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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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看,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职工薪酬准则以明确界定的职工薪酬完整内涵为起点,着重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规范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所有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看,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职工薪酬准则以明确界定的职工薪酬完整内涵为起点,着重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规范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所有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总之,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比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三、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2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1、货币性职工薪酬
对于货币性薪酬,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和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时,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五险一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二是对于国家(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四、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也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称“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职工薪酬准则中规定的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当比照职工薪酬准则对辞退福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内退计划符合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之间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二)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上,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2、将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薪酬。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都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都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由于职工被辞退后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满足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职工薪酬方面,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因首次执行职工薪酬准则涉及职工薪酬的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费用。
2、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类型,即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估计拟接受自愿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等,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上,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3、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一、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累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在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一)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和职工根据年金计划定期缴费,职工退休后可根据年金计划获得给付。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四)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五)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及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的主要运作流程包括缴费、投资运营和支付受益人待遇。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企业年金缴费、支付受益人待遇及其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缴费包括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对企业来说,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其确认、计量及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年金基金来说,收到企业及职工个人缴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同时增加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和净资产。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相应增加基金资产和净资产。
企业年金待遇,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应当享受的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约定,分次或一次支付。给付年金待遇时,按照应付金额,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此外,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相应减少基金资产和净资产。
(二)投资运营的相关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1、投资的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分别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上一估值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投资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买入价)的差额,确定为投资损益。
2、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处理
存款利息收入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等利息收入。企业年金基金应按日或至少按周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并按存款本金和适用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买入返售证券,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息收入的证券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应于买入证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逐日或每周计提的利息确认为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企业收入。
3、企业年金费用的处理
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以及相关税费,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相关税费等其他必要支出。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人管理费,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相应管理费。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日或至少按周计提上述管理费,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卖出回购证券,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照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的证券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
4、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净收益的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净收益+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企业年金基金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企业和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当期基金净资产-前期基金净资产)÷前期基金净资产×100%
个人账户本期余额=个人账户前期余额×(1+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
企业账户本期余额=企业账户前期余额×(1+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
四、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应当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净资产变动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其他业务和事项进行的说明。
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托管人应当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行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
一、概述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有的则是分批可行权。只有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又称“行权限制期”。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期即为行权日。行权是按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一般是在可行权日之后到期权到期日之前的可选择时段内行权。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规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
按照其结算方式,股份支付可划分为两大类: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的义务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股份支付中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具体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业绩条件是指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二、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在等待期内,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对可行权情况估计的,应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在可行权日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界定了债务重组的范围,明确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一、债务重组的范围
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或者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与债权债务有关的重组或者变更有关条款的事项,均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界定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二)债务转为资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即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即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等。
三、以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中,采用资产清偿债务的,通常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等方式。
在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在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四、以债务转为资本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中,采用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权人相当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因此在债务重组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减值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对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五、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中不存在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而发生应付(或应收)金额的事项。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则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剩余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所计提减值准备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应当作为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抵减项目处理。
(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协议中附或有应付(应收)条件的债务重组。在该债务重组下,债务人应当在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的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将该或有应付金额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原则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不应当在表内予以确认,也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六、混合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时,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照上述相关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然后再按照上述相关会计原则进行处理。(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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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