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张玉伟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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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些都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2002年起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分3批进行了全面清理,在这场政府的“自我革命”中,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总数的48.9%。其中,涉及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许可、境外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国外事务所设立代表处许可、代理记账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等七项。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财政部近期修订了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就此,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些都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2002年起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分3批进行了全面清理,在这场政府的“自我革命”中,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总数的48.9%。其中,涉及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许可、境外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国外事务所设立代表处许可、代理记账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等七项。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财政部近期修订了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就此,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记者: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财政部会计司近期对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进行了修订,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此次规章修订的背景及具体情况。
答:首先,此次规章修订是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各制定机关应当于该法施行前,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清理。2003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修订后的会计管理规章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重新规定了各项行政审批的程序、期限等,同时适当增加了后续监管等内容。
其次,此次规章修订也是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需要。原规章多是在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对规范我国会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新情况、新变化的出现,原规章中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也逐渐显露出来,比如,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财政部于2002年底将原委托中注协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收回,原授权中注协办理的相关事宜将不再由中注协办理,这些新变化需要在新规章中予以体现。
记者:财政部曾于2000年5月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之一,该办法实施四年来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人员、提高单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请问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是《会计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颁发后,财政部就开始了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多次公开征求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单位、广大会计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除一些与法律冲突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意见外,基本予以采纳。新办法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事项予以取消,如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和强制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等。二是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突出了对其会计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三是对港、澳、台居民及境外居民实行国民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报名条件、考试试题、免试政策、证书登记、证书吊销等事项同内地一致。四是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即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五是加强持证人员的后期管理,规范证书的注册、备案制度,改变“重发证、轻管理”的现象。六是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放的程序和期限,以体现公开、便民原则,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新办法实施后,如何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为了严把会计职业“入门关”,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实行“凡进必考”,除要求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考试内容方面,突出了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以促进会计诚信建设。考试科目将原来四个考试科目合并为三个考试科目,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另外,考虑到一些考生在接受会计专业类学历教育时已经学习了会计专业相关课程的情况,新办法还规定,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与实务》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但必须参加《财政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记者:近年来,代理记账机构数量迅速增长,代理记账业务对象和范围都有较大变化,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近日,财政部对19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首先,推进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发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这个要求,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贯彻《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代理记账是社会中介受托办理会计业务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是维护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代理记账业务需求快速增长,推进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其次,修订暂行办法是适应代理记账业务发展的要求。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建账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记账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代理记账机构数量较快增长,业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再如一些代理记账服务质量不高、代理记账市场竞争不规范,甚至存在无执业资格的“黑代理”扰乱市场等问题,影响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管。再次,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的需要。2004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期限等提出了新要求,相应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相关规定。
记者:与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内容,较19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十四条内容作了较大改动。具体说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补充: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什么是代理记账、什么是代理记账机构、什么是代理记账委托人都作了明确定义;二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同时明确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新增了财政部门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期限、审批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办法增加和修改了多个条款,如增加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撤回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等,进一步强调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规范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强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管;五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取消了原办法中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年检的规定,代之以定期报送书面材料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事后监管方式;六是完善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的处罚条款。
对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条件,新办法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核算。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编报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记者: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化建设,财政部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修订、整合原有一系列事务所审批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涵盖事务所审批、后续监管等内容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这一综合性管理办法。请问这一办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答:一是废除了原文件或地方性文件中设定的、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以及可以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解决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事务所的合并、终止、变更,将这些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方式;二是规范了审批程序,明确了审批机关的责任,各环节的办理期限更为严格,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申请人利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三是调整了会计师事务所和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新的条件严格按法定权限设定,更为明确、合理,操作性强,同时依法取消了省级财政部门自行设定条件的权力;四是简化了申请材料,按照便民和效率原则,对于一些申请人难以提供,审批机关难以审查,或者与申请条件无关的申请材料,新办法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五是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规定,使事务所跨省迁移办公场所有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六是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力度,确立了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事务所的重点关注制度并且完善了事务所退出机制。
记者:新办法与原有的事务所审批管理办法如何协调?
答:新办法实施以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过去文件规定审批;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新办法规定审批。新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过去文件规定处理,以后发生的,按新办法规定处理。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新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适用设立条件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适用过去的办法,但如果过去办法有要求,新办法没有要求或者新办法要求比过去办法要求低,则适用新的规定。对于新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的情况,变更事项单项应当符合新办法的规定。
记者:2004年5月,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国务院令第412号文中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予以保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法规进行了清理,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请问,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该办法在申请条件方面作了哪些变化?
答:在本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一直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于所有反馈意见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吸收。在申请条件方面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不再要求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数量。二是对申请前发生合并行为的事务所做出明确要求,防止为申请资格,而盲目进行合并,以凑足相关申请条件的情况。三是对事务所从业人员进行了更细致的要求,即分别对注册会计师总人数、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以及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人数作了要求。对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的要求,并不是对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和由注册审计师转为注册会计师人员的歧视,而是考虑到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需要经常学习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事务所有相应人员满足这一要求。在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中,考核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同样可以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同样可以在相关报告中签字,与考试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四是不再对注册会计师的年龄进行要求,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年龄问题是事务所内部事务,应由事务所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选择。五是将原来对业务收入的要求改为对审计业务收入的要求。六是将原《规定》中关于有限所实收资本方面的要求,改为对净资产的要求。七是考虑到行业的发展现状,在原来对职业风险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职业保险的要求。此外,该办法还设定了三项禁止性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本着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较大修订,明确了从受理到审批各阶段的时间限制与操作要求,有关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在监管措施方面,新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罚款数额和惩罚措施,以期达到“规范发展、促进竞争、有进有出”的目的。此外,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分别制订了相应的罚则。明确了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力。
记者:财政部曾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实际工作需要起草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近期,财政部结合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暂行办法》。请问新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明确代表处的审批监管部门为财政部,并规定代表处设立后,财政部可委托代表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对代表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规定了代表处行政审批的程序、期限等;三是增加了代表处注销的内容,对代表处应予办理注销的有关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四是增加了后续监管的内容,如要求代表处报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等。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还透露,为了规范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需要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财政部将起草发布《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财政部还将对1993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办法》。新的规章办法将更好地适应会计市场开放和规范国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内地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也将更加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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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