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拟进行资产重组,分设一个新公司,将原公司的部分资产(主要是一些房产)划归新公司使用,原公司的一部分职工也到新公司工作,债务归原公司负担。新公司采取股份制形式,职工都要入股。新公司每年向原公司上缴定额承包费。对这笔定额承包费,新公司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但在老公司(把原公司称为老公司)该如何进行核算,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冲减“管理费用”。理由是新老公司账户之间应相互对应。
第二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理由是新公司使用老公司资产,老公司作为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第三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理由是新公司使用老公司资产,老公司确认为出租资产的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
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拟进行资产重组,分设一个新公司,将原公司的部分资产(主要是一些房产)划归新公司使用,原公司的一部分职工也到新公司工作,债务归原公司负担。新公司采取股份制形式,职工都要入股。新公司每年向原公司上缴定额承包费。对这笔定额承包费,新公司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但在老公司(把原公司称为老公司)该如何进行核算,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冲减“管理费用”。理由是新老公司账户之间应相互对应。
第二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理由是新公司使用老公司资产,老公司作为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第三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理由是新公司使用老公司资产,老公司确认为出租资产的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第四种意见:这笔定额承包费在老公司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理由是新公司使用老公司资产,老公司视同用该资产对新公司的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投资收益”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种意见,究竟哪一种更为可取?查阅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和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都未有十分明确的答案,四种意见似乎各有其一定的道理。但笔者的看法是:第一种做法不可取。首先,这笔定额承包费收入在老公司冲减“管理费用”毫无根据。账户之间的相互对应应是指在同一公司的账户对应,而不是在两个公司之间的账户相互对应。其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从理论上分析,根本不可能将从外部取得的收入用来冲减管理费用。而且,在日常核算中,冲减管理费用的业务也不多,只有如存货盘盈属计量等原因或内部计提坏账准备、期末调整账务等可冲减管理费用。第二种做法老公司以“主营业务收入”入账也过于牵强,让渡资产使用权不应是它的主营业务。至于第三、第四这两种做法,笔者个人比较赞同第三种做法。第四种做法欠妥。因为,老公司只取得定额承包费收入,并未入股新公司,当然也就不应参加新公司收益分配及承担风险,也就谈不上投资收益了。第三种做法,老公司将承包费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较符合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将其视为固定资产的经营性租赁,按租金的收、付业务处理,也较合理。这笔定额承包费收入不论是理解为出租资产取得的收入也好,还是理解为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也好,都非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属其他业务,故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