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尚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笔者对此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欲与大家一起探讨。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补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三是非流通股缩股。本文主要对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时,即只能将所支付的现金的金额反映为资产,原先持有的非流通股的增值不能确认情况下,这三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一)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或送权证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即将原先自己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比例送给流通股股东,减少自身的持股数。在账面价值模式下,由于不确认获得流通权后的增值,故此类交易应当视同现有股权的部分处置(无对价转让),按照现行投资处置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所减少的股份数占原持股数的比例,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科目(对于原募集法人股等以成本法核算的非流通股,在减少持股数时直接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至于该笔分录的借方,按照常规处理方法应当是“投资收益”科目,但鉴于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是国有企业,如果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首先会对当年度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对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造成很大压力,不利于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其次会使非流通股股东出于其利润压力而不愿对流通股股东作出较大的让步,从而不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再者这些支出预期最终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并非真正的“有去无回”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作为一项特例,允许先冲减当初在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时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如果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再将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可以将送股对非流通股股东当期损益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相应地,将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股权时,所收到的款项超过所出售的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应首先用于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如仍有余额,才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
同理,这部分现金支出预计也是可以从未来的流通中获得补偿的,故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特征。因此,该部分现金支付可以视同追加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先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则由于支付现金补偿后,在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并未增加,故应全部作为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照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中关于追加投资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需说明的是,某些大股东希望将送股支出也作为资产处理(相当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调整,增加股权投资差额,减少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投资准备),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欠妥,因为一是送股是投资的处置而不是追加投资,实际上是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的减少,所减少的持股中有一部分价值量转移给了改革后继续持有的股份,而对于这部分股权增值,在账面价值模式下是不能确认的;二是股权投资差额只能在初始投资或者增加投资时产生,而不能产生于投资处置(减少持股)的过程中。
另外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出现了送股或者送现金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可收回金额(这里可以以改革方案实施完成,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后的股价作为参考依据)小于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规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非流通股缩股
根据吉林敖东(000623)于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该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为:(1)非流通股按1:0.6074比例缩股,由改革前的16255.20万股缩减到9873.4万股,减少了6381.8万股(近似值);(2)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本次所应得的现金股利全部转给流通股股东作为补偿,折合每股流通股补偿0.93元,合计每10股流通股可得现金2元(含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为1743.29万元。现就此例谈一下个人对缩股会计处理的看法。
1、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1)派发红利时,按照常规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即可。因为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仍然来自上市公司向其派发的红利。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红利转付给流通股股东作为补偿只是两类股东之间的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并无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改变这部分资金支付作为股利分配的实质。
(2)非流通股缩股,应按照所减少的非流通股面值,借记“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假定改革前某一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吉林敖东全部股份的20%(35049.69万股×20%=7009.94万股),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派发红利时,首先按照每10股1.07元的比例,按照权益法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利的常规处理方法,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金额为750万元;然后再将这部分转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应收股利视为现金补偿,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股权投资差额”,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非流通股缩股时,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该股东缩股后持有的股份为425784万股,占缩股后总股本28667.90万股的14.85%,假定因仍具有重大影响而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则缩股前后该股东在吉林敖东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如下:
缩股前该股东在吉林敖东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于目前吉林敖东尚未公布2005年半年报,故本文中关于吉林敖东的财务数据全部取自该公司2005年一季度季报所示的2005年3月31日母公司数字,下同)=1389158651.23×20%=27783(万元)。
缩股后吉林敖东净资产=1389158 65123-37588980.00(派现数)=135156.97(万元),该股东按照14.85%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为20071万元,较缩股前减少7712万元。如前所述,这其中有750万元是由于向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所致,另外6962万元则是持股数减少和缩股后每股净资产上升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权益法会计处理的原则,该股东应将这6962万元作借记“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准备”处理。
另外,在吉林敖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还需要解决一个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对于流通股股东所收到的每10股2元现金,其中1.07元是正常的股利分配,按常规税务处理应作补交税率差处理;另外0.93元是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规定,对于这0.93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流通股股东的税务处理方法是比较清晰的。但是,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所得税法上并未明确其对价支付方式所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果按照现行的税法,仍需要对其应分得的每10股1.07元现金股利(虽然并未实际获得)作为股息性所得补交税率差。而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送股等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流通股股东收到送股或送权证和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
(一)流通股股东收到送股或送认股权证,应当比照现行股票股利的处理方法,即不进行会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持股数的增加。因为流通股股东采用权益法核算是相当少见的,所以这里暂不考虑;如果实务中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则流通股股东应按照所增加的持股数对应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份额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准备”和“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
(二)流通股股东收到的现金补偿,不同于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中分得的股利,同时也未处置原先持有的股份,因此不应作为收益,而应作为对原投资成本的一项调整,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三)非流通股缩股时,在吉林敖东的股权改革方案中,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收到2元现金,其中1.07元是正常的股利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关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得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常规处理即可;另外0.93元的性质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应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由于流通股股东基本上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投资,故缩股后每股净资产上升所导致的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增加在其账面上不予反映。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