但由于每个企业的管控和操作不一样,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也可能不一样。以下结合示例分三类情形加以讨论。
情形1:总部在深圳的SK公司,员工A与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员工A是深圳户口,所以要求在深圳缴纳社保,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该情形下,员工A在上海发工资但社保在集团缴纳,可能存在社保和工资不一致的问题,继而进一步引发在计缴企业所得税上关于社保公积金以及工资税前扣除依据产生的税务风险。
情形2:总部在深圳的SK公司,员工A与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员工A是深圳户口,所以要求在深圳缴纳社保,同时工资由深圳集团代为发放,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情形2的风险同情形1,但在此种情型下,上海公司列支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深圳总部缴纳个税。这个问题如果搞不清楚,就可能出现混乱。
情形3:总部在深圳的SK公司,员工A与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员工A是深圳户口,所以要求在深圳缴纳社保,同时工资也由深圳集团发放,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不需要承担工资薪金和社保费用,只需要承担日常报销或者额外发放的补贴。情形3下由于上海公司不再承担薪金和社保费用,该部分会计处理由深圳集团处理即可,如有报销或额外补贴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情形3下的风险主要是日常报销所得税扣除问题,以及上海公司发放的额外补贴以何种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以何种形式、何种凭证税前列支。
上述三种情形,无论实务中如何操作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与工资个税、员工社保、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和扣除凭证相关,就具体问题而言目前似乎难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以致于部分企业干脆漠视这部分风险,给企业带来了经营合规性的隐患。有鉴于此,笔者拟分析一下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务应对处理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要厘清企业所得税的风险问题,先要把上述案例的基本事实关系明确,即母子公司间提供了服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而这个将是企业所得税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为阐述方便,这里以情形1的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其余情形可参照处理。假设上海公司与深圳集团总部签订了服务协议,集团收取了服务费。
对于这个基本事实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规定的很清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鉴于这份文件重点谈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问题,那么这里引申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是否意味着集团之间或者说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SK公司这种方式来构建税务上的关系?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员工借调涉及的工资、社保、个税错配等问题,是否按照市场上的公允服务,通过开具相关服务发票成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尽管案例中衍生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上的困扰,但要弄清这两个关键问题的实质其实并不复杂。基于86号文可以知道,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也就是说,类似上述案例的员工借调情形一定要注意管理费这个问题,不管是母子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或者开具相关发票,一定要注意是服务费,而不能是管理费,必须严格区分两者。
(二)流转税方面
流转税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即案例中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什么服务以及开什么服务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对销售服务的注释,在现代服务中找到对象的归属。由于案例中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集团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子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取得了进项抵扣,因此,从集团和子公司整体来看并没有少缴或多缴增值税。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账面上的管理费和税法上的管理费或服务费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集团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账款——服务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海公司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账款——集团
三、非关联企业员工借调财税问题及风险分析
非关联企业的员工借调实质上是狭义理解下的共享员工问题,不少法律人士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关法律层面的分析。因为员工借调税务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关系,然后才能据法律关系来对税务问题进行界定和分析,否则单纯进行税务分析可能又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当然具体实务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来分析,这里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业和电商平台间的员工借调为例进行分析。
假设A企业(餐饮业)借调了部分员工给B企业(电商新零售平台),共享员工与B企业还专门签订了劳务合同,但相应的劳务安排都是由A企业统一安排,并由A企业统一收取劳务费用,再分发给员工。
如果从法律角度看,餐饮企业与电商新零售平台签订临时合同的员工属于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这次合作实际上是劳务合作(不是劳务派遣),并非餐饮企业员工单独与电商新零售平台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结算依旧通过原餐饮企业发放。
基于此法律关系,税务上可以用劳务关系来分析,也就是A企业借调员工给B企业,向B企业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B企业向A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并以此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双方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都不存在什么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由于B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6月这些员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最终需要缴纳的个税。
四、总结
以上关于共享员工的借调成本及财税问题探讨可以看出,在产线员工的借调成本核算上,无论企业是采用工时管理系统模式还是人工统计模式,只有用最接近业务活动的成本分摊办法,才能够获得准确成本数据,进而对产线员工的“共享”行为作出合理的分摊和核算。而在集团内(关联企业)员工借调和非关联企业员工借调问题上则要区分处理:如果是集团内(关联企业)员工借调,关键在于确定共享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具体由哪一方负责,除了影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还会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安排;此外,会计账面上的管理费和税法上的管理费或服务费是两个概念,两者在财税相关处理时不可混淆。对于非关联企业员工借调,需从法律角度明确是否属于劳务合作,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责任编辑 陈利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