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制度)规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有效避免不良资产生成或减少不良资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笔者在此谈谈这一制度缺陷的改进和完善。
(一)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任意操纵利润的主要表现
1、不提或少提。企业不计提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在于虚增当年的会计利润。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被ST处理。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真实性原则,而且破坏了证券市场规则,侵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集中计提。集中在某一特定年度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造成当年虚假亏损,以便下一年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为下一年的利润虚增埋下伏笔。集中计提的负面效应在于侵害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及时、正常缴纳入库。
3、冲抵计提。即在往年集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前提下,当年部分冲回一定额度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
(二)制度缺陷是企业任意计提的根源
企业之所以可以任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欺骗、侵害投资...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制度)规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有效避免不良资产生成或减少不良资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笔者在此谈谈这一制度缺陷的改进和完善。
(一)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任意操纵利润的主要表现
1、不提或少提。企业不计提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在于虚增当年的会计利润。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被ST处理。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真实性原则,而且破坏了证券市场规则,侵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集中计提。集中在某一特定年度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造成当年虚假亏损,以便下一年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为下一年的利润虚增埋下伏笔。集中计提的负面效应在于侵害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及时、正常缴纳入库。
3、冲抵计提。即在往年集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前提下,当年部分冲回一定额度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
(二)制度缺陷是企业任意计提的根源
企业之所以可以任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欺骗、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因为现行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的不明确性。现行制度规定,稳健性原则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理论依据,但怎样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尺度,现行制度并无明确界定,因此企业可选择的会计政策随意性较大。
2、制度的随意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进行具体操作时,需要根据会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计提,这就造成企业可以利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式人为操纵利润。
3、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简单。现行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信息的披露过于简单,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堵塞了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权利人的知情管道,使权利人很难及时了解公司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真实状况,从而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错误判断,做出错误决策。
4、对计提比例的规定不够严谨。现行制度规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这种以“合理”估计而确定的计提比例,对于包括税收征管机关和投资者在内的其他权利人来说则未必“合理”。这不仅为企业滥用计提留下可乘之机,而且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独立审计的难度。
(三)对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近期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有关资产减值的范围、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1、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的减值适用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2、对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且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在减值测试的时点上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3、细化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上与现行制度相同,但细化了确定公允价值和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补充和完善了有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的内容。比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等等。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