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夏鹏 夏存海 徐子蒙 (作者单位:北京广播影视集团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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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得比较广泛。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引入了“公允价值(fair value)”的概念,规定计量属性上虽然仍然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取得,就应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确立,成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大亮点。
一、会计的计量基础
会计计量观的核心是计量基础的确定。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五种计量基础,分别是:
(一)历史成本。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得比较广泛。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引入了“公允价值(fair value)”的概念,规定计量属性上虽然仍然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取得,就应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确立,成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大亮点。
一、会计的计量基础
会计计量观的核心是计量基础的确定。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五种计量基础,分别是:
(一)历史成本。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尽管计量基础形式多样,但最基本的还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应用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准则中。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章“初始计量”中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在第三章“后续计量”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章“后续计量”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章“后续计量”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2)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章“确认和计量”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中规定,对于资产和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中规定,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二章“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章“确认和计量”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二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然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3)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负债。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租赁的分类”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认定规定如下: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其中最关键的两条标准,都涉及到公允价值。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中,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金融负债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规定,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公允价值应用最全面、最充分的准则。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规定,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经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规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确认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首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
国际准则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活跃市场,比如持有的国内A股市场的股票,公开报价可以可靠取得。第二个层次是在活跃市场上直接找不到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就需要寻找同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找到同类资产的,可以视同公允价值。第三个层次是在前两个层次都不存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如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确定较详细的规定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中的具体规定是: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作用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该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此为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一个层次。
(二)在既不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以作为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参考。此为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二个层次。
(三)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此为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三个层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中的具体规定是: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已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4、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5、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二)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三)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2、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按照公允价值的定义,参照资产可收回金额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可以认为,公允价值并非一种独立的计量基础,而是表现为多种形式,很多时候体现出与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值相结合的混合计量属性。如上述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就包含了市场报价、市场交易价格、估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多种计量基础。又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都规定,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此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以及合同价格,就是公允价值。再如,对固定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以及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评估价值计价,对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这种评估价值或最佳估计数,也是一种公允价值。凡此种种,都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的应用。
四、公允价值应用的国际比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确认为资产后,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检验可以采用公允价值,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允许以重估金额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大部分金融工具的计量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用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规定,授予的股份、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性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应以购买方为换取对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的总计数来计量企业合并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综合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从而在应用范围上比国际会计准则稍窄,主要差异如下:
(一)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国际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置建筑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考虑到在国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度,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不包括该类空置建筑物。国际准则规定主体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条件更加严格,如投资性房地产如果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二)固定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只能采用成本模式。
(三)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如果一项无形资产以重估价模式计量,该资产所属类别中的其他所有资产也都应以同样的模式计量,除非这些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重估价即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摊销额和随后发生的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无形资产只能采用成本模式。
(四)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而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和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只有当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比较大时,才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
(五)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依未来事项而定的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我国新会计准则未考虑合同收入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
可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为首选计量模式,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以历史成本为首选模式,目前主要是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虽然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还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但是应该看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全面树立起了公允价值的理念。
责任编辑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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