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郭永昊 作者简介:郭永昊,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正高级会计师,全国高端会计(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一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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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有企业财会监督的内容
财会监督顾名思义就是财会人员、监事会等监督主体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能,依照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相应的资金运动实施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保障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可比,从而提高特定主体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其战略目标。
具体到国有企业的财会监督,笔者认为,其主体应是多元的,包括企业财会人员、内控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监事会,但主体还是企业财会人员。我国《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可见,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企业财会机构及相关财会人员(包括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会工作的分管领导)来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可见,监事会也是国有企业财会监督一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当然,国有企业内控人员、合规管理人员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有关文件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也有权对企业财会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一、国有企业财会监督的内容
财会监督顾名思义就是财会人员、监事会等监督主体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能,依照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相应的资金运动实施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保障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可比,从而提高特定主体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其战略目标。
具体到国有企业的财会监督,笔者认为,其主体应是多元的,包括企业财会人员、内控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监事会,但主体还是企业财会人员。我国《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可见,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企业财会机构及相关财会人员(包括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会工作的分管领导)来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可见,监事会也是国有企业财会监督一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当然,国有企业内控人员、合规管理人员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有关文件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也有权对企业财会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国有企业财会监督的客体应是企业的资金活动及相应的会计活动。《会计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客体及如何实施会计监督工作。比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要求会计监督制度要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授权审批、程序明确等要求。除此之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则对全面预算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工程、物资、投融资决策程序等内控要求有明确规定。这些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都是国有企业财会工作应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也是财会监督的主要依据。
二、当前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会人员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企业财会人员自身能力素质不够,对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对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不熟悉,在企业涉及“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时提不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财会监督乏力;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充当“老好人”,在日常财务审核工作中,遇到问题不敢说“不”,财会监督流于形式。凡此种种,都是财会人员监督能力不足的表现。
(二)财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些企业不重视财务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财会监督机制,在有关合同审查、股权流转、商品流通、投资决策、绩效考核、物资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未设立财务审核节点,财会人员被屏蔽在财会监督之外。大多时候都是等到相关经济活动已经发生,需要对外付款时,财务人员才知晓该事项。而此时,有关合同已签订,风险已显现,财会人员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时,调整余地不大,为时已晚。由于企业财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财会监督严重滞后,很难起到关口前移、事前把关、防范风险的作用。
(三)财会监督成果运用不足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较高、能力较强,也建立了相关财会监督机制,但对财会监督成果运用不足,主要表现在:当财务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时,一些部门和领导不想得罪人,多以“下不为例”为借口,为不规范行为或违规行为开后门,导致违规行为禁而不绝。时间一长,企业相关制度成了摆设,无人理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财会监督工作不重视,财会人员也无能为力。
(四)“一把手”监督难
国有企业财会监督中最大的难题是“一把手”监督难。一些长期位居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掌握着企业的人事、财务大权,对敢于违背自己意志、阻止其违规行为的下属和财会人员,以蓄意打压或明升暗降等方式调整岗位,使其不敢、不能发声。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奉行决策“一言堂”、财务“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党内监督、财会监督形同虚设,“三重一大”制度成为摆设,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强化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举措
强化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切实做到权力相互制衡、风险有效管控,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是提升国有企业影响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意。具体来说,强化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提高财会人员监督能力
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水平高、敢于担当的财会监督队伍。一是抓高端财会人才培训。继续开展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注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提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持续抓好本领域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继续推进总会计师培训工作,创新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二级企业、各省属一级国有企业、有关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集中进行轮训并持续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工作,提升其履职能力。通过这些培训工作,建设一批财会领域的领军人才,形成财会监督的“头雁”效应。二是各单位要严把财会人员准入门槛,将具备财会专业能力、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吸纳进财会队伍,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打好基础。三是各企业要注重财会队伍建设,通过多岗位锻炼、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工作担当和财会监督能力,促进财会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国有企业内控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
当前,要将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建设、合规管理、法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进行有机整合,建设大合规、大监督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财会监督机制。一是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识别、分析、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二是在风险应对策略指引下,针对重点领域(如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劳动用工、资本流转、公务接待等)、重点环节(如经营决策、投资、采购、规章制度制定等)、重要岗位(如各级领导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等)所涉及的风险事件,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内控制度和机制,有效管控相关风险。三是强化合规管理,构建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即:各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合规审查部门为第二道防线;审计监察机关为第三道防线。通过实施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会部门和合规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有关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依法合规运行。
(三)强化财会监督成果运用,形成普遍威慑力
国有企业要强化财会监督成果运用,监事会、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持续关注财会监督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动财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同时,要把财会监督意见的提出和落实纳入到相关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通过考核鼓励财会人员依法依规提出财会监督意见,推动财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同时,要通过审计、监察等方式对不落实财会监督意见的行为进行问责。通过各项措施落实财会监督意见,强化财会监督的普遍威慑力,进而形成良好的财会监督氛围。
(四)试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派出机制
针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工作,明确国有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工作待遇和工作汇报机制等,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会监督作用,具体来说: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对企业所涉及的相关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掌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各项决策情况,并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于有关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并提出纠正意见;总会计师享有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同等的履职待遇,其年度薪酬不与所在企业挂钩,可考虑在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属全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平均水平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总体薪酬水平,并结合其自身工作表现进行具体量化;总会计师可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工作,或直接向出资人职责机构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汇报。通过上述制度安排,进一步提升委派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地开展,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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