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一般有两种:一种来源于生产车间,即原材料在加工成产成品的生产过程中被切割、裁剪下来的零碎材料;另一种是在维修或拆除固定资产时被更换或保留下来的旧零部件、残料等。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企业对这两种下脚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存在混淆现象,造成多缴或少缴税金。笔者在此分别对这两种下脚料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进行说明。
1、税务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从性质上说属于“废旧物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中有相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企业维修、拆除固定资产产生的下脚料(旧零部件和残料)从性质上说不属于“废旧物资”,而属于“旧贷”,所以就不适用上文提及的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贷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贷(包括旧贷经营单位销售旧贷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一般有两种:一种来源于生产车间,即原材料在加工成产成品的生产过程中被切割、裁剪下来的零碎材料;另一种是在维修或拆除固定资产时被更换或保留下来的旧零部件、残料等。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企业对这两种下脚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存在混淆现象,造成多缴或少缴税金。笔者在此分别对这两种下脚料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进行说明。
1、税务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从性质上说属于“废旧物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中有相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企业维修、拆除固定资产产生的下脚料(旧零部件和残料)从性质上说不属于“废旧物资”,而属于“旧贷”,所以就不适用上文提及的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贷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贷(包括旧贷经营单位销售旧贷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贷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这种下脚料销售时按4%的征收率再减半的简易办法征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下脚料的来源不同,税法对其规定也不同。正确区分下脚料属于“废旧物资”还是“旧贷”是其中关键。
2、会计处理。下脚料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月末,企业应根据生产车间或固定资产维修、拆除结束后的盘点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原材料-下脚料”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等科目。由于下脚料是依据盘点结果“盘盈”出来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盘盈的存贷,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贷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其入账成本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下脚料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下脚料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下脚料”科目。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