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2006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按照细则,根据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央企的综合绩效将被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类。其中,央企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将被加分,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存在巨额表外资产、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央企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优,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为良,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为中,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为低,40分以下的为差。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9月12日联合发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开展促销活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
国资委2006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按照细则,根据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央企的综合绩效将被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类。其中,央企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将被加分,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存在巨额表外资产、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央企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优,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为良,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为中,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为低,40分以下的为差。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9月12日联合发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开展促销活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等。2006年10月15日后,对于违规促销的零售商,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3万元。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2006年9月19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针对积极扩大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提出了以下八个方面的意见:一、明确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发展目标;二、积极培育出口促进和服务体系;三、完善了税收扶持政策;四、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五、加强软件出口的统计分析;六、建立适应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财政部2006年9月28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明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一)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二)安置职工人数较多;(三)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任务较重;(四)国有小企业已实施关闭措施,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五)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措施。依据办法,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应重点说明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9月2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指出,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百分之十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财政部、科技部2006年9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办法指出,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办法规定,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0月12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颁布《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指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办法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办法主要针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对供应商的供货行为仅做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规定。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