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叶陈刚 王宇维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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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给予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简单说来是指期权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它是用来激励公司的高层领导者及核心人员的一种机制,因此又称作经理股票期权。在具体设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时,主要是围绕着一些基础要素进行设计的,基础要素设计得合理、合法、易操作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前提。笔者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规范的股票期权激励而对各种要素进行设计。
一、授予主体与激励对象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入股而设立的,公司经营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股东分享和承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增减资及利润的分配均由股东大会议决,由此决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大会,不能是公司内部的其他机构,更不能是公司外部的其他机构。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就是指期权受益人的范围。从国外实践看,股票期权起初主要是授予公司董事长、CEO等公司高管人员,后来逐步扩展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一些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员工。根据目前我国的有关政策和企业实践,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范围可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给予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简单说来是指期权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它是用来激励公司的高层领导者及核心人员的一种机制,因此又称作经理股票期权。在具体设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时,主要是围绕着一些基础要素进行设计的,基础要素设计得合理、合法、易操作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前提。笔者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规范的股票期权激励而对各种要素进行设计。
一、授予主体与激励对象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入股而设立的,公司经营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股东分享和承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增减资及利润的分配均由股东大会议决,由此决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大会,不能是公司内部的其他机构,更不能是公司外部的其他机构。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就是指期权受益人的范围。从国外实践看,股票期权起初主要是授予公司董事长、CEO等公司高管人员,后来逐步扩展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一些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员工。根据目前我国的有关政策和企业实践,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范围可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二、股票来源
1、增发新股。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降低了限制,并且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私募股票),但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表明上市公司的私募增发或者定向增发已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2、回购本公司股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这直接解决了股票期权激励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公司依照本条本款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这项规定是对旧《公司法》的重要修改。旧《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以自己名义在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从而在原有的法律制度限制条件下,产生了变通的以独立于公司的第三方(如职工持股会)来代替公司从二级市场上收购股票的情况。
3、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2005年11月14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提到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的办法来解决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以往,一些高科技公司通常在发行新股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一小部分新股作为公司履行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但中国证监会对此的审批倾向于高科技公司(如清华同方、清华紫光、中兴通讯等),普通公司实行此种模式非常困难。而现在,通过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的方式来获得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已被国家法律所允许。
4、折衷授权资本制下的预留股份。旧《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即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在这种制度下,公司不能预留股票发行额度作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的来源,而在受益人行权时随时增资则在技术上不可行。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只需缴付20%的注册资金,剩余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足;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5年缴足。这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的基本制度方面的修改。可以说,这次《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已经转变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大体一致。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公司可以在设立发行时预留股份发行额度,在受益人行权时由股东大会根据授权和需要随时决定增资,这样不仅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而且简化了操作,降低了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但笔者认为,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的时间规定是不太适合于预留股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因为时间太短可能达不到激励的效果。
5、将部分国有股份转让给股票期权受益人。很多人认为这种方式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认股人行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才能实现股份的转换,不但不会导致资产流失,相反通过认股权将经营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的受益人将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国有资产所有者。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但目前采用此法审批非常困难。
三、授予数量
授予数量的大小涉及到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和激励的强度,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总体上讲,分配方案的决策由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实施特别是方案中实际测算计量等问题,由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完成。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强制性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此前提下,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员工特点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来计算股票期权的总额和每个受益人具体分配的额度。
四、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构成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权价是根据赠予日或赠予日以前若干天股票的公允市价而确定的。由于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收入来源于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价,因此行权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理人员的利益和股票期权的激励程度。行权价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但当股价不断下跌,甚至低于行权价时,就会导致股票期权价值丧失,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股票期权重新定价使股票期权重新变得有利可图。
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包括三种情况:
(1)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香港特区常用。
Pi×80%(式中:P0为行权价格;Pi为第i个交易日股票的收市价;T为用于计算交易日的时间区间)。
(2)现值不利法,即行权价高于当前股价,美国常用。如
(3)等现值法,即行权价与当前股价相等,欧洲国家常用。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股价的波动异常频繁,建议我国的股票期权行权价采用“现值有利法”,并在此基础上,将公司的业绩指标与行权价联系起来,将行权价设计为一种可变的行权价,即根据选定的财务指标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a、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b、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行权价是不能低于授予期权时的股票市价的。由于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低效性,股票价格中包含较多的投机因素,且波动频繁,股价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性又过低,笔者认为,上述《管理办法》对行权价的强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五、等待期和有效期
股票期权是为了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因此在赠予后不能立即执行,而是要等待一定时期,才能一次性全部执行或者逐步执行。设定多长的等待期取决于公司认为多久能让股票期权计划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或者实现其他特定目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也就是说,在我国等待期至少为1年。
另外,在赠予股票期权时,应该说明购买相应期权股票权利的有效期限,股票期权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执行,一旦股票期权过期,员工就不能再购买期权股票。在美国,股票期权计划许可的最长期权有效期为10年。我国法律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六、行权方式和行权时机股票期权通常有三种行权方法,即现金行权、股票互换行权和经纪人同日销售行权。现金行权是指行权人以现金支付行权费、税金和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以执行价格为行权人购买公司股票。股票互换行权是指受益人使用已有的公司股票来支付所购买的期权股票的价格,一般只有明确规定才能采用此种方法。经纪人同日销售行权是指行权人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此种方法行权使得行权人不用现金支出,且风险小、即时可获取收益,因此大多数行权人愿意接受。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行权价格和市价的差额多少,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一般而言,受益人会考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行权:(1)期权即将过期,再不行权,股票期权将作废:(2)经判断认为公司股价已经达到最高点,再不行权会受损失;(3)行权可以取得价差,个人又急需资金;(4)分散在各年度行权以减少税赋。
我国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给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提供了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在试行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不完善,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效果还是不明显,遇到了许多障碍。但毕竟股票期权制度经过西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一项有效的激励方式,加上我国政策法规较以往为股票期权指出了更清晰更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应齐心协力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而积极努力,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逐渐营造一个良好的股票期权激励环境。
责任编辑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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