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论。其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并不是新要求,《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早就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1995年下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况。但是,这份文件并没有被有效地贯彻执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与被废止的国税发[1995]077号文件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列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强化了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或许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但是不论个人对此的态度如何,正确理解法规、自觉遵照执行成为许多人不得不立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2006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对个人所得税有所了解的人对自行申报的规定可能会感到困惑,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让个人自行申报是否要改变代扣代缴的办法?在代扣代缴的同时,再让个人...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论。其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并不是新要求,《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早就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1995年下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况。但是,这份文件并没有被有效地贯彻执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与被废止的国税发[1995]077号文件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列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强化了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或许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但是不论个人对此的态度如何,正确理解法规、自觉遵照执行成为许多人不得不立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2006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对个人所得税有所了解的人对自行申报的规定可能会感到困惑,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让个人自行申报是否要改变代扣代缴的办法?在代扣代缴的同时,再让个人自行申报,是否必要?其实,进一步强化对个人自行申报的要求,是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措施,有着多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国务院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该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此次出台的《通知》就是落实上述规定的产物。
二是满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在过去的几年里,税务系统一直强调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以堵塞各种漏洞。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国税发[1995]077号文件已经难以满足个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实现了高速增长,由2001年的99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094亿元。这都促使税务机关应出台新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多年经济高速发展而生的是诸多矛盾的积累和激化,尤其是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为缓解社会矛盾,让全体百姓共享发展成果,就需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但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现金交易量大,纳税意识薄弱,征管手段落后,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的问题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有时甚至产生反向调节的作用。因此,在坚持目前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强化对个人自行申报的要求,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8章44条,回答了什么情况应该自行申报、计算方法、到哪里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如何申报、不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
《通知》第一章重申了应该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况,即不论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规定再自行申报。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的规定。之所以将年所得标准定为12万元,是因为月收入1万元在目前已经属于高收入阶层了。而个人所得税监控的重点就是高收入者。但是,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使年收入超过12万元也不用申报。
《通知》第二章介绍了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方法。年所得12万元是指一年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收入总的金额,而不是指某一单项如工资、薪金等的收入达到12万元才须自行申报。但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不用计算在内。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应该记入12万元的各收入项目时,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扣除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但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金额计算;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20%)的收入额计算,其中财产租赁所得还不得扣除修缮费用;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全额计算。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假定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也就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保险赔款、单位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应计入应税所得。
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应该根据其取得收入的类型或来源地依法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如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等申报纳税。同时,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如需变更,应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申报的,需要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申报;按季预缴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按次纳税的,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通知》可能产生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税务系统将更加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通知》也加大了个人申报纳税的义务,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自觉申报纳税,以免受到处罚。同时,纳税人在自身义务不断加大的同时,对纳税人权利的要求也会更加强烈,将更加关注政府对税款的使用,这反过来也会形成对政府开支的约束。
纳税人将一年的各类应税所得自行申报,也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向综合税制过渡。个人所得税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两种类型。分类征收是指根据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各类收入的应纳税额。综合征收是指将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收入加总在一起,在综合考虑各扣除项目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分类征收有利于征管但不尽公平,综合征收有利于公平,但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受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是综合征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目前实行的自行申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综合税制的雏形,可为以后过渡到综合税制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