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温彦君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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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总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证监会令第16号)实施两年多的情况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进行审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对发审委工作提出的要求,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此举旨在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保证在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发审委审核制度的总体安排
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在发审委审核制度的改革进程中,难以回避的是王小石事件这一敏感话题。2002年3~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总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证监会令第16号)实施两年多的情况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进行审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对发审委工作提出的要求,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此举旨在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保证在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发审委审核制度的总体安排
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在发审委审核制度的改革进程中,难以回避的是王小石事件这一敏感话题。2002年3~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王小石事件暴露了证监会早先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会发[2001]54号)等发审委审核制度的弊端,使证监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信誉度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围绕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委员与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正常沟通渠道、规范在审核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程序等问题,证监会在实践中不断对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一,发审委委员由峰值时的80名,“瘦身”成由5名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20名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在大幅精简人员的同时,有效保证了审核质量。第二,在发审委普通审核程序中,发审委工作会议将事先公告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名单,补充公告回避审核及代为审核委员名单,审核结果也将进行公告。将负责审核企业上市资质的发审委委员名单改为公开后,诸如买卖发审委委员名单之类的事件已不可能出现。第三,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的初审、再审及会后事项发审会,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的人数由总共不超过3人增加到4人,时间由不短于10分钟增加至不超过45分钟。第四,由可采用无记名方式并可投弃权票,改变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且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使得发审委委员在投票表决中,将更为认真而专业。第五,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原先规定“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或审核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其余均为弃权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本着既对企业负责、又防止滥用暂缓表决的原则,现要求暂缓表决“须由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且进行投票时同意暂缓表决的票数应达到5票”。第六,对于发行审核是否通过,由规定通过所需的比例(发行审核同意的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未达到2/3即为不通过)改为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和通过所需的票数(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操作更为规范和明确。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核流程与节点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的企业,须在辅导期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将所做的上市材料交到证监会的发行部综合处,由其分配给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前者负责对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后者负责对发行人申报材料中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性文件的审核。材料交到一处、二处后分给预审员,禁默期内该项目的主承销商、企业相关人员不允许与预审员有接触。IPO的审核流程,历经聆讯会、意见反馈会、预审报告会及发审会四个会议。首先为聆讯会,预审员在初审材料之后,向企业发出反馈意见函,就材料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书面询问,要求企业在限期内做出书面答复。接着为意见反馈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会有反复多次的反馈意见,主承销商和企业须针对每次询问做出书面解释。通过不断反馈,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预审员达成共识后,将材料分报各处,准备上发行部部务会议。再下来为预审报告会,发行部的预审员、处长、主任、副主任及发审委员对发行人资料初步审核的意见进行交流与报告,对企业基本问题定调和统一思想后写出预审报告,转至发审委工作处。最后为发审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安排哪些企业、什么时间上会,并将需审核的材料送交到发审委委员手中,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上投票决定发行人的IPO申请能否获得通过。
成功的IPO需要把握众多的审核节点。申请材料的接收为第一个节点,发行部综合处可能会以页码不对、格式不标准、标点符号不对等理由,将企业的上市材料退回给主承销商,推后材料预审的时间。意见的反馈为第二个节点,预审员只是要求企业对书面材料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解释或核查,并不告诉企业问题出在哪里及应如何改正。预审员出具的意见为第三个节点,预审员可以在材料上标明疑点,提醒发审委委员注意,疑点少甚至没有疑点的通过率自然就会高一些。初审报告为第四个节点,只是关于企业存在哪些问题的内容,不会对企业公开。发审委委员的意见为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节点,因为发审委委员的最终投票决定一个企业能否上市。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能否顺利上市,有很多问题都涉及到与发审委的沟通是否到位。例如大股东经营微利、债务负担沉重,准备上市的部分与母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存在较大风险,此时如果跟发审委委员沟通到位,让委员们相信上市部分没什么问题,那就可以顺利过关了。
发行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管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尽管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不再向企业或承销商公布未过会的原因,但企业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发审委委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的特别程序
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将发行证券申请的审核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发行人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公开发行的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而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则适用特别程序,如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减少至5名,同意票数达到3票即为通过;不得暂缓表决。显而易见,特别程序其实就是一种简易的审核程序,意在提高发行审核和发行操作的效率。
鉴于投资者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会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因此,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发行公司的盈利指标和发行数量不作要求,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可以不经承销商承销自行配售股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也采用了简易的审核程序。更为重要的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提供了工具,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我们发现,非公开发行股票已成为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后发行人最热衷的一条融资通道,建议上市公司再融资对非公开发行引起足够的重视。
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证券发行机制走向透明化、专业化。企业的证券发行申请要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既需要自身经营得好,还需要经由承销商报送的文件做得规范,也离不开与发审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的充分沟通。
责任编辑 闫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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