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2 作者:李楠 王顺金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本文以下统称《制度》)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具体到核算,特别是长期投资核算,还存在诸多需完善之处,为此谈点拙见,与同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被投资单位的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股权投资准备”的质疑
《制度》规定: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分析: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相关筹资费用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而与此相联系的投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投资款及相关税费,作为追加的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可见投资企业的初始成本包含了被投资单位的资本金、资本溢价等,这也就是说,被投资单位的资本溢价必然已在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中作了反映,若再按《制度》规定将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必然要高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
例1:甲公司2004年1月2...
《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本文以下统称《制度》)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具体到核算,特别是长期投资核算,还存在诸多需完善之处,为此谈点拙见,与同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被投资单位的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股权投资准备”的质疑
《制度》规定: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分析: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相关筹资费用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而与此相联系的投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投资款及相关税费,作为追加的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可见投资企业的初始成本包含了被投资单位的资本金、资本溢价等,这也就是说,被投资单位的资本溢价必然已在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中作了反映,若再按《制度》规定将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必然要高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
例1:甲公司2004年1月2日取得A公司30%的股票1500万股,付款4050万元。A公司2004年初股东权益为105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盈余公积3500万元。则甲公司取得股权并按权益法调账后,股权投资差额为900万元(4050-10500×30%),投资成本3150万元(4050-900)。
例2:A公司2004年3月5日接受捐赠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670万元,6月25日增资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3元,并支付相关税费0.4%;甲公司按30%认购其股票,并支付相关税费0.3%,共计付款2708万元。A公司当年6月会计报表反映:股本8000万元(与年初比扩股3000万元)、资本公积8634万元(与年初比增加了接受捐赠670万元、股本溢价5964万元)、盈余公积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即本年净利润)1800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21934万元。
按《制度》规定,甲公司增加投资成本2708万元,增加股权投资准备1990.2万元[(670+5964)×30%],增加损益调整540万元(1800×30%),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上半年)为45万元(900/10/2),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资——A公司”的账面余额为9243.2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858万元、股权投资准备1990.2万元、损益调整54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855万元。而笔者认为,在此例中股本溢价不能作为股权投资准备调整,而应将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股东权益总额追溯至投资时,重新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即认购新股时,先计入投资成本2708万元,然后重新计算补记的股权投资差额18.8万元[(4050+2708)-(10500+3000+5964)×30%-900],再作账务调整,增加股权投资准备201万元(670×30%),增加损益调整540万元(1800×30%),摊销股权投资差额45.94万元[(900+18.8)/10/2],则调账后“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账面余额为7453.06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839.2万元、股权投资准备201万元、损益调整54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872.86万元。
根据权益法的原理,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去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应等于被投资单位股东权益总额乘以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之积(即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权益份额)。按笔者观点调账后,6月底投资企业在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份额为6580.2万元(21934×30%),账面投资权益额6580.2万元(即7453.06-872.86、或5839.2+201+540),两者相等,但按《制度》规定调账后两者分别为6580.2万元、8388.2万元,却不相等。究其原因,账面投资权益额按笔者观点计算为6580.2万元,与按《制度》规定计算的8388.2万元相差1808万元,恰好是重新计算补记的股权投资差额18.8万元与股本溢价的份额1789.2万元(5964×30%)之和,这说明按《制度》规定核算高估了投资账面余额和资本公积余额。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后,投资企业一经决策,必然有以下三种结果:①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持股比例不变;②按高于原持股比例认购,持股比例提高;③不认购或按低于原持股比例认购,持股比例下降。但不论持股比例怎样变化,投资企业均应按新的持股比例追溯计算股权投资差额,而不能将被投资方的股本溢价作股权投资准备调整。故笔者建议,废止制度中:“关于被投资方因增资扩股的资本溢价,作股权投资准备调账”的规定,并同时作如下修改:(1)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含实收资本、资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新的持股比例,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明细账,使投资企业的账面投资权益额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其中投资企业的账面投资权益额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2)《制度》中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核算规定,仅适用于因股权转让涉及的经济业务,即被投资方不因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影响其资本金(即股本或实收资本)总额变动,不适用于被投资方增资、减资业务的核算。
二、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确认原则的质疑
《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分析:上述规定规范了三个内容:①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②投资收益的计量;③清算股利的计量。但前两个内容笔者认为有歧义,“所获得”指实际已收到,即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为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但不论是投资收益的确认还是清算股利的计量都应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时。故笔者建议将“所获得”改为“应获得”,同时将“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改为“累积净利润中宣告分派的份额”,以使投资收益计量的表述更科学。
三、投资成本有关规定的质疑
1、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成本规定中的缺陷。
《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分析:初始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应计入投资账户的金额。但若投资企业在债券发行后,购入的是分次付息到期还本的含息债券,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初始成本则可能有误。
例:甲公司2004年2月2日购入A公司去年1月1日发行,按年付息到期还本,年利率为6%的债券,面值100万元,付款108万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0.4万元(设资本化计入初始成本),上年利息尚未支付。
按《制度》规定,本例中全部价款为108.4万元,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为6万元(100×6%),初始成本为102.4万元(108.4-6),未到付息期的应计利息0.5万元(100×6%/12×1),债券溢价1.5万元(102.4-0.5-0.4-100)。但本例购置时的账务处理则应为增加应收利息6.5万元,增加长期债券投资101.9万元(其中:债券面值100万元、债券溢价1.5万元、债券费用0.4万元)。另外对按《制度》中的“主要会计事项举例”将本例的未到付息期的应计利息0.5万元计入了“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笔者认为也是不当的,因为甲公司于2004年底计提当年应收利息5.5万元(100×6%/12×11),按制度规定是增加“应收利息”账户的,将本例的0.5万元记入“长期债权投资”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故笔者建议,在上述初始成本计量规定的后面再补充一部分内容:“若为分次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还应减去未到付息期的购价中包含的应计利息。”
2、成本与市价孰低的缺陷。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
分析: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计入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若在期末用“孰低法”计量时,上述利息仍未收到或现金股利仍未除权,则短期投资的市价必然含权,确定的成本偏低,不符合稳健原则。
例:甲公司2004年12月27日购入A公司股票付款20.2万元,其中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万元,则该项投资成本为18.2万元。若该月底该股票含权市价为19万元(现金股利仍没除权和发放),按《制度》规定不提跌价损失准备,可实际上A股票账面记录的投资总额为20.2万元(包括“应收股利”中的2万元),应提跌价准备1.2万元。
故笔者建议将“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改为“按投资总额与市价孰低计量”,若“账面价值”的定义按本文的观点进行修改,也可改为“按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量”,以便与长期投资的期末计量相类似。
责任编辑 张智广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