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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2 作者:温彦君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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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是以投资与否为标准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笔者认为应以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大小为标准来判断一项资产能否成为现金等价物。如企业持有的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虽不作投资核算,但因其在付款期内的流通不受场所和时间限制,可以随时用于贴现和背书转让,其变现能力并不弱于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在实务中,不仅到期日在1个月或3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现金支付的情形已十分普遍,甚至是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款支付的情形也存在。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少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亦完全可以归入现金等价物范畴。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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