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唐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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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我们是一家钢铁集团,分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某分公司一个账面价值1800万元的固定资产高炉,本年发生维修费用700万元,其中包括部分按照计划价领用的材料,分公司视同大修理支出在制造费用核算。请问:(1)维修费用较大,是否应作为改良支出,如何判断是改良还是大修理?(2)如果是改良支出,超过可收回部分要进入费用,不可以增加账面价值,这部分金额怎么确定?(3)如果是改良,那么税金要转出,但是分公司是采用计划价,实际的价格在集团总部,如果要转出来必须和总部对账,品种很多,很麻烦,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问题。
就会计处理而言,后续支出作为改良支出或维修支出的实质是维修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其指南的有关规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这三个问题:
(1)判断改良支出的主要依据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仅仅是为了...
1、问:我们是一家钢铁集团,分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某分公司一个账面价值1800万元的固定资产高炉,本年发生维修费用700万元,其中包括部分按照计划价领用的材料,分公司视同大修理支出在制造费用核算。请问:(1)维修费用较大,是否应作为改良支出,如何判断是改良还是大修理?(2)如果是改良支出,超过可收回部分要进入费用,不可以增加账面价值,这部分金额怎么确定?(3)如果是改良,那么税金要转出,但是分公司是采用计划价,实际的价格在集团总部,如果要转出来必须和总部对账,品种很多,很麻烦,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问题。
就会计处理而言,后续支出作为改良支出或维修支出的实质是维修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其指南的有关规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这三个问题:
(1)判断改良支出的主要依据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仅仅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则应在费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者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按此规定,无法从表面数据判断贵单位发生的维修费用是改良支出还是维修费用,具体要看是否对设备性能、使用年限等产生实质性影响,即要判断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否超过了原先的估计。
(2)改良支出超过可收回部分的金额的确定同样涉及到职业判断,在固定资产准则指南的有关内容中是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判断的基准,维修费用加上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超过固定资产预计可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的部分要费用化,不超过的部分可资本化。所以关键是判断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应该按照实际价格计算。材料品种数量较多的可以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倒轧出实际成本。
从税务角度看,维修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标准是有量化标准的,从而避免了单纯主观判断在执行中可能引起的分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据此可判断贵单位发生的修理费用应该作为改良支出予以资本化,如果贵单位会计处理中作为费用处理,在当期及以后年度(使用期间内)要作纳税调整。
2、问:有一家酒店装修发生以下有关费用,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房产)价值,是否要交房产税:(1)房屋改造的设计及顾问费;(2)监理费;(3)灯饰;(4)地毯;(5)窗帘;(6)装饰画;(7)签合同的印花税;(8)招标服务费;(9)考察厂家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
答:财税地[1986]8号文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所以问题主要是看有关项目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列举的各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附属设施类,如问题中的灯饰、地毯、窗帘、装饰画等;二是装饰装潢(费用)类,如问题中所述的监理费、招标服务费、考察厂家的差旅费等,而印花税一般是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1)对于附属设施适用财税地[1987]3号文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比照规定,灯饰要计入房屋价值,而装饰画、地毯、窗帘等则具有灵活性。
(2)装饰装潢费用的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首先判断是否改良支出,然后确定是否记入房屋原值。实践中,固定资产可能是自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所以其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自有以及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具体到问题中列举的几项费用,一般企业是与装修工程的支出一起计入工程成本,如果金额较小也可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另外,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发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装潢费用主要是自有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而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的装修费用也就要作为房产原值的一部分计征房产税。
如果是外资企业,会计处理同上,但按税法规定暂不缴纳房产税,而是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且比照国税发[2005]17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问:我公司在推行ERP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产品单位成本中原料与分担的制造费用,采用何种方法计算?有人提出原料使用实际成本,而分担的制造费用采用上月实际单位数据并在月底一次调整,我认为这种核算办法有违会计核算准则,因为产品成本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核算,不可分割。请问应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您说的“产品成本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核算,不可分割”可能是指《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其实这些规定所说的“选择一种方法”均是针对同一会计事项而言,您问题中所述的原材料计价或者制造费用分摊,这二者却是不同的事项,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在现实中,如果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而且各产品生产特性不同的话,其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也可以同时分别采用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成本计算方法,而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的分摊更是可以采用尽可能切合实际的方法,并不限于只采用统一的一种方法。但是出于会计核算的连续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一旦对于一项会计业务(如某种产品的材料消耗计算办法)确定一种核算办法后,就要在一段时期内对此类业务一贯采用而不能随意改变。
至于制造费用按上月单位数据分摊是否合理另当别论,因为偶然情况的影响会致使产品分摊的费用额在年度内起伏不定。相对比较普遍的是采用年度计划分配率来分配,其差异一般在年末调整,这样年度内各月份之间起伏不大,相对更趋合理。
4、问:我们是东北地区的一家公司,签订购置固定资产合同后预付了30%的价款,实物尚未到而对方已开具30%的发票。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到税务局认证,该笔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核算在途固定资产的科目,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可以吗?
答:关于抵扣进项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均规定要核实购销业务确实发生才可抵扣进项税。如果贵单位属于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按部分金额开票是可以的,但是尚未到货就开票申请抵扣显然不符合规定,所以贵单位情况严格来说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关于会计处理,在货物未到预先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待货到时按货物价款借记“在建工程”,按认证无误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待安装完成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即可。
5、问: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00元,银行扣管理费,请问这个费用应列入哪个科目?
答: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列举此类费用的列支渠道。但是按照一般的认识,这是属于企业因管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虽然这里只说了“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但一般来说企业经营性资金银行存款(区别于工程专用资金以及其他指定用途的资金)发生的各项手续费等也要作为财务费用,银行收取小额存款的管理费也属于财务费用。
6、问: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那么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方面还有没有列支标准?
答: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形式,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全面实行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才根据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单从税务角度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另外,国税发[2005]200号文规定的不需要汇算清缴的仅限于采用核定定额征收方式,而不包括定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还要进行汇算清缴,即对其会计收入或者成本要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后才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基数。
7、问:样品费、赠送客户的产品,会计、税务怎么处理比较好?
答:在会计处理方面,因为样品、赠品本身都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所以发生的此类费用不能确认收入,而只是结转相应的成本。一般来说样品、销售推广会分发的赠品等做销售(营业)费用;而随产品搭配赠送的赠品不单独计价的(按批量核算成本的),其成本可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单独计价、核算成本的计入销售(主营业务)成本。
关于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此类情况下,要按此价格计缴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出于纳税筹划的考虑,建议将赠品成本单独核算,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也将赠品与产品价格分别列示,这样可避免重复纳税。
8、问:向国外客户支付佣金,是冲减收入还是记销售费用?
答:如果是出口佣金,可分三种情况。(1)明佣:是指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佣金。企业实际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2)暗佣:是指价格条件未规定但在合同中规定的佣金,出口发票上列示未扣除佣金的销售货款总额。企业根据销售贷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行申请汇付佣金。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时支付的佣金也直接在销售货款中扣除。(3)累计佣金:即按累计销售额支付佣金。如该佣金能直接认定到具体商品,则直接冲销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如果佣金不易认定到具体出口商品的,可借记“营业费用”账户。这两种处理会影响出口退税金额。
如果是进口佣金,参照《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第15条:进口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能够直接认定到商品的,作调整进价处理;不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列作累计佣金收支处理,不分摊到商品内。
税务方面,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应当提供劳务发票,如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则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区分情况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第14条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所以支付给国外客户的合法进口佣金如果能认定与进口商品直接有关的,调整进口商品成本;与进口商品非直接相关的,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区别在于进口增值税与关税的完税价格有所不同。
主持人信箱:cj-07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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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