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会计上认为这是一种内部结算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应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那么,交纳的这些税金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呢?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但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实施后,因其未对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纳的税金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很多企业仍按26号文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新制度实行后,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仍可参照26号文进行会计核算,但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新...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会计上认为这是一种内部结算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应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那么,交纳的这些税金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呢?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但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实施后,因其未对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纳的税金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很多企业仍按26号文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新制度实行后,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仍可参照26号文进行会计核算,但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新制度精神。
我们知道,1993年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将正常销售产品盈利计算缴纳的所得税视为利润分配行为,在“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26号文则另行规定,对视同销售自产自用产品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根据其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而不通过“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而新制度将企业计算缴纳的所得税在“所得税”科目核算,视同费用抵减本期损益。在这种观念下,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纳的所得税也应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所得税”科目,而不应再根据其用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具体理由有二:一是自产自用产品引起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而新制度规定,企业不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应交所得税均应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二是如果将自产自用产品应交所得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势必影响以后会计期间的税前利润,使缴纳的所得税从以后会计期间的利润中抵减,失去了将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意义。如将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所缴纳的所得税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所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组成部分,将通过计提折旧形式抵减利润,从而减少以后会计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再者,尽管新制度没有对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税金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但财会[2003]29号文件对自制产品用于捐赠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了具体规定。根据[2003]29号文件,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捐赠时,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2003]29号文也没有将用于捐赠的自制产品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按用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是按新制度精神计入“所得税”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需要交纳的流转税仍可参照26号文进行会计核算;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应在进行纳税调整后,将缴纳的相关所得税支出在“所得税”科目核算。
责任编辑 闫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