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王明东 (作者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财务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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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中国会计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理念创新、体系创新、内容创新和国际趋同创新的基础上,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基础,为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平台,对具体准则形成指导,基本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概念都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而具体准则是对基本准则的必要补充和细化,是对基本准则的丰富和延伸,是对具体项目的操作性规范。38项具体准则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建起了确认、计量、披露和列报的规则统一体,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信息处理提供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关系剖析
关于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前文已述,下面主要分析具体准则之间的关系。
1、存货(第1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允许某些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其他7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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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中国会计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理念创新、体系创新、内容创新和国际趋同创新的基础上,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基础,为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平台,对具体准则形成指导,基本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概念都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而具体准则是对基本准则的必要补充和细化,是对基本准则的丰富和延伸,是对具体项目的操作性规范。38项具体准则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建起了确认、计量、披露和列报的规则统一体,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信息处理提供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关系剖析
关于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前文已述,下面主要分析具体准则之间的关系。
1、存货(第1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允许某些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其他7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同时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也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3)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4)对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5)当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时,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2、长期股权投资(第2号)
该准则只是将原投资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改为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予以规范,涉及其他6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后续计量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也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性房地产(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该准则主要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涉及其他5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3)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4)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处理。
4、固定资产(第4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是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涉及其他9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3)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4)固定资产的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5、生物资产(第5号)
该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属于新增内容。涉及其他8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在后续计量中,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2)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3)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4)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5)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6、无形资产(第6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是:一是修改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无形资产定义,即明确了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无形资产仅指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二是取消原准则中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三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四是增加了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涉及其他8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分别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3)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定;
4)无形资产的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7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是:一是将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二是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涉及其他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资产减值(第8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提出了对商誉的减值测试和处理;二是引入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涉及其他10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存货的减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企业已经承诺重组,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3)在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减值测试中,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9、职工薪酬(第9号)
该准则系统规范了分散于现行制度中的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2)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3)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10、企业年金基金(第10号)
企业年金基金,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该准则主要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规范。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取得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11、股份支付(第11号)
该准则对股份支付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涉及其他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通过股份支付换入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2、债务重组(第12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对债务重组概念、债务重组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分别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13、或有事项(第13号)
该准则分别对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进行阐述,与原准则相比规范得更加明确。与其他具体准则无关联内容。
14、收入(第14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仅在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方面存在不同,即当价款显失公允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5、建造合同(第15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与其他具体准则无关联内容。
16、政府补助(第16号)
该准则对政府补助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与名义金额计量两种计量方式。涉及其他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所得税减免、债务豁免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7、借款费用(第17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同时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8、所得税(第18号)
该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在于,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与其他具体准则无关联内容。
19、外币折算(第19号)
该准则与原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一是增加了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及如何选定记账本位币;二是增加了变更记账本位币的会计处理:三是增加了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外币项目的套期、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0、企业合并(第20号)
该准则与原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一是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二是在合并会计处理中引入了商誉的概念;三是规范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处理。涉及其他4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商誉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按照以下二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处理。
21、租赁(第21号)
该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改变了租赁开始日的规定;二是在融资租赁下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三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出租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2号)
这是一项新出台的准则,主要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等内容。涉及其他14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交易、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3)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5)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不属于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者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6)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被认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3、金融资产转移(第23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涉及其他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负债确认的相关收入或费用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该准则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4、套期保值(第24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5、原保险合同(第25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涉及其他4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3)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6、再保险合同(第26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7、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7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信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2)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以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3)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8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的主要差别是,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将重大差错改为了前期差错。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29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将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与其他具体准则无关联内容。
30、财务报表列报(第30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资产负债表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分别列报;二是利润表按照“费用功能法”而非“费用性质法”进行列示,不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原属营业外收入、支出的项目按照大项列示;三是在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损益单独列示。对于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列报要求、其他准则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分别适用于其他相关具体准则。
31、现金流量表(第31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2、中期财务报告(第32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涉及其他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2)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33、合并财务报表(第33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取消了比例合并法,修改了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方式。涉及其他3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附注披露的信息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34、每股收益(第34号)
该准则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要求披露的强制主体不同;要求披露的形式不同。每股收益计算内容和收益基础不同;每股收益披露内容不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时间基础不同。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35、分部报告(第35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没有明显变化,只是对分部的确定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涉及其他1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
36、关联方披露(第36号)
该准则与原准则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与其他具体准则无关联内容。
37、金融工具列报(第37号)
该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分类标准上存在差异;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上存在差异。涉及其他10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交易、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租赁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5)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不应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并按照类别披露相关信息。
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该准则主要规范全面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如何过渡,不再在各单项准则中规范衔接办法,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实务可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该准则重点解决会计处理起点问题,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明确了基准处理方法、豁免追溯调整事项和禁止追溯调整事项。涉及其他32项具体准则的关联内容为:
1)在对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不包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
2)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符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的定义的相关资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4)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5)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在该日之前已成为亏损合同和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6)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留存收益;
7)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或已经确认为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8)首次执行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9)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进行分拆,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分拆;
1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再保险分出业务摊回的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11)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相关报表及附注;
12)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
13)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
14)在首次执行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不应追溯调整。
二、学习准则应注意的两个方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准则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要真正掌握准则必须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要以系统思考的观念去学习和认识准则体系。在基本准则的统领下,各个具体准则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之间频繁引用,尤其是某些会计处理完全分割在不同的准则中予以规范,如果仅从一个准则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可能会导致“管中窥豹”的现象发生,影响对准则的全面认识。因此,必须在通读准则的基础之上,加深对准则体系结构的认识,理清各项业务的来龙去脉,真正抓住准则的精髓,形成准则的体系概念。
二是做好准则的对比分析,掌握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由于本套准则的出台给会计界带来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按照会计国际趋同的原则引入了许多新概念、新方法,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准确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弄清楚新旧准则之间及新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从而对新准则快速理解与掌握,为做好准则实施的衔接工作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 张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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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