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期间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进而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这一做法可能过度地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举个简单例子,某企业于2003年年初新增5年期长期借款5000万欧元,借款售汇后立即支付用于建设厂房设施,体现为以人民币核算的固定资产。假设2003年年初汇率为1欧元兑换人民币7.5元,2003年年底汇率为1欧元兑换人民币10.5元。如此企业2003年度当年未实现汇兑损益达人民币1.5亿元。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该损益将直接计入当年财务费用,从而相应减少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仅此一项影响就完全可能超过企业一般的会计要素对正常营运活动的会计盈利的影响,明显地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在损益表中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当年的运营业绩,使损益表可比性相对减弱。同时,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会计的重要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这一做法可能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同前例,假设该企业2003年无其他未实现汇兑损益...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期间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进而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这一做法可能过度地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举个简单例子,某企业于2003年年初新增5年期长期借款5000万欧元,借款售汇后立即支付用于建设厂房设施,体现为以人民币核算的固定资产。假设2003年年初汇率为1欧元兑换人民币7.5元,2003年年底汇率为1欧元兑换人民币10.5元。如此企业2003年度当年未实现汇兑损益达人民币1.5亿元。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该损益将直接计入当年财务费用,从而相应减少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仅此一项影响就完全可能超过企业一般的会计要素对正常营运活动的会计盈利的影响,明显地扭曲企业会计损益情况,在损益表中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当年的运营业绩,使损益表可比性相对减弱。同时,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会计的重要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这一做法可能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同前例,假设该企业2003年无其他未实现汇兑损益,剔除这一影响2003年真正的营业会计利润为2亿元人民币。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将1.5亿元人民币未实现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后,2003年企业会计利润仅为5000万元人民币。而假设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亏损3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正开始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政策。这一做法对企业来说,可能会碰到如下的不利情况:大幅度地直接减少企业2003年当年可分配未分配利润,使企业即使有较好的业绩,却不能进行相应的分红,进而可能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积极性,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流和全球战略安排,如并购选择等。又假设2004年欧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持续上涨,该外债2004年未实现汇兑损益将继续侵蚀当年正常会计利润,2004年当年可分配红利相应减少。再假设2005年欧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至2003年年初水平,2005年因其汇率变动反而相应冲减财务费用,直接增加会计利润,在一般情况下会相应地增加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能使得企业于2005年当年或以后年度多缴所得税,其金额可达人民币千万元甚至更大的数额。在这几种假设完全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该企业等于没有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甚至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因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妥,直接损害了其应得的利益。
再则,这一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在国际上,各国对类似未实现汇兑损益和期末报表折算汇兑损益会计处理规定有所不同,基本上都是考虑了汇兑损益的性质、期限、实现的可确定性和对正确反映企业财务运营状况的影响程度,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予以适当反映。在更多的情况下,国际上对类似未实现汇兑损益和期末报表折算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规定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权益性项目之后单列项目予以反映。而我国对未实现汇兑损益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统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是有违国际惯例的。
基于上述情况和分析,笔者建议,对于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我们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考虑现行相关政策,在更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运营状况的原则基础上,对现行的我国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包括未实现汇兑损益会计处理方法作相应修订,制订出更明细的相关会计规定。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