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作为人的自然生理属性和社会主体属性的代号,被人类使用了千万年。然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的成立,使人们对姓名权“出资”问题空前关注。据报道,隆平高科筹备组与袁先生签订《协议书》,先生“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用于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流通后的股票简称。为此,本公司需向袁隆平支付姓名权使用费580万元,其中380万元支付将袁隆平先生的姓名用于股份公司的名称的使用费。”然后,袁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新设立的公司,折合250万股,占全部股份5000万元的5%。于是引出一个话题:姓名权是不是可以“出资”设立企业?如何出资?
(一)认识姓名权
1、姓名权的本质。法学界对姓名权的本质大致有四种观点:所有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认为姓名权属于所有权、财产权范畴,其代表人物分别为德国法学家魏尔德和斯陶伯;以莫迭尔等为代表的亲属权说,认为姓名一般来源于亲属关系,因而姓名权为亲属权的一部分,这种看法偏颇较多而支持者较少;影响力最大的观点是人格权说,认为姓名权的行使是维持一个人的个体特征所必不可少的,其性质与生命、自由、名誉等维持个体特征相同,因而姓名权为人格权。人格权说强调...
姓名作为人的自然生理属性和社会主体属性的代号,被人类使用了千万年。然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的成立,使人们对姓名权“出资”问题空前关注。据报道,隆平高科筹备组与袁先生签订《协议书》,先生“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用于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流通后的股票简称。为此,本公司需向袁隆平支付姓名权使用费580万元,其中380万元支付将袁隆平先生的姓名用于股份公司的名称的使用费。”然后,袁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新设立的公司,折合250万股,占全部股份5000万元的5%。于是引出一个话题:姓名权是不是可以“出资”设立企业?如何出资?
(一)认识姓名权
1、姓名权的本质。法学界对姓名权的本质大致有四种观点:所有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认为姓名权属于所有权、财产权范畴,其代表人物分别为德国法学家魏尔德和斯陶伯;以莫迭尔等为代表的亲属权说,认为姓名一般来源于亲属关系,因而姓名权为亲属权的一部分,这种看法偏颇较多而支持者较少;影响力最大的观点是人格权说,认为姓名权的行使是维持一个人的个体特征所必不可少的,其性质与生命、自由、名誉等维持个体特征相同,因而姓名权为人格权。人格权说强调姓名权的专有特性及人身权特性,它与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密不可分,不能继承和转让,同时它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
对姓名权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企业出资问题。如果认定姓名权为财产权(不管有形还是无形),那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姓名权可以直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如果认定为人格权,那么姓名权应该不能直接成为合法的出资方式。笔者认为,人格权相对财产权而言,是上位的权利,人格权可能具有财产权内容,或者衍生出财产权;另外,财产权也不能概括姓名权的所有特征。因此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看待较为合理。
2、作为财产权的姓名许可使用权。姓名权的权属内容包括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的权利,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显然,姓名权的内容不是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换句话说,财产可以用货币计量而姓名权(人身权)不能这样计量。所以应该说,以姓名权直接出资设立企业是不合理的。
在许可使用姓名的情况下,我们将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称为“姓名许可使用权”,这是一种财产权,与姓名权的性质截然不同:它的权利人是被许可方,姓名权的是姓名所代表的个人;前者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后者体现人格利益(有的人称为精神利益);前者可以脱离姓名权人而独立存在,姓名权却不能独立存在,人死亡以后姓名权随之消失。也就是说,姓名权衍生的姓名许可使用权属于财产权范畴,可以成为企业出资的形式,而姓名权作为人身权是不能出资的。
(二)如何出资问题
1、相关制度规定。企业出资首先应符合资本金制度的要求。设立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无非包括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基本偿债需要,并作为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资本金制度的核心还在于保证企业形成正常的盈利能力和权力能力。近年来会计准则修订的资产定义特别重视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问题,也说明,法律规定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三种出资方式都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为前提。
姓名许可使用权应该说是符合上述资本金制度的原理的:首先,企业可以将获得使用权的姓名用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从而直接构成一项经济资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选择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93号令重新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第15条规定,“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其次,姓名的使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超额收益。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对获得客户信赖、扩大产品市场有关键性的影响,而恰当使用有关人士的姓名无疑有助于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使企业受益。再次,姓名许可使用权可以形成多种资产:在企业按合同规定方式使用姓名之前,许可使用权独立成为一种经济资源,与企业拥有的其他许可使用权资产性质相同;企业若将其用于商标(注册)或者商号,则依法形成“商标权”和“厂商名称权”无形资产,这些资产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单独或者整体出售、转让。最后,很多情况下。许可人作为本行业专家往往成为被许可企业的股东,可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姓名权“出资”的“二次交易法”。姓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显然不能计价出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二次交易法”,也就是把“姓名权出资”的过程一分为二:第一步,姓名权人与某一主体(如新设立公司的筹备组,分立、合并、改制公司的变更前主体,或者增发股份的公司等)签订姓名许可使用合同,由被许可人向姓名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第二步,由姓名权人将获得的姓名许可使用费投入新设公司或者变更后的公司,并获得相应股份。第一个交易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姓名权从人身权向财产权的转化,没有这一过程,姓名权就不可能与企业出资问题相联系。第二个交易则是最常见的一种货币出资过程。这两个交易都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也不违背制度规范的要求。两个步骤合并似乎就是自然人以“姓名权出资”的现象。
“二次交易法”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在于,它一方面绕过了人身权不能出资的障碍,使得特定姓名进入生产要素领域,有利于生产发展;另一方面,它使姓名在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前增加一次市场交易的机会,强化了市场对特定姓名所具有的经济功能的检验,便于利害关系人对姓名价值进行监督,减少姓名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水分,这对维持资本金功能、执行资本金制度都是很有意义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的“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不是直接以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与姓名权出资的“二次交易法”遥相呼应,有异曲同工之妙。隆平高科的设立中也采用了“二次交易”的方式。事实证明,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广泛认可。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