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5 作者:余应敏 王楠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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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经济宪法”之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明令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市场行为,它的实施对于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构建公平公正的行业规则与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一、《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豁免”规定
垄断是一种具有排出、限制竞争性质的反竞争行为,易导致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处于垄断状态。垄断行为的存在,使得广大中小企业在与大型垄断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在商品价格、原材料市场和销售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制于垄断大企业,市场竞争力日渐下降。大型垄断企业通过加大对市场的控制力度,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使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本次发布的《反垄断法》明确将垄断行为作为调整对象,明令禁止了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各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借助...
有“经济宪法”之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明令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市场行为,它的实施对于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构建公平公正的行业规则与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一、《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豁免”规定
垄断是一种具有排出、限制竞争性质的反竞争行为,易导致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处于垄断状态。垄断行为的存在,使得广大中小企业在与大型垄断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在商品价格、原材料市场和销售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制于垄断大企业,市场竞争力日渐下降。大型垄断企业通过加大对市场的控制力度,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使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本次发布的《反垄断法》明确将垄断行为作为调整对象,明令禁止了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各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借助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及外资并购等行为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但其中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七种情形的,可以得到“豁免”。
二、实施《反垄断法》有助于增强市场竞争活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反垄断法》的发布实施,必将为预防和制止我国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无序的恶性竞争提供法律保障,也必将为创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掘我国中小企业的潜在能量。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在增强市场竞争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从机构设置和执法职责等方面,为政府对市场经济实施适当干预提供了指引。《反垄断法》将“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政府义务,其中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将其行政职责以法律形式加以明文规定;第10条还特别规定,国务院应设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切实实施。这些措施都将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清除了阻碍公平竞争的障碍。《反垄断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就以禁止性规定,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严格禁止之列。随后,又分别用独立的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对上述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这既为经营者评价和规避该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标准,也为执法机构识别该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识别并惩处该类违法行为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也是为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合法经营者创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障碍的必要。如一些行业中的价格联盟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前一段时间曾引起广泛质疑的“行业协会牵头方便面价格联盟”等诸如此类的“串通涨价”行为也将受到约束。
3.《反垄断法》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该项经营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集中,以扩大经营规模,抵御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对经营者自由集中、审批后集中以及禁止集中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要发展,仅靠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反垄断法》适度允许扩张,更彰显了国家立法时以人为本的人性理念,以更为人性化的法律规定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从而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虽然仅在第一章总则中论述立法目的时,提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但不难看出,整个法律条款都是围绕这一目的展开的。首先,《反垄断法》实施后,消费者对垄断企业的起诉,反垄断听证会都将有法可依。其次,限制和排除不当的竞争行为,创建和维护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利益,最终就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也是《反垄断法》的受益者,中小企业更应尊重市场,尊重消费者。
5.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更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反垄断法》通过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三、积极贯彻实施《反垄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反垄断法》的实施使我国反垄断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要把《反垄断法》落实到实践中,真正起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为实施《反垄断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实施《反垄断法》,必须使全社会都熟悉并掌握《反垄断法》确定的基本法则。作为一部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涉及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做好人才方面的准备。同时要使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乃至社会各方面都知法、懂法、守法,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奠定有利的社会基础。
2.加强相关政策研究,提高执法水平。《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的基本规则,但社会实践是丰富多彩的,执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疑难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垄断企业与垄断行为的关系。《反垄断法》承认垄断企业的合法性,保护其合法经营行为。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竞争力较弱,客观上需要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才能适应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需要。但对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视垄断为禁途,对所有垄断行为都加以反对。二是要处理好非垄断企业与垄断行为的关系。垄断企业可能发生垄断行为,非垄断企业也存在垄断行为。如从事相同或相关经营业务的企业通过结成价格联盟或价格协议搞价格垄断,行业协会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涨价、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等,这也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三是要正确处理运用价格杠杆扶持生产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关系。运用价格杠杆扶持生产,不能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手段。但目前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排除竞争、保护本地落后生产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无论对其性质的认定还是处罚的程序、方式等,都需要做深入扎实的研究。四是要妥善处理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与反垄断的关系。要完善相关政策,互相衔接,形成政策体系,使反价格垄断工作真正体现法律要求。
3.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反垄断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时至今日,《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执行中可能会因为对某些法条的理解分歧引起争拗。因此,相关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在贯彻《反垄断法》过程中,有必要将有关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积极参与该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实施指南的制定工作。
4.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反垄断工作涉及面很广,需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形成政策合力,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各相关部门将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国家发改委将专司《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商务部将成立专门的司局级单位,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垄断行为,要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做到严谨执法、科学执法。同时,要通过反垄断执法,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及时修订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以推动垄断企业体制改革,力争为市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
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但竞争也是增进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面对不容乐观的发展环境,中小企业更应善于发现自己的竞争优势,借《反垄断法》实施之势,勇敢面对挑战,快速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善用法律和经济政策发展壮大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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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