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2 作者:栏目主持 崔洁 本期特约解答 ★唐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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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我公司为装潢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核率征收,年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8%。全年累计营业收入107万元,请问是否应重新按33%的所得税税率清算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您说的“核率征收”,应该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而不是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是税务机关比照贵单位以前年度营业情况,在年初时确定按18%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确定贵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如贵单位情况,年末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为12.84万元(107×12%),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33%,所以年终要按照33%的税率汇算清缴(贵单位的情况是要补交1.926万元)。
2、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宣传费的具体列支范围和形式是什么?它与业务接待费用的性质有何不同?
答:需要说明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将此类费用区分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而外资企业的此类费用区分为广告费和交际应酬费。在这一块,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税法首先强调的是所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才能限额或者全额列支;其次,强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要区别广告性支出与非广告性支出,广告性支出按广告费有关规定列支,非广告性支出按招待...
1、问:我公司为装潢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核率征收,年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8%。全年累计营业收入107万元,请问是否应重新按33%的所得税税率清算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您说的“核率征收”,应该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而不是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是税务机关比照贵单位以前年度营业情况,在年初时确定按18%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确定贵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如贵单位情况,年末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为12.84万元(107×12%),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33%,所以年终要按照33%的税率汇算清缴(贵单位的情况是要补交1.926万元)。
2、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宣传费的具体列支范围和形式是什么?它与业务接待费用的性质有何不同?
答:需要说明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将此类费用区分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而外资企业的此类费用区分为广告费和交际应酬费。在这一块,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税法首先强调的是所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才能限额或者全额列支;其次,强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要区别广告性支出与非广告性支出,广告性支出按广告费有关规定列支,非广告性支出按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的有关规定列支。
对内资企业而言,不符合广告性支出的应该按业务实质区分为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法分别规定了扣除限额。按照一般理解,业务招待费主要是业务方面发生的招待特定客户的食宿、娱乐性支出,而宣传费则是非针对特定对象发生但不符合广告费标准的费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法没有关于广告费限额列支的规定,应为据实列支,而将其他此类费用统一为交际应酬费,并明确规定了列支的限额。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属于交际应酬费应该没有争议,但税法中没有明确业务宣传费是归属于广告费还是交际应酬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讲解中指出,业务宣传费属于广告宣传费的范围,可以比照。在实务中还是要根据业务发生的实质来区别其是属于广告费支出还是交际应酬费支出。但无论是哪种费用,都必须是与业务有关的合规费用。
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标准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请问,若当年实际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小于按标准计提数,年末是否应对多提的部分予以冲回?
答:如您所说,国税函[1999]70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而税法的一般原则是,可以计提即可以按照计提数税前列支,只是比例限制不同。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和内资企业一样,多提的不用冲回,多用的也不得补提。
4、问: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补贴)、职工探亲路费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还是在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中列支?
答: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补贴)如何列支,目前尚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据了解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企业的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营利单位的在福利费项目列支。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外资企业的独生子女费在福利费列支。
至于职工探亲路费,属于福利性支出,应该从福利费中列支,具体规定参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5、问: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当销售收入超过原值时,需缴纳增值税,请问,计税基础是全部收入,还是收入超过原值的差额部分?
答:应该以全部收入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收入÷(1+4%)]×4%÷2。式中“收入”为收取的全部含税价款,后面的除以2是减半征收,当然,销售的固定资产应属于动产。
6、问:我公司为建筑安装公司,现有两个税收问题请您帮助解答:(1)我公司在施工中遇到因占农民耕地进行青苗赔偿的问题,因赔偿给农民个人,没有发票,仅有村委会证明,请问此种因工程施工赔偿给个人的支出能否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税法对此支出有何规定?(2)我公司在承揽工程时,甲方提出工程中的主要材料由甲方指定供货商供给,(材料发票计入甲方公司成本),请问工程中主材料价款我公司并未收到,此价款营业税及其附加是否应当缴纳,如果缴纳应计入“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此笔款对收入的确认有无影响?
答:关于(1)所说情况税法没有列举。但是按照税法精神,应该取得合规的扣除凭据,否则不得扣除。在实务中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要求村委会出面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一种是贵单位持合同等有关文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入账凭据,但是开票时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有些单位是以合同和支付凭证等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此笔支出,或者认可但要求补交相关税费,可能还要进行处罚。所以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对于(2)所说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所以您说的主材价款应该作为计算贵单位施工营业税的营业额。应该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7、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民营企业,改制整体评估减值,现已按评估后价值调整了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和摊销,请问在最长不超过10年的调整期限内,每年是否可以按整体评估减值额平均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答:关于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我国税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为对评估增值计提折旧存在二次折旧问题,说白了就是先后两次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而对于评估减值,税法没有规定调整,因为在折旧环节没有减少税收。当然,企业不应该自行做纳税调整。
8、问:我公司属电解铝行业,2005年出口退税率降为零并且征收5%关税,现有以下问题请教:(1)出口商品离岸价属含税价吗?销售额如何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关税具体如何计算?(3)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如何计算增值税和关税?
答:(1)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如果出口环节免税,或者出口流转税为零税率,则不存在是否含税问题。如果属于不享受免税或者如问题中征收5%的关税,就应该是含税价。一般来说出口报关是以货物的离岸价为准,即使合同成交价格和发票价格是其他价格条件,也要以离岸价为准。按外贸会计惯例,如果是以到岸价等成交的,先以到岸价计入收入,支付保费、运费时红字冲减收入。在这里建议贵公司就按离岸价计入收入,应支付的保费、运费计入应付款,这样便于和税务协调。另外,销售额是按发票价格计,即使发票和报关单价格不一致,会计也要以发票价格为准。如果税务和会计有差异,税务一般以报关单为准。
(2)出口一般是免税的,如果征收的话,计算公式为: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与此有关的公式,您可以自己查阅参考。
(3)符合条件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料环节免征增值税、关税,但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要补征。
9、问:我单位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零售商场,将部分经营场地租赁给麦当劳和银行,麦当劳和银行有独立的水电表,单独核算水电费。但电力公司将电费发票统一开具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给麦当劳和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另外有其他单位临时从我公司拉线用电,我公司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因为电力是专营的,所以贵单位不能就此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开具其他发票,如果确需开票,应该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收入发票,价款中把电费(含税)加进去即可。另外,无论是麦当劳还是银行都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所以其本身不需要专用发票。如果是租赁给其他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就只能与电力公司协商分别开票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电力部门。
10、问:去年,我的前任会计(我接任时她已走了)税务发票已开,税金也已缴,但收入却没做账。我现在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不影响以前年度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话,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只要能提供充足适当的证明,税务机关应该会认可的。而且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以不影响当期税额。如果以前只是缴纳了流转税,却因为未做收入而影响所得税的话就比较麻烦,这涉及认定其性质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再作处理。
11、问:我公司为处于免税期的外资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一定数量的煤。现煤市上有两种价格:一种是需开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为530元/吨(含税),一种是不开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为330元/吨(无任何发票),因为这两种价格相差太大,公司领导倾向于购买无发票的煤,这笔业务是不是可以这样处理:先进生产成本,年终作所得税纳税额调整?另外我公司已购得一台低价格无发票的铲运机,如何处理为好?再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的“白条”能否入账,或者入账后年终作所得税纳税额调整后是否还算违法?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严格来说,购进货物而没有取得正规发票就不能列支费用,因为允许购买方列支费用就等于纵容销货方偷漏税。同时,没有合规票据而允许列支费用的话,查账征税的制度就失去意义。至于后面所说的铲运机和白条报销也是一样的道理。
目前对这些业务的救济制度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同样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需要补交开票环节的流转税等。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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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