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色经济业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应对其特色业务进行科学的核算。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没有规定统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律师事务所经济业务只能比照或参照相类似的会计制度如《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有些业务甚至还需比照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等执行。这些虽然能对律师事务所的一般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却无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核算。同时,交叉执行多个会计制度,既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发生经济活动的完整、连续、系统的记录、计算和反映,又易导致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律师的行业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核算亟待规范和统一。笔者根据多年教学对会计理论的理解,结合在律师所从事兼职律师及会计的实践体会,对该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色
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有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案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与一般企业进行产品生产相比,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很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服务内容随机
一般企业,经营的产品较为固定。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律师职责,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随当事人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案件的性质、所处程序阶段、情节的不同等随机而定,并由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决定。
2、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
一般经营单位多为提供产品在先,收取费用在后,或二者同时进行。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除风险代理的事中或事后交费、法律援助的无偿代理等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是律师所在对当事人进行概略的法律咨询,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合同,并按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法律服务才正式开始。
3、法律服务时间随机不连续、法律服务期间不确定
一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较为连续,经营周期相对固定。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却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不连续性,服务期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律师办理案件为例,从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开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始终与公安的侦查期限、检察院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限、法院审理期限紧密相联系,并始终伴随司法机关的诉讼工作而进行。虽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案件期限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经常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完全按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侦查、审查和审理还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客观上使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间和期间必须按需(案件)进行,除特殊情况(如当事人解聘)外,司法机关不结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就没有中止。律师只能通过努力去缩短诉讼时限,但却无法决定业务的时限,具有很大的被动性。
4、团体合作办案的法律服务方式普遍存在
对生产产品企业而言,一般是产品共同生产、分别销售、单独计价。虽广泛存在成本费用的分配,却较少发生营业收入在不同产品间的分配业务。而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广泛存在团体合作办案、共同担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等情况。因此,律师共同取得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在律师间进行分配是律师事务所较为常见的经济业务。
5、收入不均衡
一般经营单位,在产品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相同产品共同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收入差别不大。但是,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却是不均衡的;首先,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其次,不同时期收入的不均衡。这也是律师行业收入的突出特色,它主要是由案源的随机性、不稳定性,以及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所致。
收入的不均衡性和不确定性是律师行业的显著经济特征。社会往往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性,忽视其营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的特色
1、账户级次设置
律师事务所经济业务内容的强随机性,决定其会计以案件或法律顾问单位为核算起点,以律师和部门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核算。即,为使律师事务所随机发生的全部法律服务经济业务得以全面、连续、系统地核算,在相关总账下,需要设置以律师和部门为一级明细,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为二级明细的两级明细核算体系进行辅助核算。适用的主要账户有“预收账款”、“营业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等。
例如,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取得收入。在核算律师所收入及所得时,在“营业收入”总账下,应首先按律师和部门分别设置一级明细账,然后,再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不同,分别按办案收入、法律顾问收入、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收入等设置二级明细账。
其中: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办案收入指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收入;法律顾问收入是指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按照与聘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签定的聘请合同的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聘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时所取得的收入。
2、预收账款核算
律师所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的业务特色导致律师事务所的预收账款广泛而长期存在,结转营业收入业务繁多。这是因为:
第一,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律师完成或部分完成法律服务前,律师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收取的当事人的代理费属于律师所的负债——预收账款,而不属于律师所的营业收入。只有当律师完成或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内容时,预收账款才能完全或部分地结转为营业收入。
第二,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只有案件结案并且律师事务所取得了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才算终结,会计上才能确认营业收入的全部实现,将预收账款完全结转为营业收入。所以,预收账款挂账时间的长短决定于案件的审理时限。在案件代理的实际工作中,当月接案当月结案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大多要延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因此,具体案件的预收账款也是伴随着案件的办理长期存在,并随工作的进行逐步结转为营业收入,直至结案后的完全结转。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业务繁多是律师行业会计核算的又一明显特征。
“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律师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预收的当事人代理费,借方登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结转的收入,余额在贷方时,表示尚未结转的预收款项。
3、营业收入确认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间的随机性和服务期间的不确定性,导致律师所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即收入确认)存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主要体现在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营业收入确认的数额难以确定。
(1)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间的随机性和服务期间的不确定性,客观上必将导致律师所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时间的随机性。
(2)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的数额取决于办案期间每一月份实际完成的业务量的百分比。由于每个案件性质不同,难易程度各异,时常会随机产生很多工作量,使得律师在以后每个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难于预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工作量也就难以确定,从而使得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结转的营业收入数额难以量化掌握。
营业收入核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劳务收入。如果是同一会计年度内接案并结案的法律服务,应在结案(即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是跨年度提供法律服务的,年末,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确认营业收入。
受理案件(或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生办案费用时:
借:营业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末(或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同时结转办案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成本
4、营业收入的分配
律师团体合作办案普遍存在,将大量共同营业收入和预收账款在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所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成为律师所会计核算的主要工作之一。如何科学合理地在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尤其是律师间分配营业收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最显著的特色业务之一。
会计核算方法:当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合作办案,共同取得营业收入时,需要将营业收入在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所之间进行分配。
律师共同接受委托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律师间合作办案,按照律师提供劳务的比例,以及与律师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将营业收入在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所之间进行分配。
结转营业收入时,按照律师提供劳务的比例,以及与律师所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律师所
营业收入——××律师
营业收入——××律师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