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未涉及流通股股东相应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将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流通权的方式概括为七种,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拟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对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1、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方式取得股票的流通权,其实质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价值补偿。这种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可以将其看成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票流通权而进行的追加投资行为,但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则属于原股权成本的分置(摊薄成本)行为。因此,流通股股东取得的现金补偿款应冲减投资成本。例如,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12000万股,占60%,流通股为8000万股,占40%。现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每股1.5元,合计18000万元的现金,非流通股股东的全部股票一年后获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当流通股股东收到补偿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18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未涉及流通股股东相应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将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流通权的方式概括为七种,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拟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对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1、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方式取得股票的流通权,其实质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价值补偿。这种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可以将其看成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票流通权而进行的追加投资行为,但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则属于原股权成本的分置(摊薄成本)行为。因此,流通股股东取得的现金补偿款应冲减投资成本。例如,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12000万股,占60%,流通股为8000万股,占40%。现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每股1.5元,合计18000万元的现金,非流通股股东的全部股票一年后获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当流通股股东收到补偿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18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等账户18000万元。(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流通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案例非常少见,所以本文以“成本法”为例)。
2、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流通权。
(1)送股,即非流通股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一部分股票按比例无偿赠送给流通股股东。若上例中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按10∶3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3600万股。由于送股的实质与支付现金相同,其价值相当于所送股票的市值。在成本模式下,由于送股事项没有引起实质性的资金流动,即没有引起股票投资成本的变动,所以不能直接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送股产生的股权变动只能表现为每股账面价值和股票的数量的变动,由此引起的利益变动只能体现在股票的转让时期。由此可见,对流通股股东而言,送股业务都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只要直接调整账面股票数量和每股账面价值,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即可。假设,上例中股改前的流通股账面价值为48000万元(折合每股6元),非流通股账面价值为14400万元(折合每股1.2元)。股改后,流通股股东的股票数量调整为11600万股(8000万股+3600万股),账面价值仍为48000万元,则其每股账面价值相应调整为4.14元。
(2)缩股,即非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持有的股票。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由于缩股与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非流通股股东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
(1)非流通股股东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取得权证时,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由于认购权证属于无偿取得,所以对取得的认购权证只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即可;行权时,如果企业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股东购买股份,应按股票的市场价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行权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并同时注销认购权证的备查记录。若行权时只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收到差额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弃权时,则只需在备查登记簿中注销相关认购权证的记录即可。
(2)非流通股股东将认购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取得权证时,流通股股东按规定的价格向非流通股股东购买认购权证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应将取得认购权证的成本记入有关投资账户,由于原会计制度中没有权证投资的相关科目,笔者认为可在“短期投资”账户下设“权证投资”明细账户及“长期权证投资”账户,以分别记录长期权证投资和短期权证投资,取得认购权证时,借记“短期投资——权证投资”账户或“长期权证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行权时,企业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股东购买股份时,应按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或“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照行权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同时将权证成本转入股票投资成本,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或“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短期投资——权证投资”账户或“长期权证投资”账户。如果行权时只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则按收到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短期投资——权证投资”账户或“长期权证投资”账户,并将两者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弃权时,则应将权证投资成本作为投资损失处理,借记“投资收益”账户,贷记“短期投资——权证投资”账户或“长期权证投资”账户。
4、非流通股股东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由于流通股股东取得、处置认沽权证的方法与取得、处置认购权证的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在行权时有买卖之分,所以其会计处理除了行权售出股票之外,其余均相同。企业行使认沽权向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时,按照行权价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股票的账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或“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两者差额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另外,如果权证为无偿取得,则需冲销权证的备查记录;若权证为有偿取得则必须将权证成本作为投资收益抵减项目处理,借记“投资收益”账户,贷记“短期投资——权证投资”账户或“长期权证投资”账户。
5、非流通股股东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流通权,其实质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票相同,所以其账务处理与前述“送股”方式相同。
6、非流通股股东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流通权。由于这一经济事项只发生在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对流通股股东不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不必进行账务处理。
7、非流通股股东以承诺方式取得流通权。由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对流通股股东不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所述,只是笔者的一点浅见,与各位同仁商榷。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