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新标准确定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2000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在实际征管中,各地一般是参照当地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新标准确定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2000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在实际征管中,各地一般是参照当地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从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与工薪阶层一样承担着本人和家庭的生计费用,为公平税负,统一税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将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同时取消财税[2000]91号文和国税发[1997]43号文中有关授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这一扣除标准的规定,避免各地随意提高扣除标准,造成政策执行差异及税收征管漏洞。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