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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19 作者:秦文娇 付泽民 魏俊红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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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有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2、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虽未超过90天,但因从税法上讲,90天给了企业一个操作的空间,企业可不必当月发生、当月认证抵扣,可从会计的角度说,会计核算却要体现“及时性”原则,导致会计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退还开票企业,由开票企业以退回的发票为依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先开具一张销项负数发票,并将收到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同时再开具一张同样内容的正数发票即可;对于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抵扣的,可在入库时暂把进项税挂在“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科目,待90天内认证抵扣...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有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2、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虽未超过90天,但因从税法上讲,90天给了企业一个操作的空间,企业可不必当月发生、当月认证抵扣,可从会计的角度说,会计核算却要体现“及时性”原则,导致会计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退还开票企业,由开票企业以退回的发票为依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先开具一张销项负数发票,并将收到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同时再开具一张同样内容的正数发票即可;对于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抵扣的,可在入库时暂把进项税挂在“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科目,待90天内认证抵扣时再将进项税从“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需说明的是,如果商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认证,会计上也应及时结转成本。
责任编辑 张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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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